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經營活動包括:排版、制版、凸版、凹版、平版、模版印刷、數碼印刷、裝訂等印後加工,以及復印、印刷等印刷經營活動。第三條印刷業應當促進發展,加強管理,通過科學管理促進健康發展,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的發展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科技、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印刷業的發展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印刷行業協會等印刷行業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加強印刷行業自律管理,為印刷行業經營者提供信息咨詢、招商引資、市場拓展、人才培訓等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促進印刷業發展的政策。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印刷工業園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為入園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印刷業發展規劃,完善印刷業產業鏈,引導印刷業協調發展。第八條鼓勵發展數碼等高科技印刷和環保印刷。
鼓勵印刷企業聯合資本,實行集約化經營。
鼓勵印刷企業參與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發展外向型印刷。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營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公布印刷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政策,平等對待各類投資者。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印刷業,對民間資本進入印刷業不設置附加條件。
外國投資者被允許投資印刷業。外商投資印刷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符合條件的印刷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文化產業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文化產業引導資金對印刷業的支持力度。
技術改造資金、產學研結合資金等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印刷企業。
中小印刷企業享受中小企業相關優惠待遇。
環保節約型印刷企業享受環保節約型企業的相關優惠待遇。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印刷法律政策咨詢服務,為印刷企業參加印刷業展覽活動提供便利。第十二條鼓勵印刷企業實施品牌戰略,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印刷新技術、新工藝,開展創新設計。印刷科研成果納入科技成果評價和獎勵範圍。
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印刷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印刷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等優惠政策。第十三條鼓勵高等院校和印刷企業建立產學研基地,鼓勵印刷行業協會和大中型印刷企業建立人才教育培訓基地,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印刷技能培訓。第十四條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印刷經營許可證。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公開和簡化辦事程序,推進電子化服務,提高辦理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效率。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後,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主管部門頒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印刷經營者應當將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印刷企業的有關人員免費提供印刷法律知識培訓。
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印刷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組織的印刷法律知識培訓。第十九條印刷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印刷含有違法內容或者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印刷品。第二十條印刷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印刷驗證、印刷登記、印刷保管、印刷交付、次品銷毀等管理制度,規範經營行為。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承接印刷業務後委托印刷企業印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印刷企業提供依法應當提供的準印證明。
印刷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各種證明文件,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