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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國道、省道的管理和監督由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和監督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道的建設和養護。

公路管理機構(含公路管理機構,下同)按照職責權限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有關法律法規對高速公路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編制公路規劃。公路規劃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與城市建設和發展計劃相銜接。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壹定資金,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公路。第五條公路建設征用土地、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的申請和審批程序,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對依法批準的公路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第六條。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勘測登記、繪制地圖、建檔、埋設界樁。

1987 65438+10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未辦理征地手續的國道、省道、縣道及其路屋等公路附屬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改變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不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須經批準並依法繳納土地收益。第七條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經批準的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征地紅線和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征地紅線和設計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管理。第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崗位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明顯的標誌、標線。第九條從事公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嚴格按照行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公路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和決算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造價或者通過降低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第十壹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公路養護計劃,做好除經營性收費公路以外的國道、省道、縣道的養護工作,並對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養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鄉道養護給予必要的支持。第十二條鄉道養護工作應有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養護由收費公路經營者負責。

專用公路的養護和日常管理由專用公路建設單位負責。鼓勵專用道路用於公共交通。

防洪堤兼作公路的,防洪堤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防洪堤和公路的保護和養護的具體措施。第十三條穿越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區的路段,按照管理權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人民政府批準改建為城市道路;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區域內的公路路段是否改建為城市道路,應當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管理權限報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城市市區內的公路路段改建為城市道路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和管理;未改建為城市道路的,仍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護和管理。第十四條改建公路、養護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和安全標誌,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證公路暢通;影響道路暢通的,應當盡量避開高峰時段。無法進行公路大修或者改建、重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繞行路段提前公告。

通過公路施工路段的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秩序,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損壞施工現場及其設施。禁止非施工車輛和人員擅自進入施工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