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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全文
2018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並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進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壹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壹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造成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汙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相關的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立監測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監督和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其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知識、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等方面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健康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以防止其健康受到損害。

第十壹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實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式、最終去向以及處理者簽名等。登記材料應當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和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減少危害,並對患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護;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或者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場所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與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混放。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或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有陸路通道的地方,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需要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

禁止乘客在同壹交通工具上攜帶醫療廢物。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體上運送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分類放置在防泄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容器中。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和容器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誌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臨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貯存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

醫療廢物暫存設施、設備應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和防泄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醫療廢物暫存設施和設備應定期消毒和清潔。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運送時間和路線,使用防泄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收集和運送醫療廢物至暫存場所。

交通工具使用後,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清洗。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菌種、病毒種子保存液等高風險廢物在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進行就地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後才能排入汙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壹條農村地區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的要求,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壹)使用後容易造成傷害的壹次性醫療器械和醫療廢物應當消毒、消毒;

(二)能夠燃燒的,應當及時燃燒;

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