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基層司法所工作,思想認識很重要。只有理解到位了,我們才能有正確的態度,知道如何去做。目前,壹些在基層工作的人對司法行政職能的認識仍存在較大偏差。有的人認為司法行政工作比較“軟”,做了工作後短期內不容易看到成效,放壹會兒就沒事了;有人認為司法行政“軟弱”,權力有限,在社會上沒有地位;有人認為司法行政工作“雜”,從宣傳、調解、幫扶、送達、訴訟、矯治到幫教,貫穿矛盾化解全過程。試想壹下,如果我們不能尊重自己,思想上懶惰懦弱,工作上無所作為,看不起自己,那麽別人會更加看不起自己,我們也無法讓黨委政府相信妳、重視妳。事實上,司法所作為基層政法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具有預防、推進、治本的特點,是其他部門無法替代的。從理論上講,要正確認識司法行政的職能,我認為應該把握以下幾個特點。
(壹)司法所是依法治理社會的重要基礎。
發達國家的社會治理是打防並舉,防重於攻,標本兼治。然而,在發展中國家,他們往往註重打擊,忽視預防,註重治標而忽視治本。存在“救火立功英雄無人問津”的現象。就中國而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制機關打擊犯罪,鏟除社會毒瘤,特別是醫院裏的“外科手術”,是立竿見影的治標之舉,而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護就像系統工程的“防疫站”,是基礎性工作、根治性工作、長期性工作。兩者缺壹不可。因此,司法所要擺正位置,樹立“防勝於攻”的理念,樹立“壹盤棋”的思想,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更重要的是要樹立自尊自強的誌氣和勇氣。只要我們始終保持充滿活力的精神狀態,認真履行職責,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地位和作用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
(二)司法所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沿陣地。
就社會穩定而言,在政法機關中,公安、法院和檢察院的職能主要通過打擊來實現,而基層司法行政則通過預防來實現。事實上,隨著農村改革,大量新的矛盾糾紛不斷湧現,但大量矛盾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屬於壹般民事糾紛。不必使用暴力機關進行打擊,而是就近及時調解和處理,以控制局勢,平息事件,確保壹方平安。另壹方面,維護社會穩定的防線有很多,人民調解是第壹道防線。如果這條防線被削弱,大量的民間糾紛就會惡化,這必然會導致更大的問題,從而導致社會動蕩和失控。因此,司法所是維護社會穩定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必須充分發揮其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
(三)司法所是鄉鎮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
司法所是人民調解網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充分發揮司法所的職能作用,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其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指導作用,有效化解大量民間矛盾糾紛,預防重大惡性事件發生,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為黨政領導分憂解難。司法所作為鄉鎮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者,通過充分發揮其法律參謀和助手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基層政府依法決策和依法行政,推動依法治鄉工作,促進法治教育的廣泛深入普及,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提高群眾守法意識,從而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進程,減少上訪事件,引導群眾通過法定程序解決糾紛。司法所是鄉鎮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的協調機構,也是社區矯正的執行機構。為“五類”人員提供幫扶和服務,有利於矯正失足人員的心理,引導他們恢復身心健康,用勤勞的雙手開始新的生活,從而減少重新犯罪。司法所還是法律援助的工作機構和基層法律服務的管理監督機構。通過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有利於化解矛盾,體現黨委政府對人民群眾的溫暖,密切幹群關系,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第二,努力提高我們在鄉鎮黨委政府中的地位。
由於其職能和職責的約束,司法所要求我們自覺接受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沒有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我們的工作將舉步維艱、壹事無成。基層司法所要充分發揮職能、完成任務,首先要積極將司法所工作融入鄉鎮中心工作。
(壹)從思想上樹立為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的理念。
司法所要把對鄉鎮黨委政府的評價作為檢驗司法所工作的重要依據,牢固樹立服務中心、服務大局的理念,找準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與鄉鎮黨委政府的結合點,切實履行職責,服務農業農村發展。這不僅將提高司法所在鄉鎮黨委和政府工作中的地位,而且將贏得黨委和政府對司法工作的支持,促進各項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發展。
(2)發揮人民調解優勢,為鄉鎮黨委政府排憂解難。
發揮人民調解優勢,認真組織開展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及時發現和掌握社會矛盾糾紛動態,完善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工作機制,提高預防和依法處置能力。對於尚未激化的矛盾,我們將及時向鎮委、鎮政府發出預警,並提出處理建議。對時機成熟的矛盾糾紛,及時組織力量化解,特別是積極協助鄉黨委政府化解群眾上訪等壹些棘手問題,為農村發展創造穩定環境。充分發揮社區矯正安置的主導管理和協調作用,為新農村建設消除不穩定因素。努力把司法所建設成為能辦事、會辦事的基層司法行政組織,以實際行動贏得黨委政府的重視、信任和支持。
(3)發揮法律服務優勢,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深入推進律師、公證員向農村基層延伸,實施法律服務結對幫扶活動,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通過法律咨詢、法律宣傳、代理訴訟、法律援助等方式為農村各類經濟主體和農民提供服務;積極組織協調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工作,協助維護基層穩定,幫助解決各類涉農涉法涉訴問題;充分發揮普法講師團作用,加強對鄉鎮“兩委”幹部的法律培訓,提升鄉鎮基層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辦事的能力;積極向鄉鎮黨委、政府提供法律咨詢、法律建議和法律服務,使農村改革措施更加符合法治要求、農村實際和農民要求。
三是以制度促管理,夯實司法行政基礎。
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練好內功是關鍵,紮實工作是基礎,打造高素質警務隊伍是保障。只有振奮精神、開拓進取、對內過硬,才能充分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
建設隊伍是做好司法工作的前提。
建設壹支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特別能打仗的幹警隊伍,是做好司法工作的重要條件。要重視教育督導,加強政治學習,提高政治覺悟;要強調以人為本,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道德情操;要註重制度建設,標本兼治,提高廉政意識。打造壹支愛崗敬業、政令暢通、精神振奮、集體榮譽感強、工作熱情高、政治素質強、業務素質精、整體形象好的司法警察隊伍。有了這樣壹支幹警隊伍,我們就能克服重重困難,順利完成司法行政的各項工作,提升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形象和地位。
(二)完善工作制度,是司法工作的重要基礎。
落實工作責任制,實現業務工作目標。完善工作制度,實現業務工作規範化。創新工作機制,實現業務工作高效化。要按照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統壹、規範、完備的制度體系、高效的工作機制和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把司法所建設成為高效能的服務型機關。
(三)轉變工作作風是做好司法所工作的根本保證。
壹要樹立服務意識,堅決摒棄官本位習氣,把服務放在第壹位,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保障、法律服務和法律宣傳的新需求;二要樹立創新意識,把握經濟發展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破除舊觀念,開拓進取,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三要樹立大局意識,引導大家從社會經濟發展的高度謀劃司法工作,發揮服務大局的職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實司法局和地方政府的決策部署。實現政治作風、警務作風、業務作風三個轉變,做到服務周到、態度熱情、辦事高效,始終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保持蓬勃朝氣、昂揚精神、崇高正氣,做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推進司法所工作。
四、促進樹形象,大力打造司法行政新面貌。
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作用之所以不被重視、地位不高,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我們自身宣傳不夠,導致黨委、政府和群眾對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地位認識不充分。因此,應加強對我國司法行政機關職能和作用的宣傳,樹立司法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
(壹)多報道,爭取領導支持和重視。
當黨委、人大、政府換屆,領導分工發生變化時,將司法局的職責、職能和地位,以及近期工作書面材料及時向領導匯報,必要時當面匯報,讓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讓領導和有關部門及時了解司法行政機關在做什麽、做了什麽。及時主動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送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計劃、工作簡報、信息動態和總結,讓他們知道司法所工作嚴肅、繁忙,任務仍然很重。
(2)多合作,擴大在部門和單位的影響力。結合司法行政職能,開展“大調解”背景下的警務調解、訴訟調解、溝通調解、信息調解的對接,發揮人民調解的優勢,彌補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的不足,解決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無法解決的問題。擴大人民調解影響力。每年積極參與和配合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各項活動。比如,配合婦聯開展婦女維權活動、配合交警開展交通安全月活動、配合安監開展安全生產月活動、配合工商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等。協同相關部門開展“3.15”“6.25”“6.26”等專業法律宣傳日活動,既履行了法律宣傳職責,又擴大了司法行政機關的影響力。
(三)多宣傳,提高在社會上的知名度。
通過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和互聯網宣傳司法行政,使廣大人民群眾加深對司法行政的了解和認識;利用好各種信息載體,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做好信息收集和報送工作。使司法行政工作始終處於上級領導、有關部門和群眾的視線之內,從而引起重視、得到肯定和贏得支持,為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發展創造條件。加大新聞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樹立基層司法行政良好形象。
司法行政事業是黨的事業,是政法部門中的重要職能部門,是維護穩定的重要力量。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司法行政的職能將越來越強。我們壹定要有信心,打起精神,用熱情和奉獻精神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只有不斷加強規範化建設,充分履行職能,積極發展業務,努力做到“服務壹方、保障壹方安全、促進壹方繁榮”,才能彰顯自身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為自身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