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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中有關於破壞墳墓的法律嗎?
死者壹旦進入墳墓,死者墳墓的不可侵犯性就成為死後人格權的核心。該權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人格尊嚴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權利所保護的利益的集合。從憲法解釋的角度來看,通過保護墳墓來保護死者的尊嚴和死後的人格權至少有四種憲法依據。

首先,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據這壹規定,公民有權決定如何處理他們的屍體,是否捐獻器官,是否將其火化,是否放置棺材並埋葬等等。雖然該權利所保護的利益僅在公民死亡後出現,並且只能通過代理機制主張,但仍應受到憲法的保護。如果壹個人的肉體生命死亡並進入墳墓,他的遺體和骨骼只被視為他人的物品,死者的尊嚴將不復存在,每個人死後都沒有地方居住。正是因為墳墓是死者遺體和骨骼的安全保障,因此,當每個人去世時,國家都默認占用壹點土地資源作為死後居住的地方。這本身就意味著國家承認死者有權處置自己的遺體。可見,死者墳墓不受侵犯權源於“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根據這壹規定,公民有權決定如何使用他們通過勞動創造的財富。因此,公民有權決定用自己的財產建造的長壽材料和墳墓的特殊用途【18】以及不會由後代繼承的陪葬品-供自己死後使用,或決定用多少財產建造墳墓,建造墳墓的位置和時間,墳墓的風格和規模等壹旦公民表達了他們對自己事務的願望,他們死後將受到國家的尊重。因此,在墓葬保護問題上,國家保護公民財產權的義務並不因公民死亡而完全終止。根據黃金法則,任何期望自己死後墳墓不可侵犯的人都有義務在自己死後不侵犯他人的墳墓。這是為了確保人類和平生存而必須相互承認的最基本承諾,國家有義務確保這壹承諾得以履行。因此,每個人都應該享有死後墳墓不受侵犯的權利,無論他們是否有近親屬或後代。

第三,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壹個人只有在活著的時候,才能相信自己在死後可以作為具有某種特征的人被保存或被記住,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個性自由發展才能真正實現。事實上,即使自然人的肉體已經死亡,其象征性的存在和精神生活仍然存在於人們之中。例如,人們經常談論張某某的作品、張某某的事跡和張某某的墓,這表明死者仍生活在生者之中,並被保存或記住某些特征。為按照死者的意願保護其遺體和骨骼而專門設計的墳墓不僅是證明他曾經是人類大家庭成員的證據,也是確保死者死後變成壹堆骨頭而不被生者看到的必要措施,從而在生者中留下關於自己的美好記憶,這也是不可侵犯的。這表明墳墓是死者隱私利益和其他人格利益的物質保障。

第四,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所保護的利益不僅限於生前,還包括死後。在許多宗教教義中有壹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即人死後靈魂仍然存在;壹旦墳墓被摧毀,靈魂將不得安寧。靈魂不朽並與人類靈魂同行的觀點是全世界各種宗教的共同觀點。這個概念的核心含義是,人的靈魂在肉體死亡後仍然可以生活在活著的世界裏,但活著的人看不到這些靈魂。【19】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個“懸置設計”,即如果每個人都想追求最好,就必須假設每個人的意誌是自由的,但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因此他必須進壹步假設靈魂是不朽的,上帝是存在的。【20】這說明有自由意誌的人會有信仰。國家要想保護每個人的自由意誌,實現他們的人生價值,就必須保護他們對靈魂不滅的信仰和用來保護他們靈魂的墳墓。在古羅馬法中,墓地、陵墓紀念碑和陪葬品作為與死者的宗教保護有關的物品,被排除在民事交易之外,因此它們不是私法意義上的財產,被稱為精神之物,屬於非財產之物的範疇。【21】可以說,保護死者墳墓的完整性和完整性以及禁止墳墓交易的重要目的之壹是保護死者的宗教利益。

從以上可以看出,如果我們想毫無漏洞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就必須承認死者享有墳墓不可侵犯的權利。該權利至少保護了以下死後利益:(1)死者對自己的葬禮方式和葬禮地點的獨立利益;(2)死者作為具有某些特征的人類家庭成員而被保存或紀念的利益;(三)死者處分自己財產的利益體現為其生前為自己設置的活人墓和不會被後代繼承的陪葬品的用途不會改變的利益;(4)死者在進入墳墓後不讓生者看到其遺骸和骨骼的隱私權;⑤死者遺體、遺骨等的利益。不可侵犯和玷汙的;(6)墳墓中死者的宗教利益。顯然,在38起祖墳糾紛案件中,有法官認定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原告父母遺體完整權”實際上是死者墳墓不受侵犯權的壹項子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