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和舉報處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醫療保險基金使用報告處理工作,確保報告處理及時有效,有效維護醫療保險基金安全,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舉報舉報人涉嫌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舉報處理工作,指導地方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舉報處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和處理機制。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處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理舉報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公平高效的原則,確保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第五條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醫保基金使用監督管理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六條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應當通過互聯網、電話、傳真、通訊地址以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其他途徑進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等部門收到的舉報線索,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移交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加強舉報渠道的專業化整合。

第七條舉報人應當提供涉嫌違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線索。舉報人以非書面方式舉報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記錄在案。

第八條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或者匿名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舉報時應提供其真實身份信息和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鼓勵舉報人實名舉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相關通報程序,並對實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收到的報告進行登記。

第九條舉報由舉報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受理舉報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沒有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報送有處理權限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下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的報告,可以報請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決定;上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下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的舉報進行處理。

第十條兩個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因辦理權限發生爭議的,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 * *同級上壹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經辦部門。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統壹接收報告的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報告轉發給有處理權限的下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相關機構處理。

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舉報。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及時向統壹接收舉報的工作機構反饋,不得自行轉送。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處理舉報。

舉報人實名舉報的,具有辦案權限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

第十四條對於已經立案的舉報事項,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自願撤回舉報的,不影響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調查處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當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調查。

第十六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不得向舉報人或者與舉報處理無關的人員泄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舉報處理情況。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報告和處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嚴格保密。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申報信息的統計、分析和應用,並定期發布申報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八條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或者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報告和辦理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上壹年度報告和辦理工作情況。遇有重大問題,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公布經查證屬實、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例;但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經核實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報告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對報告處理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等。,確保舉報的順利接收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規使用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的,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以舉報咨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信訪等形式進行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相應渠道告知。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6日+0時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