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征求法律草案意見。
這是在網上找到的——妳可以結合反分裂國家法來完成操作程序,這是民主的保證。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障。根據立法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表決和法律的公布四個階段。(1)法律案件介紹1。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有權向NPC提出議案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第壹,有關國家機關,即NPC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NPC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NPC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二是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根據法律規定,上述兩類主體可以直接向全國人大提交法律議案。實踐中,在全國人大立法權限內制定基本法律,壹般是在全國人大舉行會議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常委會審議後再提請大會審議。實踐證明,這壹做法對提高立法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立法法明確規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的主體有兩個:壹是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等有關國家機關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委員長會議認為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提交常委會審議。二是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未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二)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法律案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者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法律的議案。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介紹法律案時,應當同時介紹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其中,法律草案文本是法律案中最重要的內容,它以條文的形式體現了擬確立的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原則和法律規範。起草法律草案是立法工作的基本環節。根據中央國家機關起草法律草案的實踐,法律草案的形成過程壹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1。啟動項目並做出立法決定。自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都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通過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將需要制定的項目列入規劃和計劃,並規定提交法律草案的大致時間。立項是立法決策的重要形式。五年立法規劃經反復討論和征求意見後提交中央批準實施。未列入規劃和計劃,經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認為有必要制定法律的,也可以作出立法決定並組織起草。作出立法決定時,應當初步明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目的,立法應當把握的主要原則和解決的主要問題。2.建立起草小組,開展起草工作。立法列入清單後,根據提出法律議案的時間要求,承擔起草任務的機關或部門將啟動起草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設立或指定專門的起草人,並組成固定或相對固定的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壹般由與立法事項相關的領導、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組成。3.進行調查研究。開展調查研究是起草法律草案的壹個重要方面。調查研究的形式包括召開各種座談會、專題研討會、深入基層調查和收集各方面信息。調研內容主要包括:壹是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立法事項的規定;二是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和做法;三是立法事項的理論研究;四是主要做法、成功經驗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五是實務部門、專家學者對立法事項的意見建議。4.就重大問題形成框架和意見草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進壹步明確立法目的,按照邏輯結構擬定法律框架和重大問題意見,確立起草思路。確定法律框架和對重大問題的意見是起草法律條文的前提和基礎。為了使法律草案的框架和重大問題的意見基本可行,有時需要在壹定範圍內征求意見和論證並報起草機關領導審批,以確保起草工作建立在良好的基礎上。5.起草文章。在確定框架和主要問題的解決方案後,在研究和明確法律含義的基礎上,我們著手起草法律條文,即利用立法技術科學地表達需要確立的法律規範。起初,法律草案壹般被稱為“試行草案”,供在壹定範圍內研究和討論。《草案》經起草部門或單位初步討論同意後,部分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形成“征求意見稿”或“討論稿”,發送各方征求意見。對於起草工作中壹些重要、復雜、敏感的問題,起草小組也要及時向上級請示,作出正確的決策和判斷。6.征求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稿”或“討論稿”形成後,通常會廣泛征求相關方面的意見。主要有兩種形式:壹是將征求意見稿或討論稿以書面形式發給有關方面征求意見,二是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征求意見。7.形成稿件並審核稿件。經過反復討論和修改,征求意見稿將提交提案機關討論通過。在草案形成之前,起草單位通常會就法律草案中的重大問題向上級部門征求報告或正式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不同的贊助商對稿件提交有不同的審核程序。例如,由國務院部門起草的法案將在草案提交後和國務院決定提出法案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和修改。經國務院法制辦審查修改,並協調各方面意見後,報國務院決定。軍隊總部起草的法律草案,應當提交中央軍事委員會法制局審查修改後,再報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8.提案機關應當討論決定形成正式法律案。國務院提出的法律案,壹般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央軍委提出議案,經中央軍委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法律案,壹般由審判委員會或檢察委員會討論通過;委員長會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議案,分別由委員長會議或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提出法律議案時,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例如,修訂現行法律的法案通常附有修訂前後的條款對照表。(三)法律案的審議法律案的審議是立法過程中的壹個重要階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法律議案的過程,本質上是壹個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1.全國人大審議法律案的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主要程序如下:首先,法律草案將在會議召開前壹個月發給代表,以便代表們仔細研究並準備意見;二是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三是各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小組會議將審議法律草案;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隨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了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了審議結果報告,提出了法律草案修改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時,通常會在會議結束後進行表決。法律案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議,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進壹步審議並作出決定,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發生過幾次。例如,4月份六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1987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後,由於代表們對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等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會議決定原則通過草案,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關於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規定,進壹步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審議修改後頒布試行。據此,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在審查和修改草案後於6月1987+165438日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件的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主要程序如下:首先,法律草案將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7天發送給常務委員會成員,以便常務委員會成員仔細研究並準備意見;二是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作說明;三是常委會將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法律草案,必要時可在此基礎上舉行聯組會議審議;四是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隨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壹審議,向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審議結果的報告,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3.關於三審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壹個重要特點是普遍實行三審制,即壹件法律案要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才能交付表決。實踐證明,實行三審制對於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有充分時間對法律案進行深入審議、提高立法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立法法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了三種例外情形:壹是各方意見壹致的法律案,經兩次會議審議後可以交付表決;第二,如果各方都同意部分修訂的法案,也可以在會議上審議後付諸表決;三是法律案經常委會三次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聯席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不經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壹步審議。根據立法法和實踐,三次審議的主要分工是:第壹次審議,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草案進行初步審議。壹審集中在制定該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該法的框架是否合理。二審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報告,隨後在分組會議上對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簡稱“二審稿”)進行了全面深入審議。二審重點審查法律草案二審稿關於幾個重大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當、可行。在三審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了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隨後在分組會議上進壹步審議了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新的法律修訂草案(稱為“第三次審議稿”)。三審的焦點是各方面就法律草案中壹些重大問題提出的意見是否得到妥善解決,對未被采納的意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解釋和說明。根據常委會分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在會議上再次召開會議,對法律草案進行了必要的修改,提出了法律草案表決稿,並提交小組會議最後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擬表決稿沒有重大分歧意見的,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4.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制度。在立法過程中,除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與審議討論並提出意見外,聽取各方面意見是我國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和基本經驗。立法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制度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主要包括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等幾項制度。書面征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簡便易行,可以根據法律草案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確定機關、組織和專家,便於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因此,它們是中國立法實踐中使用頻率最高的兩種方式。論證會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從科學可行的角度對法律草案中的專業技術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論證意見。論證會制度主要是解決立法的科學性問題,論證意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對立法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證論證意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主辦單位在邀請參會人員時應邀請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參加並發表意見。論證結論服從多數,由同意論證結論的人簽名,並附上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及其理由,供立法機關作出綜合判斷。聽證是面向社會舉行公開聽證會的壹種方式。聽證會的主要特點是:壹是公開透明。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壹般提前向社會公布。如果公民願意參加聽證會並發表意見,他們可以報名。聽證會壹般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但是,如果將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則不得公開舉行。二是充分客觀。聽證會組織者應當從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中選擇不同意見的代表參加聽證會,使各種不同意見都能得到充分反映和表達。第三,是程序性的。聽證會上往往有許多參與者。為使聽證參加人有平等的發表意見的機會,提高聽證效率,壹般制定聽證規則,規定聽證的順序、時間和會場紀律,確保聽證有序進行。聽證會結束後,聽證記錄應當整理成聽證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備查。向公眾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是促進立法民主的另壹個重要途徑。對於壹些重要的法律案件,特別是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除了通過上述方式征求意見外,還將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這已被證明是壹種有效的好方法。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向社會公布了憲法修正案草案、民法通則草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等十余部法律草案,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取得了良好效果。(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進行表決。法律委員會提出的法律修訂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由法律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所謂全體代表或者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全體代表或者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不是指出席會議的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數,也不是指出席會議的全體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數。所謂多數,就是贊成票超過全體代表或者全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半數,贊成票只是半數,而不是半數。(五)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後壹個過程,也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條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簽署並頒布該法的總統令規定了該法的頒布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該法律簽署後,將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所謂標準文本,就是發現各種法律文本之間有不壹致的地方,以常委會公報公布的法律文本為標準,維護法制統壹,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