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申請
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二、實現債權的常見手段
申請支付令是追討欠款的有效途徑之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的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可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後十五日內未清償債務,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追討欠款,最大的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債務人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處理。
訴訟是保護債權最有效、最終極的手段。
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根本原因在於它依賴於國家的強制力。只要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考慮債務人的意願。壹些債權人對通過訴訟討債缺乏信心。比如他們擔心在分期還款截止日期前起訴可能對他們不利。這本質上是他們對法律的無知造成的無端恐慌。事實上,《民法典》(2021 1生效)明確規定:“買受人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總價款百分之五的。所以債權人在訴訟前進行壹些法律咨詢是很有必要的。
債權人也可以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保證判決後欠款能夠順利追回。
第三,起訴債務人需要什麽證據?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壹般來說,債務糾紛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標識;
2、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條、協議、信函、電報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和利息的證據;
4.計算方法、起止時間和計息依據;
5.擔保或抵押的證明材料和債務轉移的證明材料;
6.訴前請求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可以保全的財產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開戶行和賬戶;
7、債務人的家庭成員;
8.能夠證明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實的證明材料;
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表。上述證據的原件必須在開庭時出示。
10.與本案相關的證據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錢”問題的回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包括債務人不執行判決,債權人在規定時間立案。如果需要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