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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治中的聯邦、州和地方政府
根據憲法,美國聯邦政府是政治體系的首腦。它是由數千萬個小單元堆積而成,包括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其下是管理縣、市、區、鎮、村的機構。

美國政治,尤其是國家層面,最重要的是錢,電視廣告尤其需要。從民間籌集資金壹般比較困難,但是* * *和黨在這方面有壹些成功的例子,比如霍華德·迪恩在互聯網上的政治宣傳活動。被這種情況所困,兩黨必須依靠富人和壹些機構的資金支持。歷史上,民主黨依靠工會捐款,而共產黨依靠商業捐款。但從1984開始,民主黨爭取到的商業捐款比工會捐款還多。這種嚴重依賴贊助人的政治現象引起了巨大的爭議,並引發議會制定壹些法律來限制政治選舉活動。但反對者引用第壹修正案批評這些法律限制言論自由(美國各界經常利用第壹修正案反對某些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這幾乎是美國獨有的),批評它們限制了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直接的法律不會被推翻,條款必須仔細起草,考慮到第壹修正案。因此,與英國、法國或加拿大的相應法律相比,司法管轄權非常有限。有人指出,美國常見的政治集資現象,在世界其他地方可能會被視為腐敗。

這個現象要從美國政治的演變來理解。聯邦制度是美國社會進程的最後壹步。美國憲法確立之前,有13個獨立的殖民地政府。在13殖民地形成之前,就已經有很多郡及其下屬的行政單位了。英國移民最早完成的任務之壹是在東海岸的小殖民地建立壹系列行政機構。甚至在清教徒於1620年登陸美國土地之前,美國第壹部憲法《五月花公約》就已經制定出來了。在西部開發的過程中,前哨也建立了自己的政府來管理當地事務。

美國憲法的起草者並沒有改變這個龐大的行政系統。他們壹方面把最高權力交給州壹級的管理機構,另壹方面又保留了可以直接接觸當地民眾,直接滿足民眾需求的行政單位。因此,國防、貨幣、外交等職能只能由強大的聯邦政府決定;然而,衛生、教育、地方交通和其他職能由不同的地方機構管轄。殖民地獨立前,受英國君主管轄。在美國建國後到憲法確立前這段時間,各州實際上處於自治狀態。因此,在當時的“費城制憲會議”上,各州代表決定成立壹個強有力的聯邦機構,同時強調保護各州的權利。

壹般來說,完全局限於某個州的事務,應該完全由州政府決定,包括媒體、財產、工商和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州刑法典,人民的工作條件等。聯邦政府要求州政府在形式上是* * *的,州內的法律絕對不允許違反聯邦憲法或國家層面制定的法律和條約。

州際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有很多重疊。尤其是近年來,聯邦政府也開始在衛生、教育、福利、交通、房地產、城市發展等領域擴大管轄範圍。然而,壹般來說,這種情況是在兩級政府自願合作的基礎上進行的,而不是聯邦政府將其意誌強加於地方州政府。

與國家機構壹樣,國家壹級的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它們的職能和管轄權與國家壹級的對應機構大致相同。壹個州的行政長官是“州長”,由該州普選產生,通常任期四年(有些州是兩年)。除了內布拉斯加州只有壹個立法機關,其他各州都分為上下兩院。上院稱為參議院,下院稱為眾議院(眾議院、代表院或大會)。然而,令人困惑的是,有些州稱整個立法機構為大會,包括上下兩院。在大多數州,參議員任期四年,下議院議員任期兩年。

雖然各州的“憲法”在細節上有所不同,但總體上與聯邦憲法是壹致的,包括民權宣言和組織政府的計劃。在商業、銀行、公共設施和慈善組織等領域,“州憲法”通常比聯邦憲法更加詳細和明確,但它規定最終權力屬於人民,也會制定壹些具體的規範和原則,作為建立政府的基礎。美國從農業社會發展成為高度城市化的國家,約80%的公民居住在城鎮或郊區。因此,市政府在美國行政體系中非常重要。市政府比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更直接地貼近民眾,管理壹切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務,如警察、消防、衛生、醫療衛生、教育、公共交通、房地產等。

大城市的管理極其復雜。單就人口而言,紐約的壹個城市比50個州的465,438+0還要大。人們常說,除了美國總統,最難的行政職位是紐約市市長。市政府的職能在州憲章中有規定,但在許多領域,市政府獨立於州政府運作。但在大部分大城市,由於居民數量多,管理極其復雜,與州、聯邦機構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美國各地的市政府類型各不相同,但有壹個中央政府委員會(由公民投票選舉產生)和壹個行政長官(領導下屬部門的部長)來管理城市事務。壹般來說,市政府可以分為“市長-議會制”、“委員會制”、“議會-經理制”三種。許多城市的政府是這些系統的混合體。

市長會議制度:這是美國最古老的市政制度。直到20世紀初,幾乎所有的美國城市都是這樣管理的。結構類似於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市長由人民選舉產生,是行政部門的最高執行者;負責立法的議會也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城市的不同地區。市長是指部長和城市各部門的其他官員,有時需要議會的批準。市長有權否決市政法令,並負責規劃城市運行的預算。議會負責制定市政法令,設定稅率,在不同部門分配資金。隨著城市的逐漸擴大,議會的席位也在增加。

委員會: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合並,人數壹般為三人以上,由全市居民選舉產生。每個成員監督壹個或多個下屬部門的運作和管理。委員會成員擔任主席,通常也被稱為市長,但他的實際權力與其他委員會成員沒有區別。

理事會-經理制(Council-Manager system):因為民選官員可能不具備處理城市中復雜多樣問題的專業能力,所以他們雇傭壹名“經理”來解決這些問題。城市管理者必須具備良好的管理能力,能夠行使大部分行政權力,包括執法、資金分配等。

越來越多的美國城市正在采用這種系統。人民選舉了壹個小議會來制定法律;同時聘請行政長官(即城市管理者)管理城市事務。經理負責計劃預算和監督大多數下屬部門。壹般來說,沒有任期限制,只要議會對自己的工作滿意,就可以繼續工作。美國行政區劃中的“縣”是州的下屬區劃,往往(但不是絕對)涵蓋兩個以上的城鎮和壹些村莊。事實上,美國的大部分縣比“市”的等級要高,所以不適合和中國的“縣”相提並論。紐約是壹個明顯的例外。因為面積大,下屬把它分成了五個獨立的郡。另壹個相反的例外是弗吉尼亞州的阿靈頓,它與華盛頓隔著波托馬克河相望。縣內城市與郊區並存,僅由單壹縣政府管理,無下屬區劃。這種情況被稱為“統壹的市縣政府”,在美國其他壹些大城市也有出現,比如加州舊金山市縣和夏威夷檀香山市縣。

在美國的大多數縣,通常選擇壹個城鎮作為縣政府的所在地。在壹個小郡,官方委員會(由郡議員組成)壹般由郡選舉產生,但在壹個較大的郡,其官員代表不同的選區。該委員會負責收稅、貸款、規定郡公務員的工資、監督選舉、修建道路和橋梁、管理州、州和縣的福利項目。但在新英格蘭的幾個州,縣只代表區域劃分,沒有政府管理職能。村鎮政府只負責道路建設、供水、執法消防、衛生設施建設、垃圾汙水處理、稅收等地方事務。同時,他們也應該與州和縣政府合作,直接管理當地的教育系統。請註意,在很多州,“town”這個詞並不是特指“城鎮”,只是表示居住的意思,這是壹個非正式的稱呼。另外,在某些州,“town”就是“鎮”的意思。也就是說,“鎮”這個詞所涵蓋的行政概念,各州不壹樣。

政府事務由選舉產生的議會或委員會以各種名義管理。委員會可設主席壹職,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或由人民選出壹名市長。地方公務員可以包括公務員、財務人員、警察、消防、衛生和福利官員等。上面提到的各級政府並沒有涵蓋美國行政管理的所有方面。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局(商務部下屬機構)的數據,美國有超過84955個地方政府單位。

在美國早期,許多工作是由人民自己完成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任務逐漸轉移到政府,美國人越來越依賴政府的職能。殖民時期,即使在大城市,警察和消防員也很少見,政府也不負責安裝路燈和清掃街道。人都是壹盤散沙,自我保護財產安全。

在現代,這些工作壹般由壹些政府部門處理。即使是小鄉鎮,治安、消防、福利、衛生等事務也是政府組織的。因此,美國各地的管轄權劃分極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