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解讀: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解讀本條是關於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處理規定。

不受理包括拒絕受理和不予答復兩種情況。

目前,許多行政復議機關不願意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實施行政復議制度缺乏熱情。有人總結為“三怕”:壹怕被起訴,二怕被告不自覺。作為行政機關,害怕相對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後,害怕申請人不接受行政訴訟。二是怕麻煩,服務意識不強。行政復議是程序性的,壹些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不習慣。特別是遇到壹些復雜的案件時,我更害怕卷入其中。三是行政復議機關怕得罪下級行政機關,公正執法意識不強。行政復議機關擔心利用行政復議機制直接糾正下級行政機關的錯誤會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因為“三怕”,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告知訴權;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而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案件後,要麽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要麽拒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要麽不遵循行政復議程序,仍然采用傳統的調解、信訪方式辦理案件,任由其拖延、拖延和不公正處理。導致相對人起訴困難,行政復議無效,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復議法》對此行為進行了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為人民服務是行政機關的根本職責。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有義務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服務。

該條規定體現了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職能,對於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職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了解主要是通過申請人的申訴或者對下級行政機關工作的檢查。

在理解該條時,應註意兩點:第壹,行政復議法可以有許多任務,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是第壹位的。這是因為行政復議法是關於行政復議程序的,而行政復議程序始於相對人的申請;行政復議程序是否繼續進行也是由相對人的意願決定的。相對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時,行政復議終止。另壹方面,建立行政復議制度的目的是解決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問題。這裏要特別註意的是,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不服。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不是行政復議的主要任務,而是其他行政法的任務。因為行政復議受相對人不起訴不理睬原則的制約,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保障與該原則無關,不能僅僅因為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就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如果相對人不申請行政復議就不能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特別是因為行政復議裁決機關也是行政機關,在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時強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保障更為不當。 如果是這種情況,則有助於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以消除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嫌疑。在行政復議中,行政機關包括行政復議機關主要是履行義務而不是享有權利。當然,在運用救濟渠道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必然會帶來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效果。

第二,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它不同於壹般的上下級監督。行政復議需要人申請,而且必須有兩個當事人。壹方不服行政機關處罰,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中央裁決的。因此,行政復議具有準司法性質。行政復議法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對受侵害的相對人提供行政救濟,這是保護公民憲法權益的重要方式。行政復議立法的指導思想體現了對行政機關的制約和對公民的救濟。然而,行政復議只是法律救濟制度的壹部分。不要試圖通過行政復議解決所有問題,也不要鼓勵當事人完全通過行政復議提供救濟。行政復議的救濟應該不同於司法救濟,有其自身的定位和特點,應該從快速有效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利益出發,而不必如此復雜。關於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包括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和不予答復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對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或者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