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民經濟的不斷發展、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推進、人權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公民法治意識、平等意識和正義意識的不斷深化,罪犯這壹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公民的法律規定、制度保障和權利實際享有情況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註。近年來,中國對罪犯權利的保護逐步進入法制化軌道,特別是1992年《中國改造罪犯的狀況》白皮書的頒布和1994年《監獄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監獄行刑機關在給予罪犯人道主義待遇、尊重罪犯人格、保障罪犯合法權益方面邁出了劃時代的堅實步伐。罪犯享有與其特殊身份相對應的法定權利,承認和保障罪犯的權利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從整體上把握罪犯的權利,必須對罪犯應享有哪些權利、罪犯的權利現狀以及如何有效維護罪犯的合法權利等問題有清醒的認識。這些問題的厘清,必將有助於執法者進壹步樹立人權保障理念;有助於提高罪犯改造質量;有助於最大限度地促進刑罰功能的實現。因此,本文試圖從整體上探討罪犯的權利,以期為科學認識我國罪犯法律權利的現狀提供壹些幫助。
第壹,根據我國憲法、監獄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罪犯在我國享有的權利的法律構成。
(1)平等權。犯罪分子雖然犯了罪,但作為公民仍然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平等權利,這是由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的原則決定的。罪犯的平等權利主要包括:1、上訴權。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上訴權和行政處罰中的上訴權;2、起訴和舉報的權利。罪犯有權檢舉、控告司法機關、執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侵權行為;3.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參加訴訟的罪犯在服刑過程中仍然依法享有辯護權、訴權、申請回避權、申請鑒定權等壹系列訴訟權利。特別是,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間犯了新罪或因留罪或漏罪而被起訴,罪犯作為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和上訴權。
②政治權利。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指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應當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政治權利。例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3月5日《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和《關於服刑罪犯和在押罪犯選舉權問題的聯合通知》(1983)的規定,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可以行使選舉權,但他們可以因正在被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偵查、起訴和審判而停止行使選舉權。
③人身權。廣義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三權分立權、人格權、健康權和與人身自由有關的權利,如通信權和宗教信仰自由權。我國罪犯的人身權利為:1,生命權。如果壹個罪犯沒有被依法剝奪生命,那麽他的生命權就應該得到承認和保護,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剝奪,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2.健康權。既然罪犯沒有被剝奪生命,那麽他們在服刑期間就應該享有健康權。在中國,罪犯的健康權包括吃、穿、住、醫和保健。參加勞動的罪犯有依法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對確實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符合條件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3.不受酷刑或體罰或虐待的權利。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和受監管機構委托的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禁止其命令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4.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監獄法在總則中規定:不得侮辱罪犯的人格;監獄人民警察不得實施侮辱罪犯人格的行為;5.通信和會見權。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與他人通信和會見親屬、監護人;6.宗教信仰自由。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中國改造罪犯的情況》白皮書也宣稱:“罪犯有信仰宗教的權利”,但罪犯的信仰宗教權利是指“允許宗教罪犯在關押期間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範圍不同於普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④產權。根據我國法律,罪犯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監管人員不得索取和侵占;此外,囚犯的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監管部門代為保管,釋放時將歸還。當罪犯有合法用途時,他們可以被允許接收它們。此外,罪犯還依法享有繼承權和知識產權中的部分財產權。
⑸社會、經濟、文化和教育權利。包括工作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和科學文化權等。:1,工作權。根據憲法規定,任何公民包括罪犯都具有雙重權利和義務,因此罪犯也應有勞動權利。《監獄法》第4條、第8條和第72條是對罪犯勞動權利的具體規定。2.休息的權利。身為工人的罪犯也享有休息的權利。《監獄法》規定,罪犯在監獄的工作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執行,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3.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監獄法》第37條和第73條明確規定了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獲得物質幫助的條件。4.受教育權。根據憲法,教育也具有雙重屬性。對於罪犯來說,壹方面,這是壹項權利,是罪犯發展權的重要內容;另壹方面,它是壹種義務,具有轉化的強制性;5.文化活動權。罪犯依法享有壹定的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娛樂活動的權利。根據監獄法,監獄可以對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取得壹定成果的罪犯給予獎勵。監獄應當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六)婚姻家庭權利。包括罪犯的婚姻自由、合法的婚姻家庭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以及與婚姻家庭有關的其他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在婚姻方面,雖然我國的壹些行政法規或其他內部規範禁止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結婚,但是否可以在監獄內結婚並沒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實踐中也有罪犯在監獄內結婚的例子。在離婚方面,罪犯享有完整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其離婚自由不受任何幹涉。
(七)其他權利。除上述權利外,中國法律還規定了罪犯的其他權利,如罪犯有權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貨物和金錢;刑期屆滿或者被裁定假釋的,有權依照規定獲得釋放或者假釋,並取得相應的證明;女性罪犯、青少年罪犯和少數民族罪犯享有壹些特殊權利。此外,減刑、假釋是否屬於罪犯的權利,目前也存在爭議。我認為罪犯減刑假釋是對監獄人民警察改造罪犯表現的壹種刑事獎勵,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施的,不具有權利自由,因此不是罪犯本人享有的權利。
二、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的現狀和不足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權理念的不斷深化,罪犯權利保護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註,國家先後簽署了《罪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等壹系列關於罪犯權利的規範和國際規範性文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宣言;關於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保護囚犯或被拘留者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任務的醫學倫理原則,以及《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等。廣泛參與罪犯權利保護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國家還先後制定了監獄法,修訂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部對全國監獄進行了大規模的機構改革,調整了監獄布局,監獄與企業基本分離。這些措施極大地改善了罪犯的改造環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積極性,為國家的安全和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雖然我們在保障罪犯權益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也看到在保護罪犯權益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斷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罪犯權利保護規範之間仍存在較大差距。盡管中國加入了許多保護罪犯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但中國在保護罪犯權利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罪犯改造的質量也有了很大提高。這些成績有目共睹,得到了世界大多數國家的認可。個別國家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壹再拒絕針對中國的人權提案就是壹個很好的證明。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實際問題。由於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物質基礎仍然薄弱,生產力發展不平衡,監獄罪犯的生活條件與國際通行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比如生活條件、生活水平、醫療水平還比較低,這是不容忽視的。
(2)保護罪犯權益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警力配置不合理。1994年《監獄法》頒布至今已有13年,《監獄法實施細則》尚未頒布。在過去的十年裏,國家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監獄法》的許多條款已經過時。此外,《監獄法》本身是壹個抽象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從現代化監獄建設的要求來看,監獄整體警力不足,特別是具有專業技能的警力資源相當匱乏,與司法部規定的最低警力配置標準和罪犯矯正必須配備的專家型人才要求相差甚遠。然而,由於體制機制上的各種原因,許多想在監獄工作的人很難進來,這直接影響了警力資源質量優化的提高。此外,還有監獄內部警力分配的問題。監獄機關警力太多,基層警力太少。監獄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只有基層警力得到保障,監獄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罪犯的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3)監獄醫院(診所)缺乏疾病診斷和治療能力。多數監獄醫院(診所)設施簡陋、儀器落後,醫務人員整體醫療水平不高。稍有疑難雜癥就無從治療,罪犯的健康權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障,不僅影響了罪犯的改造積極性,也給監區的改造秩序帶來了安全隱患。例如,罪犯XXX患有嚴重的銀屑病,全身發癢,難以忍受,尤其是在夏天,他整夜睡不著覺。後來罪犯幹脆晚上不睡覺,因為休息不好影響了正常工作。此外,罪犯的判刑相當頻繁,這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壓力,他也想好好改造。然而,由於疾病嚴重影響了他的情緒,這對他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4)監獄永遠擺脫不了繁重的生產任務,超時工作時有發生。雖然監獄體制進行了改革,實行了監企分開,國家為監獄改革撥出了全額資金,但由於國家財政負擔重,財政撥款不能滿足監獄建設的實際要求,因此各監獄的生產任務重點並沒有太大變化,上級仍會給監獄分配壹定的生產任務。在各級領導的考核晉升中,本單位的生產情況也是壹項重要的考核指標。這種做法讓各級領導甚至基層幹警都不敢對勞動生產掉以輕心。在生產任務比較緊張的交貨時間的情況下,加班是不可避免的,這將在壹定程度上影響罪犯的休息權利。
(5)監獄工作人員違法違紀事件層出不窮。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監獄幹警執法行為的調查力度,先後出臺了“五不準”“六不準”、幹警執法紀律監督實施辦法、幹警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等多項規章制度。然而,相當多的警察犯了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有些甚至被判處刑罰,將警服改為囚服。這個教訓非常慘痛。監獄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主要表現在:違規使用警示裝置,造成罪犯身體傷害;利用罪犯希望減刑、假釋的心理收受賄賂,敲詐勒索罪犯家屬;利用他們的權利與罪犯的家人發生性關系,適當的關系等等。
三、關於維護罪犯合法權益的幾點思考
隨著我國國力的不斷增強、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人權理念的不斷推進,切實保障罪犯的合法權利必將成為監獄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和完善保障罪犯權利的法律法規,不僅有利於完善執法公證,保障罪犯合法權利的實現,而且對提高罪犯改造積極性,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監獄安全和國家穩定,服務於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1)修改和完善監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使罪犯的權益得到有章可循的保障。自1994年監獄法頒布至今已有13年,至今仍未修訂,難以想象。十年來,監獄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改革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作為監獄執法的重要依據,《監獄法》沒有修改,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也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許多無法落實的問題。此外,作為《監獄法》的配套法規,《監獄法實施細則》從未出臺,導致不同地區甚至監獄的執法差異較大。例如,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外省市罪犯的假釋限制在18江蘇和浙江等省市。為了進壹步使監獄改革與國際形勢的發展保持同步,確保罪犯的合法權利有切實的法律依據,修改監獄法和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迫在眉睫。
(2)加強監獄硬件和軟件建設,提高罪犯的生活質量和教育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當時形勢的需要,在偏遠落後地區修建了許多監獄,為當時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做出了貢獻。幾十年過去了,社會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繼續將監獄放在這些偏遠落後的地區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還會帶來許多問題,例如交通不斷帶來的不便,以及難以吸引優秀人才到監獄工作。改革開放後,國家對監獄進行了壹系列重大改革,調整了監獄布局,將壹些特別偏遠、交通不便的監獄搬遷到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了監獄改革,並將監獄與企業分開。但是,總的來說,力量還不夠強大,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如監獄醫院(醫療診所)設施陳舊,缺乏常見病和重病的診療設施,許多舊監獄設施簡陋,囚犯密度大。就監獄軟件建設而言,監獄整體給人的感覺是封閉的。過去很長壹段時間,由於體制原因,很難吸引社會工作者和大學生到監獄工作。監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退伍軍人,人員來源單壹,導致工作有些被動。近年來,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壹問題,將監獄工作人員列為公務員系列,並從社會和應屆大學生中公開招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在上海。
(3)保證監獄資金供應,提高工作人員福利,可以有效降低警官違法的概率。不可否認,與過去相比,監獄警察的福利待遇有了很大提高,但與同類職業相比差距仍然較大。很多警察抱怨現在什麽都在漲,就是工資不漲。另壹方面,監獄警察作為改造罪犯的特殊場所,壓力普遍較大,患有各種疾病的警察比例很高,充分顯示了監獄警察的惡劣工作環境。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生活壓力和心理壓力的雙重影響,以及社會多元價值觀的影響,壹些意誌薄弱的人會不惜以身試法。如果能夠有效提高福利待遇,改善幹警的工作環境,監獄幹警的違法違紀行為就會大大減少,從而更好地保護罪犯及其家屬的權益。
(4)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從根本上保障罪犯的合法權益。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壹文中有這樣壹句名言:“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個永恒而艱難的經驗。”英國劍橋大學教授阿克頓勛爵曾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過去的教訓,我們不能重復同樣的錯誤...極端的權利導致腐敗,像這樣的例子在生活中比比皆是!近年來,監獄違法違紀案件不斷出現,反映出監獄在執法監督方面不夠有力。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壹是加強監獄幹警培訓,不斷提高監獄幹警素質。雖然對警察進行了許多培訓和大量的警示教育,但效果並不理想。要在法制教育培訓上下功夫,讓幹警清醒認識到違法違紀可能給自己和家人帶來的嚴重後果;二是加強駐所檢察院對監獄執法的監督檢查,駐所檢察院缺乏動態監督機制。目前,檢察院對監獄執法的檢查主要有兩種方式,即檢察院郵箱和檢察官聯系制度。檢察院很難通過這兩種監督方式全面了解幹警的執法情況,遠遠不能滿足監獄執法監督的需要。三是切實提高監獄執法透明度,加強社會公眾監督。只有在陽光下運行,主動接受公眾的監督,才能保證監獄執法公正文明。由於歷史原因,監獄與社會的聯系很少。隨著監獄改革的穩步推進,監獄也應該從封閉慢慢轉向開放,接受公眾監督。近年來,監獄聘請了社會監督員,並允許媒體采訪和報道,這是壹個很好的開放措施。過去各種媒體對監獄的關註度較低,壹經報道,負面新聞較多。實踐證明,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可以有效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
總之,隨著國家政治建設的不斷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罪犯的權益將得到越來越公平的保護,並且隨著監獄改革的逐步推進,罪犯享有的權利範圍將越來越多。作為監獄幹警,要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學習,及時轉變執法觀念,增強公正執法意識,不要拿自己的行為侵犯了罪犯的合法權益而自己還不知道開玩笑。當我們知道罪犯享有哪些權利時,也應該深刻了解罪犯在司法實踐中行使這些權利時遇到的問題和不足,進而清楚地了解監獄需要做出哪些努力來保護罪犯的權利,切實維護罪犯的合法權利,促進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減少罪犯的重新犯罪,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壹些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