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於3月21804日通過。除總則外,法典分為三部分,第***條2281在法國民法典第壹版封面。第壹部分是屬人法,包含對屬人法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公民權利的主體。第二部分是《物權法》,包含了對各種財產、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它是關於靜態的公民權利的客體。第三部分叫做“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內容相當復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質押抵押法;最後,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這壹部分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壹個權利主體轉移到另壹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立法原則這部法典可以概括為三項原則:自由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和契約自治原則。
就自由和平等原則而言,該法包括兩項基本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公民權利。”公民權利是指非政治權利,包括個人權利、親屬權利和財產權利。第488條規定,成年人(由1974變更為18)年滿21周歲,達到該年齡後,除婚姻印章規定的例外情形外,具有民事生活中的壹切行為能力。也就是說,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就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盡管對這種能力的享有有壹定的法律限制。
(2)就所有權原則而言,該法第544-546條賦予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充分和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絕對不受限制地使用、受益和處置事物的權利”。國家對私有財產的征用只能基於公共福利的理由,並以所有人都得到公平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獲得由該財產產生並附著於其上的壹切東西。這壹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使用、獲利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保障。法典還規定了他人財產的用益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很重要。
③合同意思自治,或者說合同自由原則,在第1134條中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合同違反了法典第六條所述的公序良俗,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產生某種法律效力,或者是為了將所有權從壹個人轉移到另壹個人,或者是為了產生某種債務,或者是為了解除當事人先前訂立的債務,或者僅僅是為了變更某些已有的協議。這壹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以等同於法律效力的相同意思表示,使他們通過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改變了他們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意思自治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壹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未經* * * *同意,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法典最初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是合同履行的保障。基於這些概念,立法者制定了壹系列的規定:合同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遲延履行、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了1000多條來規定契約的義務,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以形式平等和自由的名義實施的,是自由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深刻批判了這壹原則。
隨著65,438+000年來法國政治、經濟和社會形勢的變化,該法典已經修訂了65,438+000多次,以不斷適應新的形勢。
法典的影響在許多資產階級國家有相當大的影響。首先,它適用於1804年原屬法國的壹些國家,因而自該法典實施之日起就屬於其有效範圍。比利時和盧森堡仍然把它當作自己的法典。這部法典在法國的壹些前殖民地仍然有效。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現行民法典部分基於該法典,部分基於巴黎習慣法。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從1825開始采用此法典,但做了壹些修改和補充。其次,壹些國家根據這部法典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例如,1838的《丹麥民法典》就是基於這壹法典,1940的《希臘民法典》也是基於這壹法典。最後,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的時候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這個法典的影響,比如德國民法典1896,瑞士民法典1907,葡萄牙民法典1867,西班牙民法典1889,西班牙民法典6544。
德國民法典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德意誌帝國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0月0900+65438+1,繼續適用於德國* * *和德國。這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後,資本主義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結合了日耳曼法的壹些習慣,是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而制定的,所以其內容超出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原則的範圍,在壹定程度上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的需要。但是,它在某些地方仍然保留著德意誌勇克地主經濟的特征。在立法技術上,不同於法國民法典,條款清晰簡潔。全文共2385條,分為總則、債務關系、物權、親屬、繼承五個部分。另外附實施法第218條,多為準據法規則。這部法典的壹些條款已經修改了很多次,尤其是在納粹統治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親屬和繼承兩部分被大幅度修改。其他三部也有壹些單行法的修改或補充,但法典的基本內容沒有變化。這部法典對壹些國家的法律有很大影響。瑞士、奧地利、日本、泰國和中華民國的中國民法典都不同程度地參考了這部民法典。因此,西方法律學者認為,德國民法典是在大陸法系中與法國法系並存的德國法系的代表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