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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在性質上是否合法?
從合同法分析,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方案歸招標人所有或者無償使用”的條款對未中標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從知識產權法分析,招標文件的知識產權由投標人依法享有。從經濟分析看,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目的是投資效益最大化和工程質量最優化。在建設項目招標中應充分尊重和合理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以激勵技術創新。壹、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內容和法律性質在招標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三個法律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它們密切相關,缺壹不可。1、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法律性質《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審標準、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勘察設計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投標須知;投標文件的格式和主要合同條款;項目說明,包括資金來源;勘察設計範圍及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和深度的要求;勘察設計基礎數據;勘察設計費的支付方式,對未中標的投標人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準;投標報價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的有效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施工招標文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合同的主要條款;投標文件的格式;投標時應提供工程量清單;技術術語;設計圖紙;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輔助材料。可以看出,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全面的,其目的是明確表達投標意向,向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信息並提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根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招標文件屬於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要約邀請的法律文件。即招標文件作為要約邀請,主要是為了吸引對方發出要約,即吸引投標。招標文件只是表達了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於招標的特殊性,投標必須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因此,投標人壹旦中標,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由此可見,招標文件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要約邀請,對投標人不具有約束力,但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2.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法律性質《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施工招標文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投標函;投標報價;施工組織設計;商務和技術偏離表。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文件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所作的明確、具體的報價、工程進度和勘察設計或施工技術方案。只要招標人接受,投標人必須按照其投標文件的內容承擔招標項目。因此,投標文件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投標人的要約。3.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開標評標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在法律性質上是壹種承諾。《合同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當招標人接受投標人提出的投標條件時,意味著他已接受其報價,這構成壹項承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壹旦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二、“霸王條款”的合同法分析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招標文件屬於要約邀請,而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招標人招標文件中所謂的“霸王條款”對投標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招標人依據該條款擁有未中標人的投標方案或免費使用該方案缺乏法律依據。當然,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投標人中標後,招標文件對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霸王條款”中約定的投標方案歸招標人所有或無償使用,依法有效。當然,招標文件只是對投標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邀請,並不意味著它不能是對其他合同的要約。我們可以認為,訂立特定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首先是在投標人之間建立的。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招標文件應屬於要約,招標文件應屬於承諾,即招標文件應成為合同的內容。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既定合同都是有效的。顯然,招標文件中的“霸王條款”屬於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格式條款,是招標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40條進壹步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招標文件中規定“無論中標與否,投標方案均歸招標人所有或無償使用”,這是招標人利用優勢地位訂立的格式條款,必然導致未中標人只擔責不享權,明顯加重投標人責任甚至排除投標人主要權利、免除招標人責任。明顯不公平,嚴重違反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該條款自始無效。三。招標文件的知識產權法分析招標文件是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而完成的文件。毋庸置疑,招標文件是凝聚投標人智慧的智力成果,投標人享有的知識產權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從招標文件的表現形式來看,招標文件本身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其文字表現部分屬於文字作品,工程設計圖紙屬於圖形作品,工程模型屬於模型作品。根據著作權法中著作權自動取得的原則,作品的著作權隨著作品創作的完成而自動產生,無需辦理任何手續。而且投標文件由投標人獨立完成,與招標人不形成任何合作關系。因此,投標文件壹經創作,投標人即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未經投標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出版、修改或復制投標文件。招標人復制、公開和提供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復制權、發表權、修改權等)。)由未中標人依法享有。從招標文件的內容來看,其核心是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是衡量投標人投標質量的關鍵,也是投標人競爭力的體現。因此,為了中標,投標人將盡壹切努力制定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要麽是創新的技術方案,要麽是投標人已有的技術成果(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要麽是兩者的結合。顯然,競得人對技術方案中的現有專利技術享有專利權,未經其許可,任何人不得實施該專利技術;投標人有權知悉技術方案中已有的技術秘密(即商業秘密的知悉權),招標人未經其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秘密。對於創新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的權利和授權後的專利權屬於投標人。未取得專利或被授予專利權的創新技術方案,如果符合保密、經濟實用性和保守商業秘密的條件,也構成投標人的技術秘密。未經其許可,招標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方案。在未經投標人許可的情況下,招標人將未中標的技術方案提供給中標人,並要求其學習各公司的長處以優化中標方案。該行為侵犯了未中標人的商業秘密權或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