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法律
黃岡市工傷賠償標準、黃岡市工傷鑒定標準和保險條例(修訂版)

黃岡市的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發生工傷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參考2013上壹年度的勞動保險數據,即2012,計算出的賠償金額為2013的工傷賠償標準。

主要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

法律: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條例:各省、直轄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

具體補償項目和標準

黃岡市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無需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黃岡市工傷保險住院夥食補助費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黃岡市工傷保險交通、住宿費用。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區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

黃岡市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款。

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由機構組織的專家進行評估。

(五)黃岡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黃岡市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情況下,帶薪停工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符合當地規定。

(七)黃岡市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準:(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有的人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

(八)黃岡市工傷保險壹至四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並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根據傷殘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65,438+0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黃岡市工傷保險五級和六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本人工資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將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要求:如果傷殘津貼的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將補足差額。經勞動者本人請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65,438+0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黃岡市工傷保險七至十級傷殘補助金。

1,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前65,438+0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壹)黃岡市工傷死亡保險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黃岡市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

(2)配偶40%,其他親屬30%,老人或孤兒10%。

(3)、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3、黃岡市工傷保險供養親屬:

(1),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

(3)、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黃岡市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5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的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5、黃岡市工傷保險停止享受養老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就業或參軍;

(3)已故員工的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

⑤、死了。

6、黃岡市工傷保險確定其是否符合領取資格時間予以支持。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金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黃岡市工傷保險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去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次=576880元。

(二)要求:壹是因工負傷停薪留職期間死亡的傷殘職工的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是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的喪葬補助金和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十二)、因工傷亡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支付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支付工資,工傷保險基金將按月向其供養親屬支付養老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工傷職工維權特別建議:閱讀《工傷認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