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代理簽名的法律規範
根據中國保監會133號《關於規範人身保險業務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投保人在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前需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由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當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簽字。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需要被保險人同意的情形。
1.為他人購買身故保險,被保險人必須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會根據標的物的損失程度和保險責任,計算出經審核後的賠付金額。嗯,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的父母不受此限制;
2.死亡保險單的轉讓或質押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為非法定婚姻關系、血親關系、扶養關系、撫養關系、撫養關系的第三人投保,應當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二)簽名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
關於代理簽名法律效力的討論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代表被保險人簽字。由於申請人是合同的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未能在合同上簽字,將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代理人授權、超越授權或者代理人授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確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因此,他人擅自代被保險人簽訂、訂立保險合同屬於無權代理行為。除非被保險人事後追認,否則應視為保險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沒有成立,自然沒有法律效力。
值得註意的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保險實務中,投保單上的簽字雖然是他人代簽,但如果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支付了保險費,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即視為被保險人實際認可了代簽行為,合同應視為成立。如果保險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則保險合同包合法有效。
2.代表被保險人簽字。在保險實務中,被保險人代簽字有三種情形:(1)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字(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壹人);(2)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代表被保險人簽字;(3)除上述情形外的第三人簽字。這三種情況下的代理簽名,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未經被保險人授權,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屬於身故保險的,應認定為無效。身故保險金除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該類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生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被保險人未予追認的,合同無效。同時,在追認前,被保險人有權書面通知註銷。因此,被保險人事後追認的,代表被保險人簽署的保險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險人事後不追認,合同將無效或被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根據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涉及:(1)保險費是否返還;(二)締約過失責任。其中,締約過失責任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3)代理簽名的補救措施和實際處理。
綜上所述,無論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是否在投保單上簽字,該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在法律上均存在瑕疵,其效力不確定或無效,為保險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因此,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我們應該盡量避免代理簽名的發生。如果發生了代理簽名策略,我們應該采取以下措施來應對。
1.申請補充簽名。根據法律規定,所謂被保險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後同意,其中事先同意是許可,事後同意是追認。為避免糾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簽手續,以便保留書面證據。補充簽名本質上是對他人簽名行為的事後追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2.與保險公司協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購買的保險不認可,可以依法撤銷或與保險公司協商退保,區分締約過程中的過錯和責任,並就退保金額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投保時簽字的註意事項
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無論關系多麽親密,即使是夫妻和家庭成員之間,也不能代簽。如上所述,代理簽名的保單涉及保險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對保險的效力有重要影響。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得不到賠付。因此,在購買保險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簽署自己的姓名。未經授權,任何人都不應代表他們簽字,即使是夫妻和家庭成員之間。
2.確需委托他人簽字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載明保險公司、保險種類、保險金額等。除代理人簽署的事項外。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中包含死亡責任,被保險人應特別聲明他同意投保人為他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以及保險金額是多少。
3.涉及到保險公司詢問的事項,容易引起是否告知的爭議,所以簽字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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