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四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壹條為規範會員執業行為,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的意識,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根據《北京證券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經全體會員協商壹致,特制定本公約並承諾遵守。
第二條北京是祖國首都,作為首善之區,全體會員應當以“維護首都穩定、自律規範經營”為基本經營準則,做好首都窗口行業的經營服務工作。
第三條會員承諾並嚴格遵守:
(1)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2)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監局發布的政策、制度、通知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本協會章程、自律規則、通知等相關規定和行業規範。
第4條成員應:
(壹)開展業務和日常經營:
1.不斷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內控機制,令行禁止;
2.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3.傭金標準和各項服務收費進行報告和公示,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營銷人員的管理和培訓,促進其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的提高,保護其合法權益;
5.公平競爭,* * *共同發展,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同行業利益;
6.加強證券市場研究,著力推進經紀業務服務和制度創新;
7.主動制止並及時舉報相關證券違法行為。
(二)在首都精神文明創建中,做好窗口服務:
1.深入學習貫徹“嚴格、規範、謹慎、誠信、創新”的金融業;
2.按照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團結友善、勤奮自強、敬業奉獻的公民道德綱領和首都公民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公約,要求自己的每壹位員工;
3.積極參與並認真落實首都精神文明創建各項服務活動。
落實首都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壹個中心、五個並重、壹票否決”要求,即:壹個中心:聚焦群眾滿意;五個方面並重:制定和實施標準化服務標準、計劃和措施並重。職業道德教育與崗位培訓並重。樹立行業新風尚與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並重。問卷調查與民意反映並重。行業自檢和上級檢查驗收並重。壹票否決:重大問題和事故壹票否決。
第五條成員禁止的行為:
(壹)違反或者協助他人違反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是《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從業人員行為規範》所列行為。
(二)違反或者協助他人違反行規;
(三)超範圍或者違法從事證券中介業務的。
(四)其他有損行業聲譽、損害行業利益、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
(五)以低於成本的傭金或其他價格戰方式進行不正當市場競爭,以及與其他金融機構串通;
(六)貶損同行或指派員工和營銷人員在其他業務部門前或所轄區域內開發客戶;
(七)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涉案會員應當配合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並接受處置。
第七條會員有義務配合和接受協會對違反本公約行為的調查取證和紀律處分決定。協會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違約會員進行提醒或質詢,並根據情節輕重及協會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處罰形式作出相關處罰決定。
第八條協會可以根據違反本公約的情況和會員的處理情況,決定是否報請監管部門追加處罰。
第九條會員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申請復議。
第十條違約報告、調查、處理和復議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壹條凡自覺遵守本公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會員,協會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獎勵或表彰:
(壹)具有完善的公司內部制度,確保嚴格遵守本公約;
(二)在證券市場業務或者管理創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誠實守法,市場信譽突出;
(四)對證券市場發展提出重大建議和意見並被主管部門或協會采納。
(五)舉報證券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屬實;
(六)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行,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事故;
(七)模範遵守本公約,在證券市場運作和客戶服務中成績突出。
第十二條協會對會員的獎懲按照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會員依據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壹條規定受到處罰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協會信用記錄檔案。
第十四條本公約適用於本協會所有成員。
第十五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和修訂,經第四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協會秘書處實施。
第十六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