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協調機制,制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目標和措施,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工作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和科技人員參與的科技成果轉化體系,完善統壹開放的科技成果轉化市場體系,營造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際需要。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應當用於下列事項:
(壹)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補貼和風險投資;
(二)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支持;
(三)引進和培養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在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上公開上壹年度財政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詳細使用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股權質押貸款等金融服務,重點加強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企業參加保險。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臺,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政策指導、信息查詢發布、技術咨詢等公共服務,支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通過綜合服務平臺提供R&D設計、檢驗檢測、成果孵化、技術交易、科技金融等專業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專業化服務。
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其他組織依法與國內外相關機構聯合搭建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第八條鼓勵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利用外資和國際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項目安排、資金支持、股權投資、人才引進等方面,對本行政區域內帶來技術、成果和項目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及其創新創業團隊給予支持。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技術管理人員等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相關科技人才計劃,落實相關待遇。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依托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等單位建設技術管理人員培訓基地。第十條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財政等部門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對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科技人員分類評價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職務聘任和評聘的重要依據。對科技成果轉化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破例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職稱評審、崗位管理和分類考核評價制度。第十壹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相關行政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完善科研組織和管理方式,並根據相關行業和企業的需求制定相關科技計劃、規劃和項目指南。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實行科技報告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處理和服務活動,促進科技資源的不斷積累、傳播和交流,共享和轉化信息,為科技項目承擔者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科學技術報告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科技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發布、查詢、篩選等公益性服務。
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在項目驗收前提交相關科技報告,提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資料。鼓勵非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承擔者提交科技報告,報送科技成果及相關知識產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