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65438+10月65438+6月的在線采訪,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次修改專利法主要遵循三個原則。壹是維護專利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有機統壹。專利法的修訂既要充分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使專利權得到更加及時有效的保護;還要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更好地規範專利權的行使,防止專利權的濫用。二是適應國際發展趨勢和立足中國國情的有機統壹。專利法的修訂既要考慮國際專利規則的發展趨勢,又要合理借鑒相關國家的成功經驗;更重要的是,要充分把握中國的具體國情,使修改後的專利法適應中國的發展階段和現實需要。三是維護法律穩定性和提高法律適應性的有機統壹。送審稿保持了我國現有專利制度的基本特征和現行專利法的總體結構,對措辭略顯過時或不準確但不影響實際理解和實施的條款未提出修改意見;只對難以解決實際問題或會導致不壹致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
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什麽修正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約法律廳副廳長宋建華透露,相關修改應從七個方面考慮:壹是從專利法的立法目的出發。當前,建設創新型國家是我國當前的戰略目標之壹。為了實現這壹目標,有必要在我國立法中充分體現這壹需求。因此,在《專利法》第壹條中,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適應建設創新型國家需要的目的寫入了《專利法》第壹條。第二,應考慮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措施,包括取消指定涉外代理機構,並增加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專利行政部門傳播專利信息職責的規定。再次,考慮了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和管理。首先,它涉及國家資助的科研項目的歸屬以及專利權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界定;其次,完善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境外申請專利的審批程序。第四,關於授予專利權的標準。這包括采用絕對新穎性標準,即取消對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的地理限制,並增加對遺傳資源保護和遺傳資源披露的要求。五是進壹步完善設計體系。涉及外觀設計授權範圍的進壹步限制、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實質條件的完善、相關外觀設計的共同申請、外觀設計檢索報告制度的建立等。六是進壹步擴大專利保護,完善專利行政執法,同時進壹步完善侵權賠償和法定賠償的計算方法,並增加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第七,主要是出於維護公眾權益和制止知識產權濫用的考慮,包括進壹步完善強制許可制度,增加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補充規定和停止惡意訴訟的時效。
專利法第三次修訂草案與征求意見稿的區別
在《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的準備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法規司做了大量工作。2006年8月,壹份7萬字的征求意見稿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上向公眾公布。在不到20天的時間裏,8000人提出了600多項修改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條約法律廳廳長尹信田表示,與8月份向公眾征求意見的草案相比,我們在許多方面都做了調整。我們吸收采納了國內外各種意見,進行了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了更加完善的措施,充分體現了聽取公眾意見的重要性,對完善法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征求意見稿中,對專利法第六條提出了完善建議,以進壹步調動發明人的積極性。在咨詢過程中,在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後,我們認為在這個問題完全澄清之前,我們暫時不會提及這個問題,因此我們取消了咨詢草案中提出的建議。再比如,在征求意見稿中,很多人希望在專利侵權的認定中加入等同原則。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根據大家的壹些意見,這壹原則在世界各國的專利法中都很少見到。考慮到與我國發展階段和各種因素的適應性,草案中沒有進壹步修改這方面的建議。第三個例子是關於訴訟時效和制止專利權濫用。我們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大幅調整。
為了方便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已經采取了相應的措施。
在壹次在線采訪中,《中國知識產權報》的壹名記者問副主任宋建華,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是否考慮采取措施增加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便利。關於這個問題,宋建華副主任說,我們在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時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這也為申請人和公眾獲取相關信息提供了壹些便利。這方面主要考慮兩個方面:壹是涉外機構的指定問題。
二是明確了政府部門在專利信息傳播中的責任。第壹個方面,關於涉外代理機構的指定,我們現行的專利法規定,無論是在國外申請專利的中國申請人,還是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外國申請人,都必須由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代理。這是1984專利法通過的時候。考慮到當時我國專利制度剛剛建立,我國代理行業處於建立初期,能力有待進壹步提高,機構數量有限。為了方便國內外申請人在中國或外國申請專利,我們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我們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辦理委托代理事宜。隨著我國專利制度和專利事業的發展,我國代理行業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代理機構具備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能力。為了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促進專利代理機構提升業務能力,更好地服務專利申請人,此次《辦法》取消了涉外代理的規定。也就是說,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外國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任何代理機構,而不僅僅是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
另壹方面是為了方便國內申請人在國外申請專利。現在,隨著中國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企業越來越多地走向國際市場。在進入國際市場的過程中,為了增強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在國外申請專利是不可避免的。在國外申請專利,根據現行規定,必須委托涉外代理機構。實踐中需要委托當地代理機構辦理,這使得我國國內申請人在國外申請時承擔了雙重代理的負擔,也不利於國內申請人在國外申請專利。但是,委托具有壹定專業能力的代理機構辦理國外申請也是有益的,因為當壹些小企業不了解規則時,委托國內代理機構更安全,這需要國內申請人自己決定。當妳有能力在外國申請專利時,應該由申請人自己決定。這次修訂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舉措。
第二個方面是增加專利管理部門傳播專利信息的責任。眾所周知,專利制度的壹個重要功能是傳播專利信息。通過專利信息的傳播,我們可以提高發明和創新的起點,特別是減少科研機構和企業的重復R&D活動,節省社會資源,同時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盡可能避免無意侵犯他人專利權。盡管現行法律中對專利申請文件的公布和公告有壹些相關規定,但從政府職能的角度來看,專利信息的傳播並沒有定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企事業單位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地位逐步加強,他們對專利信息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我們的政府部門在這方面為企業服務,為企業提供實用、及時、便捷的專利信息。
目前,中國現行法律並不十分明確,因此在信息傳播方面存在壹些問題,需要在法律中加以規定。我們借鑒了國外相關法律的做法,在這個草案中提出了壹些建議,即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發布專利公告,及時傳遞專利信息。對於地方專利管理部門來說,從職責的角度來看,它也提出了促進專利信息傳播的要求。
專利保護進壹步完善。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約法律廳巡視員吳表示,加強專利保護是此次專利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國家知識產權局此次提出的修改建議中,專利權保護主要涉及三個方面:壹是加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2000年,沒有關於設計的附加規定。只要產品售出,就可以要求停止侵權,這在展覽和廣告中是無法阻止的。為了保護外觀設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建議任何人不得未經許可承諾銷售擁有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二是通過司法途徑進壹步加強保護。增加關於訴前證據保全和法定賠償的規定,等等。三是完善行政執法。對此,我們在專利法草案中的建議包括:1。建議故意侵權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受到處罰。2.調查取證手段規定。
國家投資科研項目的專利權歸屬
法律部副主任宋建華指出,現行專利法第14條體現了對國有企業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和實施的要求。關於國家投資的科研項目成果的歸屬問題,雖然我國現行專利法第六條、第八條對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以及通過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歸屬均有相應規定,但規定較為明確。但是,從法律確定性來說,國家投資的科研項目中的專利權屬於科研承擔單位還是壹般意義上的國家並不十分明確。在實踐中,經常強調國家屬於它。因此,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鼓勵科研單位創新,特別是鼓勵科研單位將其完成的發明創造商業化和產業化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我們在第三次修訂建議中提出了相應的建議。當然,這壹建議也提到了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我們將現行法律與國家投資的科研項目專利權相結合,也就是說,除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項目外,它們都屬於科研承擔單位。在獲得專利權後,可以經過壹定的審批程序,也就是說,在批準專利權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區部門在經過審批程序後,將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該規定的適用不僅解決了國家科研項目發明創造申請人的專利歸屬問題,也對發明創造取得專利權後的推廣、應用和實施起到了規範作用。
首次引入絕對新穎性標準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約法律司司長尹信田指出,我國現行專利法律法規對新穎性采用了混合標準。從目前的發展情況來看,存在壹些弊端:壹是不利於發明創造。第二,如果壹個產品或方法已經在國外公開使用或銷售,它可以被其他國家的公眾使用,但它在我國成為專利權,這對中國的公眾是不公平的。主要從這兩個角度出發,我們覺得應該改變目前關於新穎性標準的規定。從目前的國際趨勢來看,在出版物、公開使用和公開銷售中采用絕對新穎性標準也是壹個明顯的趨勢。從國內實際需要和各國知識產權規則協調發展的趨勢來看,有必要通過本次修訂對專利法的新穎性進行調整,這將適應中國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浪潮。
將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公開要求納入專利法。
2006年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傳統知識、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遺傳資源的區域間研討會在鄭州舉行,國家知識產權局條約法律司副司長宋建華出席了會議。她對遺產資源和傳統知識非常了解。
她指出,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確實是目前國內外關註的熱點問題,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糧油組織都從不同角度、從各自的管理職責出發討論遺產資源保護問題。國際上對這壹問題的討論為我國國內立法提供了壹些思路,也提供了壹些參考。
從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協調匹配來看,如何在專利法中體現對傳統遺傳資源的保護是我們從壹開始就關註的問題。從2005年的相關專題研究中,我們也提出了作為專題的立法建議。經過慎重考慮和認真分析,我們準備在本次修訂意見稿中對遺傳資源作出相應規定。首先考慮遺傳資源,這是生物技術領域非常基礎的資源,也是生物技術發明創造的基礎物質資源。對於涉及遺傳資源的生物技術發明,我們在申請專利時應考慮如何保護遺傳資源。目前,在這方面,《生物多樣性國際公約》對國家主權、惠益分享和遺傳資源獲取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如何確保生物多樣性三原則在國家立法中的實施也是我們作為專利法需要考慮的關鍵問題。
本次修訂涉及兩項修改:壹是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三大原則。我國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成員國,我國擁有豐富的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保護遺傳資源對我們國家的利益非常重要。《生物多樣性公約》需要自己的國內法。當然,從專利制度的角度來看,它應該支持、協調和支持國內立法的實施。首先,必須限制違反《生物多樣性公約》或通過不正當行為獲取遺傳資源的行為。對以非法方式獲得遺產資源為基礎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換句話說,這種人的發明不被授予專利權。第二,為了確保上述原則的實施,我們還要求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制定相應的規定,特別是其發明創造依賴於遺傳資源,並且所獲得的遺傳資源的來源應在其申請文件中披露。從這兩項規定出發,本文對從專利制度上保護遺傳資源進行了初步的嘗試和探索。
為什麽專利法第三次修訂中有這麽多與外觀設計相關的問題?
尹主任就這個問題做了詳細的解釋。專利制度在中國只有20多年的歷史。就專利制度而言,我國仍處於積累經驗和認識的階段。對於中國來說,專利制度仍然是壹個相對較新的事物。在專利制度建立初期,我們的學習和研究集中在發明和實用新型上。因為發明和實用新型保護的是技術,它處於比外觀設計更重要的地位。因為在早期,每個人都把自己的學習、研究和吸收精力放在發明和實用新型上,這是可以理解的。
專利法的立法、第壹次修訂和第二次修訂主要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當然,設計上也做了壹些調整,但並不是改版的重點。隨著形勢的發展,中國對專利制度的認識正在提高。現在,中國的外觀設計專利數量位居世界第壹,而且數量非常多,大家的感受也越來越深。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專利法的第三次修訂應該在外觀設計方面完善制度和修改法律,使我國專利法在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方面進壹步均衡發展。
關於修改外觀設計的建議
尹主任表示,外觀設計是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的突出內容,我們建議在五個方面采取相關措施:壹是適當限制外觀設計專利的授予範圍。從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來看,其中有壹定數量的申請僅涉及圖形、顏色或印刷品組合的改進。這種平面印刷品的設計主要起到標識的作用,而不是改善產品的外觀。如果這樣的設計太多,不利於促進國內設計師提高產品外觀設計水平。
此外,僅起標誌作用的設計還會增加與商標權和版權的不必要重疊和重疊。為了讓設計師更加關註產品本身的設計,我們不得不做出壹些限制。僅作為標誌的圖形、顏色或組合設計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二是完善設計授權條件。現行專利法只規定授予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不能與在先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現在,我們建議在草案中進壹步完善。首先,我們應該補充與發明和實用新型相似的創造性要求。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組合相比,應當有明顯區別。增加這壹條款後,設計授權的標準得到了顯著提高。
第三,我們將允許相關設計的申請。現實中,在做出壹個基本設計後,會圍繞設計形成壹系列類似的設計方案。如果我們規定我們只能單獨和逐壹地申請設計方案,這對申請人來說是壹個很大的負擔,也不利於他及時獲得保護。為了方便申請人獲得保護,我們建議可以允許整套外觀設計產品在提出申請之外,還可以對類似和相關的外觀設計方案提出申請。
第四,建立檢索報告系統。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壹樣,只是初步審查,而不是實際審查。未經實質審查,在許多情況下不清楚該權利的授予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人不清楚其外觀設計是否符合這壹條件,往往是盲目的。無論對於專利權人還是社會公眾,都會帶來不利影響。為了克服這壹問題,我們建議引入檢索報告制度,規定如果專利權人行使權利並就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提起侵權訴訟,他必須向有關司法機關和專利管理部門提供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檢索報告。
第五,這次我們建議在設計申請文件中可以自由選擇原始簡要說明作為必要的申請文件。在簡要說明中,對設計進行壹些必要的文字說明。現行法律第五十六條僅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以外觀設計產品為準。專利法草案中不僅有這樣的規定,而且還對可以用於解釋和說明的圖片和照片進行了簡要說明,這為確定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範圍提供了更加科學可靠的方法。
總之,從各個方面提出了完善外觀設計制度的措施,外觀設計制度的完善在我們這次的專利法草案中處於非常突出的位置。
強制許可問題值得關註。
有網友紛紛提問。《征求意見稿》第49條和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宣言》也規定了公共衛生危機情況下的強制許可。它也是關註公眾利益的表現之壹,但僅限於特殊疾病和類型。稿件投稿有調整嗎?
尹主任表示,強制許可是本次專利法修改的壹個突出特點。第六章對強制許可作了相當大的調整,包括關於執行世界貿易組織《多哈部長宣言》的調整。如果流行病發生或傳播,給公眾帶來生命安全和威脅,可以根據本條授予生產某種藥品的強制許可,以滿足公眾的需求。
此外,當該國發生公共衛生危機時,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國際協議允許其他國家發放強制許可證,生產相關藥品,並向其他國家出口相關藥品。該條不僅是對國際協定的回應,也體現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中。我國專利法有必要從國內法中反映國際法的發展。
網友的觀察很細致。問題是我們國家在2005年頒布了壹項法規,其中規定了與公共衛生問題有關的強制許可。在該條例中,我們提出了壹些範圍。在這次專利法的修訂中,我們重新研究了國際協議的措辭和其他國家的做法,我們將這種原來的傳染病變成了流行病。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改進行政執法提出了三點建議。
行政執法問題也是本次專利法修改的壹個重要方面。條約法律司副巡視員吳表示,行政執法是我國法律制度的壹大特色,我國專利法保護是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結合。行政保護符合國情的發展需要。由於這壹制度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需要,在這次專利法草案中,我們提出了壹些關於改進專利行政執法的內容。這些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方面,故意侵權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受到行政處罰。侵權尤其是故意侵權不僅會侵害專利權人的利益,還會在壹定程度上破壞社會法律秩序。作為行政執法,故意侵權應當受到處罰。
其次,假冒專利是違法的。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這兩種行為的行政處罰是不同的。這壹次,草案中對這兩種行為的處罰被修改為相同的處罰,這意味著它們是壹致的。
第三,專利管理部門發現假冒專利的行為缺乏必要的手段,這也是我國專利法兩次修改中沒有解決的問題。為了更好地加強專利行政執法,調整取證手段,依法行政,專利法草案增加了專利管理部門處理侵權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必要手段。
我們應該整治損害公眾合法權益的現象。
目前,壹些專家和公眾認為實踐中存在壹些損害公眾合法權益的現象,希望加以規範。針對這壹現象,尹主任指出,在《專利法》修訂過程中,關於維護公眾合法利益和制止專利權濫用的問題在各方面展開了熱烈討論。該草案中的以下幾點與這個問題有關。
第壹,關於強制許可,什麽情況下可以有強制許可。現行專利法第48條規定,我們對其進行了進壹步完善。添加了壹種情況。如果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認為限制了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發出強制許可。什麽樣的行為被認定為限制競爭行為,是由國家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的。這項法律與專利法共同起作用。
其次,增加了現有技術中惡意訴訟的抗辯和禁止問題。也就是說,如果證據能夠證明法院實施的技術和設計是專利權人訴訟期間公眾可以免費使用的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其不構成侵權。這減少了壹些工作量。這將大大有助於降低訴訟成本,盡快穩定社會關系。壹旦證明了這壹點,就可以終止或關閉它。另壹方面,我國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未能通過實質審查,個別申請人即使知道要申請專利的技術是受限制的,仍申請專利。而且他們還根據這項專利對他人的行為提起了侵權訴訟,給他人的經濟活動帶來了壹定的幹擾。建議增加壹條。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專利權人明知專利權屬於現有技術,仍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訴侵權人可以要求判令專利權人賠償損失,可以起到壹定的震懾作用。
第三,訴訟時效。侵犯專利權的時效為兩年,自知道之日起計算。我們補充說,專利侵權以持續侵權的形式發生。損失賠償數額可以從起訴之日起往前推兩年,起訴後的行為可以停止。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補充。本次專利法修改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壹步細化。第二個限制是在現實生活中,專利權人欲擒故縱,放水養魚,使他人產生誤導。在他人進壹步擴大投資範圍後,需要壹段時間才能提起訴訟,使另壹方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這種行為也不利於我國正常經濟秩序的建立。針對這壹現象,我們建議在專利法中增加壹項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沈默使侵權單位有理由相信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會主張實施權,進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處理。如果索賠明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則無權獲得實施補償,也無權責令單位和個人停止使用。
第四,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各國在用盡原則問題上有充分的空間。我們建議在專利法中做出相應的規定,比如允許平行進口。
五是增加壹條,除“BOLAR”外,規定以提供行政審批信息為目的制造專利藥品和制藥機械不視為專利侵權。這將保護公眾的利益,使公眾能夠方便地獲得藥品和醫療器械,這對公眾利益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突出意義。
專利權管理涉及兩個方面。
副主任宋建華表示,專利法第三次修訂對專利權的管理有兩點建議:第壹,明確了專利權人或申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於* * * *的專利權人來說,在轉讓專利、以專利作為質押、或者許可他人實施的情況下,只有在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而無需約定。對於* * *的專利權人實施自己的專利權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除協議另有約定外,專利權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權。
還有批準的問題。當壹項發明創造在中國完成並在國外申請時,必須首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這種適用是壹種強制性條款,但就這種條款本身而言,現有法律中沒有責任條款,當當事人不履行這種義務時也沒有法律限制。我們這次修改完善了相關規定。如果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而直接應用於外國,然後就同壹發明創造向中國提出申請,則該專利申請將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