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本文論述了我國食品安全法修訂的指導思想
本文論述了我國食品安全法修訂的指導思想
《食品安全法》實施5年後再次修訂,充分體現了全國人大、國務院對民生的高度重視和依法執政的決心。特別是全國人大在審議過程中兩次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公開透明的原則。為進壹步提高立法質量,確保食品安全,現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壹、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抽樣檢查制度

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第13條、16條和第80條分別設立了食品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抽樣檢驗三項制度,目的是通過檢查加強監管。然而,這種設計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經濟性是有缺陷的。例如,壹個月餅檢查三次或同時檢查三個月餅,這種現象有點混亂,成本高,效果差,並且會增加金融、消費者和企業的負擔。關鍵在於制度。風險監測體系的主體是衛生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等部門。風險評估系統由衛生部門組織實施。抽樣檢驗制度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的風險監測。這三項制度並行不悖,多主體重復重疊的“九龍治水亂象”問題壹直沒有得到解決。

建議有關部門認真梳理相關職能,明確分工,合並不必要的重復系統,減少交叉浪費,提高效率。特別是要考慮在部門分業治理無法徹底改變的情況下,加強“龍頭企業”的協調和組織功能。

第二,關於食用農產品

用《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分別調整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是我國法律體系不協調、不完善的突出表現,也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首先是概念上的混亂:《食品安全法》在附則中對食品有明確的定義,即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然而,為了將這兩種方法聯系起來,在總則中給出了食用農產品的概念。兩者的內涵和外延有什麽關系?如果兩者並列,應給出本質區別;如果兩者都包括在內,則沒有必要重復它們,這會造成混亂。如果兩者重疊,需要明確界定。然而,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並沒有食用農產品的定義。因此,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來監管生食和食品原料顯然是不科學、不嚴謹的。

其次,制度設計混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存在諸多不嚴謹之處,如以“質量符合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的要求”的表述界定質量安全,以“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涵蓋農產品等。該法規定的監管機構包括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但在監管檢查和法律責任方面沒有其他相關部門。農產品生產者的定義也使用了農業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概念。在監管制度的設計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大部分內容都放在了外部管理上,如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產品包裝、標簽標識等。,但只是對食品本身的安全、營養、物理、化學、生物等理化指標和感官指標的監管,只有標準這個詞是用來涵蓋的東西,而我們的標準是最稀缺和不明確的。

第三,兩部法律之間的銜接出現了斷裂:修訂草案對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銜接只有1-2的原則。如果仔細比較兩部法律,我們無法將食品的概念、制度安排、監管主體、監管對象、檢驗檢測、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聯系起來。如今,世界各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大多是從田間到餐桌的完整鏈條。食品來源與食品來源之間的不壹致將留下巨大的安全隱患。

建議:同時廢止或修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其相關內容納入《食品安全法》。回顧歷史,當《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頒布時,許多人認為它是過渡性的。食品安全法頒布後,兩者應該統壹,否則將浪費立法資源並造成破裂。

三、關於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和食品攤販問題。

修訂草案第35條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提供了原則,並將具體管理措施留給省人大立法。這是修訂草案的又壹大硬傷。

首先,小作坊、小攤販等術語不規範,是常見名稱,不應寫入法律。正確的表述應該是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但是小微企業搞不搞許可,許可條件都壹樣嗎?誰是負責人?如何管理?沒有規範。修訂草案把這個大問題推給了地方政府,這是不科學的立法。

其次,《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各省小微企業立法不積極,成為食品安全監管的壹大漏洞。壹部《食品安全法》,不管源頭,不管80%的小作坊,再加上多頭管理,構成了這部法律的三大缺陷。

建議:用小微企業代替小作坊。把小微企業管理制度搞清楚、搞實、搞細,不要推到地方立法。許多特色食品在全國流通,各種地方立法不利於形成統壹的大市場,不利於小微企業做大做強。小微企業可以分類管理,不需要像大中型企業那樣搞許可、審批、檢查。但要確保安全底線,加強引導和監督。

第四,關於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不完善、標準短缺、標準年限長、水平低等問題壹直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難點和社會關註的焦點。修訂草案在這方面仍有不足。其不足之處是:與標準化法銜接不暢,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不完整,主要表現為定位矛盾、定性和層級關系矛盾以及分工、實施和監管主體重疊、重復和錯位。建議:

壹是從定性角度完善食品管理標準化體系,明確食品標準既包括強制性安全標準,也包括非強制性推薦性標準或選擇性標準。對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特定人群的營養成分、食品標簽、衛生要求和安全質量要求等,應當統壹制定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其他工藝標準、設備標準、產品規格、型號、通用包裝、管理、檢驗方法等標準應采用非強制性的選擇性標準。標準是壹個有許多類別的系統,因此很難用強制性安全標準來取代和覆蓋它。單壹的強制性標準體系難以支撐食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

二是從定位看,依法明確國家、行業(團體)、地方和企業標準的職能。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由國家制定,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制定食品強制性標準。行業(集團)、地方和企業可以制定選擇性和非強制性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標準缺乏和落後的問題。取消地方強制性標準,防止市場分割和不壹致。

三是應明確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應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農業部門共同制定。

四是應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食品標準化整體工作的實施和監督,衛生健康部門應退出標準實施和監督領域並做好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社會治理的問題

食品安全的社會治理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食品安全是公共產品,政府有責任確保食品安全。政府是食品安全監管的主體,在食品安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社會治理是壹個復雜的公共治理問題,因此建議:

建立“多方參與、合作共治”機制。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國際上好的理念和做法,比如,突破政府和市場的二元對立或單壹主導;強調“參與式治理”“多中心治理”“合作式治理”,真正實現政府向市場和社會放權,構建“強政府-大社會”治理體系。同時,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食品安全預防體系。明確相關責任,使整個食品消費鏈中的每個人、企業、供應商和其他食品相關部門都能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活動。特別是要進壹步加強輿論監督,鼓勵媒體公開信息,依法監督有關方面的行為,充分體現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使社會治理法制化、公開化、制度化、有效化。

不及物動詞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與協調

《食品安全法》修訂版與其他法律無法銜接、協調不暢的問題較為突出。建議:

壹是深入研究本法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關系。理想的情況是兩種方法的融合,壹條鏈的整個過程保持高度壹致。如果不合並,則應認真研究各自的管轄範圍、制度壹致性、法律責任壹致性、標準壹致性以及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和流通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問題。

二是研究這部法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關系。例如,本法第138條中的“明知”問題和食品標簽中的“瑕疵”問題;第60條如電商責任等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嚴重沖突,建議修改。

三是研究該法與刑法中刑事責任的聯系。如第114條、第115條、第139條,有的過於原則,有的不夠規範,刑事責任規定不具體,難以操作。

七、《食品安全法》應緩慢發布。

提高立法質量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但是,修訂草案無論是制度還是體系、與其他法律的銜接以及具體操作都還存在較大問題。特別是審批事項過多,有效的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少;政府監管部門多、內容多,但社會治理內容和手段少;出了問題,懲罰多了,問責多了,科學分析和持續改進提高質量水平的少了;控制和幹預的思想很多,預防和預防的內容很少。為此,建議:

為《食品安全法》的修訂設定壹個安靜的討論期,靜下心來徹底討論,多開討論論證會,以免急於出臺。現在吸收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精神還不晚,大約需要1年的時間才能吸收。最重要的是立法質量必須提高,必須有效,必須真正對每天吃飯的6543.8+0.3億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