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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具有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

特種設備的具體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並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和安全監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實施科學管理方法,提高特種設備的節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排查治理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第五條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生產、銷售和使用第七條生產、銷售、使用特種設備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未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批準和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安全負責。

鼓勵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八條特種設備制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對設計文件進行鑒定或對產品進行型式試驗的,鑒定或試驗合格後,方可進行批量生產。第九條特種設備制造單位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制造的特種設備因設計、技術、材料等原因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的,制造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交付使用,及時通知銷售和使用單位,並通過退貨、更換、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產品缺陷。第十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查驗、驗收和銷售臺帳制度,查驗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等文件,對其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證照不全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或者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

銷售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種設備,並協助制造單位進行處理。第十壹條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改造的,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監督檢驗不合格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從事壓力管道定期維護或者緊急搶修的,應當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並對充裝的氣瓶和銷售網點的安全負責。

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裝卸作業,禁止超裝氣瓶,或者充裝非法制造、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

法律法規對氣瓶充裝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特種設備應當具有使用登記文件,並在設備顯著位置放置登記標誌或者安全檢驗標誌;

(二)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保養和自檢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自檢和日常維護保養並做好記錄;

(四)使用人應當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並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和特種設備安全應急預案。在使用過程中或者通過檢查和安全監督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消除隱患或者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