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故、殘疾或燒傷,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相同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記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死亡前已經獲得本條第(二)、(三)項保險金的,死亡保險金為保險金額扣除已經支付的保險金後的余額。
(2)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壹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傷殘程度及保險賠付比例表》(以下簡稱“賠付表1”)所列傷殘程度之壹的,保險人按照表中所列賠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應根據號的身體狀況進行傷殘鑒定。180,並相應支付傷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壹意外傷害造成支付表1中壹項以上傷殘時,保險人給付各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壹肢體時,只給付壹份傷殘保險金;傷殘項目對應的繳費比例不同的,只給付比例較高的傷殘保險金。
2.若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殘疾與之前事故造成的殘疾合並,並能領取給付表1所列較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保險人應按較重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之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3)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燒傷保險賠付比例表》(以下簡稱賠付表二)所列燒傷程度之壹的,保險人按照該表及以下約定對應的燒傷程度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壹意外傷害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壹部位,保險人都只按照較高的賠付額給付保險金。
2.當被保險人因不同的意外傷害而被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壹部位時,保險人會賠付較高的壹個,即如果後面的燒傷保險金額較高,則應扣除前面的賠付;如果上壹次燒傷保險費金額較高,保險人將不再支付下壹次燒傷保險費。
3.當被保險人因不同的意外傷害而燒傷,發生在身體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種保險金的總和,但給付總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免除責任
第四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死亡、傷殘或燒傷,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壹)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因被保險人的挑釁或故意行為而發生打鬥、被攻擊或被謀殺;
(3)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美容手術和其他內、外科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
(5)被保險人未遵醫囑服用、塗抹或註射藥物;
(6)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七)原子能或核能裝置引起的爆炸、汙染或輻射。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在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3)被保險人因酒精中毒而受到酒精、藥物或管制藥物的影響;
(4)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駕駛證機動車期間;
(5)被保險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間;
(6)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
保險
第六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壹旦確定,就不能中途更改。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諾支付保險金的最高金額。
保險期限
第七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保險費用
第八條保險費按年計算。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壹次性支付保險費。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九條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回答保險人的詢問,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終止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在本保險合同終止前發生的因過失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只按約定返還未到期的凈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人對保險費支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
第十壹條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者工種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者工種的風險按照保險人的職業分類降低時,保險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照差額退還未到期的凈保險費;當風險增加時,保險人應在接到通知後,就專業變更之日起的差額,增加未到期的凈保險費。但被保險人變更的職業或工種,根據保險人的職業分類屬於拒賠範圍的,保險人有權在接到通知後解除本保險合同,並按約定返還未到期的凈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職業或者工種發生變化,根據保險人的職業分類,風險增加,未按本條第壹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已交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計算支付保險費。但被保險人變更的職業或工種,根據保險人的職業分類,屬於拒賠範圍,保險人不負責給付保險金。
第十二條投保人的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出的有關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和支付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或者延遲通知的,被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人增加的勘探、調查費用。
因未通知或者延遲通知導致必要的證據滅失或者不能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原因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協議不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件和資料。被保險人未能及時提供有關文件,致使保險人無法核實文件的真實性及其所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壹)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索賠人應當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保險賠付通知;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屍檢報告。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的,受益人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5.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6.申請人是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文件;
7.保險人要求的與本次索賠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2)被保險人意外傷殘或燒傷的,索賠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1,保險賠付通知;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傷殘或燒傷診斷證明;
5.申請人是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文件;
6.保險人要求的與本次索賠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請求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應當提供法律認可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索賠人的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和第十四條所列的有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核實。
對於被保險人,保險人應當在與索賠人就保險金數額達成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向索賠人發出拒付保險金通知書;經認定屬於保險責任,但無法確定給付保險金金額的,由保險人按照根據現有憑證和資料能夠確定的最低金額給付,並在最終確定給付金額後進行相應扣減。
第十六條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失蹤,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照判決確定的死亡日期給付死亡保險金。但是,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返還的,受益人應當在知道被保險人仍然健在後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死亡保險金。
第十七條賠償請求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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