制度本身代表了壹種規範運作的社會結構模式,屬於社會科學的範疇。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供給不足、制度模糊、政策執行和保護體系不完善。
土地管理制度供給不足,節約集約利用缺乏制度支撐。作為農村經濟和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基礎,中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難以繼續為現代化、國際化和非農化提供相應的前沿支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不規範。條塊結合的管理模式是我國主要的管理模式,上下級土地管理部門是壹種政策導向的服務模式。土地管理部門受上級領導,對人民政府負責。在這種管理體制下,監管和金融是相互融合的。作為經濟活動主體的政府作為代理人,在利益最大化的動機下很難實現真正有效的監管。因此,土地違法行為經常發生。
土地立法體系不完善。隨著中國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快速發展,中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包括產權征收、合同管理和權利保護嚴重滯後。例如,現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條例缺乏動態的市場標準補償機制,整體程序不規範,缺乏農民的積極民主參與。對於未被征收的集體建設用地,沒有其他相關配套法律支持。
農村土地質量生態環境不斷惡化,治理無規律可循。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有部分農用地用於工業和非農產業。然而,由於規劃不科學、信息技術和支持系統不完善,優秀土地缺乏嚴格的界定和保護,導致了優劣勢現象。在今天的村莊規劃中,由於缺乏機構資金,中青年人常年不在家居住,導致出現了大量空置的宅基地,甚至倒塌和遺棄。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形勢越來越嚴峻,農村空心化的情況也越來越嚴重。農村主體始終弱化,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浪費驚人。
由於制度設計模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權責主體缺位。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農村城鎮的土地除依法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從法律文本和規定來看,農民集體擁有土地,但在實踐中,集體所有權是壹個虛擬的主體。權利體系受到限制或被分割。例如,在合同關系的實施過程中,作為監督土地使用和技術的提供者,它本應發揮為農民集體帶來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實際過程中,它確實限制了經營權和經營期限,而且這壹過程必須由政府指導。在國家過度幹預集體土地經營的背景下,農民經營主體難以產生積極性,激發積極性。過多的行政幹預使工業化和商業化分離,損害了內部集體的流轉權,最終削弱了農民的責任保護意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強度自然較低。
土地政策執行者的人為制度異化導致效率低下。盡管中國在制定政策時逐漸從模糊走向清晰,但它具有相當大的價值合理性。例如,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提出了嚴格執行土地保護的兩項制度。然而,嚴格保護土地的兩項制度的出臺使中國土地資源的管理重點從城市轉向農村,這為中國的經濟密集型社會指明了壹個主要方向。但是,政策的制定並不等於政策的實施。在中國現有的制度中,僅僅給出政策文本是絕對不夠的,它必須在實際生活中發揮實際作用。根據政策文本設計,政府的權力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壹是中央政府履行監督職能,以統壹的方式規劃和管理土地。二是通過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具有相應的獨立審判權。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行政權和自由裁量權的結合,政府行使權力具有無限擴張的可能性,地方政府的強制力遠遠超出了中央政府規定的邊界。因此,各種違法現象時有發生。比如,通過隨意解釋公共利益的範圍,通過越權審批、先斬後奏、編理由等手段出租利益空間。特別是在基層村莊,違法現象更為嚴重。由於農民的經濟和社會權利沒有得到有效和合理的保障,地方擴張的權力導致農村使用者和承包商的土地權利束中的相關權利被進壹步壓縮。
農業支持政策不足導致農村土地節約和集約化程度低。對農業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已成為國際慣例。自20世紀以來,我國政府實施了壹系列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政策。然而,從總體上看,當今的農業支持政策不夠完善,保護性結構政策不夠合理,支持水平較低。在農業支持力度較低的情況下,農村大量耕地將被擱置,更多的經濟作物占用糧食在所難免。此外,由於農業科技投入比例較低,農業整體生產潛力不夠,效益較低,難以形成較強的節約集約現象。
二是創新有利於農村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制度的相應措施
工業化和市場化的雙重發展導致剛需土地資源與土地供給剛性約束之間的矛盾日益激烈。在解決這壹矛盾的過程中,制度建設非常關鍵。土地的節約和集約利用不可避免地受到國家宏觀政策經濟的影響,解決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的關鍵在於尋求制度創新和供給的平衡和有效措施。
建立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制度基礎。中國的土地腐敗案件層出不窮,這既有舊制度的原因,也有規劃和法律制度覆蓋率低的原因。規範土地管理,首先需要規範土地管理的行政體制,特別是要糾正地方政府的職能,明確地方政府職能的權限和內容。在地方土地管理中,可以通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雙向反饋和制約機制防止地方權力的無限擴張。具體來說,中央和省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並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壹方面要履行對國有土地的管控,另壹方面要充分調動民主參與地方環保法規實施的積極性,將非理性幹預減少到最低限度。其次,完善法律管理制度。立法應被視為工業化和國有資源的最基本程度,也是行政實施的前提。中國的立法體系,在土地使用方面,應該具有公平效益而市場化的概念無法體現,立法嚴重滯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改革的重點應該是農村土地的法律制度,加強使用權和登記權,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征收制度的改革也應該是重點,以確保農村土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最後,應嚴格執行長期土地利用規劃。在不違反基本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堅持自上而下的民主公開原則,學習行之有效的溝通制度,確保法律的權威性,不隨意變更法定程序。土地規劃的壹系列控制指標應具有強制性和指導性的雙重性。此外,還應強化修訂程序,進壹步細化違規處罰方式。
完善土地產權制度,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按照現行的產權理論,土地產權關系的清晰與否直接關系到土地資源能否得到有效配置。鑒於目前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我們必須首先改革土地所有權的所有權模式。實際上,它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農村土地所有權集體實施。農村集體的每個成員都有平等處分土地的權利,集體土地權利行使的變更應由農民集體決定,而不僅僅是由基層組織決定。在所有權的實現方式上,要探索有利於農民土地使用的制度,確保農民的生產權在地價波動的情況下也能得到分配。從當今世界來看,土地產權的處理經歷了從以所有權為中心的處理到以應用為中心的處理的發展過程。其次,要構建農村土地權利體系,實現同地同權。首先,必須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在不改變現有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應考慮賦予農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承包權方面,應明確集體每個成員都有權使用收益和處置土地。承包權是通過合同變更的,承包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承包方,而不是集體的每壹個成員。對於農民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應無條件順延。在制度保障安排上,應考慮完善土地登記和流轉制度,重視土地所有權的轉換。國家在維護農村集體土地財產完整權的同時,應完善相應的土地經營制度,堅持嚴格的土地保護和監管措施,加大對土地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於地方政府的非法和未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應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此外,應重視和改革土地稅制,通過土地使用權環節統壹征收房地產稅,遏制土地過度占用,維護人民和社會利益。
3.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促進合理利用。
土地具有公共性和商品性的雙重屬性,是壹種可利用的資源。當前,土地供需矛盾亟待解決。要明確農村土地的頂層制度設計,完善征收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界定所謂公共利益的範圍。通過縮小土地征收的範圍和範圍,限制地方政府權力的擴張,集體土地征收應參照國有土地征收的現有方法。通過列舉和總結兩者相結合的模式,既能體現前者的公益性,又不限制公共利益的發展。此外,還應明確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實行完全或公平補償,即通過客觀土地價值確定補償的價格機制。從土地本身的屬性分析,它應該包括自然屬性、經濟屬性、心理屬性甚至社會屬性。
因此,在征收集體土地的過程中,其補償機制應進壹步拓寬。除了考慮壹次性貨幣補償外,還可以嘗試采用就業社保公平等補償機制,通過在城市化進程中給予農民尊嚴、保障和公平來確保補償機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為了確保公共利益網絡和大眾利益,需要考慮每個群體成員都有自己的代表發言權,只有通過充分參與才能保證公正、公平和公開,這需要建立在嚴格的程序基礎上。如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違反了適當順序原則,將難以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目前,我國《土地管理辦法實施條例》明確提出了征收補償的公告程序,但該程序僅規定被征收人有權領取,而未規定參與調查和審查的程序,也無權監督和提出異議。因此,在我國應考慮將調查和審查程序作為先決條件,並賦予被征收人知情權、參與權和不同意見權,人民法院應行使司法監督權並賦予農民談判補償機制的權利。
完善農業支持政策體系,確保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長效化。如今,農業在投入成本和風險方面已進入高發期。要加強農業制度保護,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持續穩定提高農民收入。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通過完善農業支持和保護體系。
首先,要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通過穩定的財政資金支持穩定增長機制。以至於每年財政對農業的支持投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政府土地出讓收入都在明顯增加。
第二,要改變農業的保護模式,提高農業的生產能力。農村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主要體現在基礎設施和科技投入上。通過改善生產條件、激發科技要素,實現農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綜合能力的市場競爭力,加強現代農業改造的比重和程度。
第三,要建立現代農業保險制度,降低農業生產風險。我國農業自然災害頻發,農民穩定的預期收入難以保障。建立健全農業保險機制,可以考慮政策性保險和商業保險相互補充的保險制度。在農業保險體系中,政府應在補貼管理費用和農業巨災風險基金方面給予壹定的支持和保障。
土地是立國之本,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發展的關鍵階段。農村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是當前土地利用政策的核心和主要內容。政策和市場手段是實現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的主要管理手段。政府和企業都應樹立土地集約利用的理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確保經濟社會良好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