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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
民事起訴狀的內容

(1)標題。在單行中間寫上“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起訴狀”。

(二)訴訟參與人身份等基本信息。原告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原告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寫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與原告的關系。原告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應當寫明該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每隔壹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法定代表人應為單位主要負責人。

原告是公民還是法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在原告下壹項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與原告的關系。被告欄中的項目和書寫與原告欄中的項目和書寫相同。

③索賠。該部分主要陳述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要求的民事權利糾紛的具體問題。如主張損害賠償、清償債務、履行合同、返還財產權等。權利要求書應該寫得清楚、具體和簡明。

(4)事實和理由。該部分是民事起訴狀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糾紛和爭議的重要依據。壹般先寫事實,再寫理由。事實部分主要陳述被告侵權的具體事實或當事人權益爭議的具體內容,以及被告應承擔的責任。

包括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情節和事實經過,其中,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和責任,以及雙方爭議的焦點和實質性分歧,都應寫清楚。事實寫清楚後,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足以證明原告起訴的證據。

理由部分是根據事實和證據陳述被告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性質、後果及應承擔的責任;同時,應說明請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據,但必須註意準確、恰當地引用法律。

(5)起訴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妳可以這樣寫:“為此,我特此起訴妳院,請依法作出判決!這是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訴。”

(6)質權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起訴狀日期。

(7)附錄本申訴書的副本數量應依次說明;書證、物證的名稱和數量;證人的姓名和地址。日期月份年份

民事訴訟程序應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情形進行。當事人還需要提交相關證據進行鑒定並聘請律師對相關情況提出法律辯護意見。但只要存在違法事實,就需要法院判決。

民事訴訟程序2

(壹)起訴應當提交起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起訴書主要包括: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應準確具體。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應當與其身份證、營業執照壹致,當事人的住所應當準確、詳細。具體到門牌號。

2.訴訟請求。需要具體說明請求法院解決什麽問題,並且要具體明確。例如:請求離婚、履行合同、要求賠償等。

3.事實和理由。事實應清楚地寫下雙方爭議的原因、過程和現狀;理由要以事實為依據,分清是非,厘清責任,並引用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證明。

4.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註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5.註明發送法院的名稱。

6.起訴狀的最後,自然人應有自己的簽名和手印: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2)個人提起訴訟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單位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單位和被告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

(3)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名稱的,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名稱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同壹訴訟當事人。

(四)起訴人應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按A4紙大小填寫)。

(五)起訴人應當向立案大廳窗口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並填寫提交起訴材料清單。立案工作人員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予以登記立案,並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預交訴訟費通知書。檢察官應當在收到《預交訴訟費通知書》後七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六)檢察官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

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其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具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所在社區或者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所屬社區或者單位的證明。

6.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7)檢察官支付訴訟費後,向立案庭提交支付憑證,立案庭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八)完成上述程序後,等待開庭通知時,檢察官可通過立案大廳觸摸屏查詢業務庭及案件承辦人,並可聯系業務庭了解詳情。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當事人人數較多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