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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與國際法的中國
中國春秋戰國時期,各國互派使節,締結同盟,締結條約,召開會議,進行調停、調解、仲裁,解決爭端。也有壹些關於戰爭的規則,但當時所謂的“國家”並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所以當時的壹些規則還不能稱之為國際法。自秦統壹中國以來,兩千年來中國基本上是壹個統壹的國家。通過分割周圍土地進行統治的部落和民族,都成了“中國”的“附庸”,實際上或名義上受中國保護,但與中國並不平等。在這樣的條件下,根本沒有國際法可言。

然而,在漫長的歷史中,中國也與遙遠的外國建立了外交關系或貿易關系。明朝鄭和七下南亞,最遠到非洲。外國也向中國派遣使節,16世紀歐洲資本主義興起後,接觸更多。但是,這種中外關系是斷斷續續的,零散的。在中國,中華帝國的思想從未動搖。它有時采取高於壹切國家的自我中心態度,有時采取閉關鎖國政策,拒絕與外國交流。在這種情況下,中外之間很難建立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體系。19世紀中葉以後,西方國際法傳入中國。此前,大約在1648年,壹位意大利牧師衛匡國(M. Martini,1614 ~ 161),曾經把西班牙法學家F .蘇亞雷斯,國際法的先驅(1548 ~ 1665438)。徐日升(1645 ~ 1703),在1689中俄《尼布楚條約》談判中擔任中國代表團翻譯的葡萄牙耶穌會傳教士,在日記中多次提到國際法,在當時的談判中似乎註意到了國際法對條約的規定。但是,中國的皇帝和高級官員是否讀過翻譯成中文的國際法著作,或者是否通過耶穌會傳教士了解過國際法的壹些內容,至今無從考證。無論如何,從那以後直到150年中期的鴉片戰爭,沒有人在中國提到國際法。

鴉片戰爭前,欽差大臣林則徐到廣州考察鴉片時,請人廣泛搜集材料,了解外國的情況,並請人把瑞士人e·德·瓦泰爾(1714 ~ 1767)的《萬國法》壹書中關於戰爭和外國人待遇的幾段話翻譯成中文,稱為《各國法》。林則徐確實參考了這些譯文來對付英國人:宣布鴉片為違禁品,要求交出燒掉;然後,上書淑英皇後,要求停止鴉片貿易;最後,采取軍事行動,嚴格禁煙。尤其是從林則徐寫給英國女王的信中,可以看到間接引用了瓦泰爾的說法。但翻譯只是零碎的,影響也只是暫時的。

近代國際法在中國的全面介紹,始於美國傳教士丁韙良(1827 ~ 1916),文同博物館首席教師對《國際法原理》壹書的漢譯。惠頓的書是當時各國外交界著名的國際法著作。當時在中國海關擔任要職的英國人赫德(1835 ~ 1911)為了促使清政府向國外派遣外交使節,將此書中有關外交使節的章節翻譯成中文,供宰相衙門參考。1864年,在美國駐華大使蒲(1820 ~ 1870)的支持下,作為博物館總館老師,將所有書籍翻譯成中文,並命名為《萬國法》。這是第壹本翻譯成中文的國際法書籍。此後,幾本西方國際法書籍被翻譯成中文。國際法對中國的對外關系產生了壹些影響。

正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被翻譯成中文的時候,1864年普丹戰爭期間,壹艘普魯士軍艦在渤海灣俘獲了壹艘丹麥船。首相衙門依據國際法中的領土主權原則向普魯士提出抗議,獲得了放船。清朝官員覺得國際法還是有用的,處理外交事務時偶爾會參考。當時有人認為,中國按照國際法辦事,就可以避免遭受外患,這自然是壹種幻想;也有人認為國際法是外來的“體系”,但只是“虛理”,不足為憑。其實對強國有利,對弱國不利。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國際法引入中國基本持否定態度。甚至有人提出,如果中國懂國際法,會給歐洲列強造成無窮的麻煩。事實上,西方資本主義和帝國主義國家從來沒有按照國際法處理過與中國的關系。他們從未把中國視為主權平等的國家,而是把中國視為“未開化”的國家,這就超出了國際法的適用範圍。從1840年鴉片戰爭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受到帝國主義的壓迫和侵略,成為半殖民地。西方國家壹直無視國際法,在對華關系上依靠赤裸裸的武力。他們在中國占領領土,奪取租界,設立租界,劃分勢力範圍;駐軍;剝奪中國關稅自主權,攫取各種經濟特權;建立領事裁判權制度;控制鐵路、郵電等等。他們強行簽訂不平等條約,攫取帝國主義特權;這些不平等條約和帝國主義特權在國際法上是完全不合法的。壹百多年來,中國人民為廢除不平等條約和帝國主義特權進行了不懈的鬥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及其貢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不平等條約全部廢除,中國人民取得了反帝鬥爭的偉大勝利。中國以壹個主權、獨立、平等的國家登上國際舞臺,成為國際社會中平等的壹員。它壹貫主張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任何國家進行正常交往。這為國際法的適用創造了有利條件。30多年的實際情況表明,中國承認各國公認的、符合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采用各國普遍采用的國際法規則和規定。前者就像《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後者就像使領館制度。至於國際法中為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利益服務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中國歷來堅決反對,例如反對基於幹涉原則的侵略、廢除不平等條約和領土兼並制度。與此同時,中國在對外關系中不斷為國際法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在承認國家和政府、國籍、條約、外交使節、和平解決爭端等方面有新的做法。它創新和補充了國際法。

作為第三世界的壹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將與所有第三世界國家和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壹道,繼續推動現代國際法健康、正確的發展。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所有國際法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的、具有強制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有四個特點:(1)得到國際社會成員的認可,具有最高權威;(2)具有普遍約束力,即所有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都受基本原則的約束;(3)國際法適用的所有領域;(四)構成國際法的基礎。所有現有的和新出現的國際法準則都應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違反,否則它們就不會有效。基本原則的性質:它是國際法的最高原則,是國際法中強制法的壹部分。最著名和最有影響力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如下。第壹,1970年聯合國大會壹致通過《國際法原則宣言》,宣布七項基本原則:1,禁止非法使用威脅或武力,2,和平解決國際爭端,3,不幹涉內政,4,國家合作,5,各民族權利平等和自決,6,各國主權平等,7,實施憲章。二是和平五項原則,1,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幹涉內政,4,平等互利,5,和平。從國際法的起源來看,這五項原則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