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人身權、財產權和綜合權
所謂綜合權利,是指財產權與人身權相結合而產生的壹種權利,既包括財產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並不十分排斥。權利有三種: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性質)、繼承權(就其內容而言屬於財產權,但通常基於身份關系而獲得)和成員權(如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成員權、建築物所有權中的行業主權等)。).
(2)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
這是根據義務主體是否特定和權利的特征來分類的。絕對權是指不需要義務人的壹定行為就可以實現的、可以與不特定人對抗的權利,如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由於絕對權的義務主體不特定,故又稱對世界的權利。相鄰權只能通過義務人的壹定行為實現,並且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其中最典型的是債權。由於相鄰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故又稱人權。
(3)既得權利和期待權利
這是基於是否已獲得的分類。既得權利是指權利人已經取得並可以實現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和實現可能性的權利。壹般民事權利是既得權利。
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
主權是從屬權利的基礎和前提,從屬權利依附於主權利。因此,從權利隨主權利的設立和生效而生效,隨變更而變更,隨轉讓而轉讓,隨消滅而消滅(見《擔保法》第52條、第73條和第88條)。權利人轉讓主權利時不能單獨保留從權利,放棄主權利時也不能單獨享有從權利。
⑤專有權和非專有權
(六)原始權利(由法律事實引起的權利)和救濟權利(要求承擔責任的權利)
原始權利是存在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救濟權是原始權利受到侵害或面臨被侵害的現實危險時的權利。救濟權是由原始權利派生而來的權利,其目的是對被侵害的原始權利進行救濟。
㈦支配權、索賠權、辯護權和形成權P12
1.主導權是典型的絕對權利。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控制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並實現其利益的權利,如財產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所謂侵權是指對控制權的侵犯。
其特征在於:
(1)對象是特定的;
(2)權利主體特定;
(3)未指定義務主體;
(4)實現債務人的積極行為是不必要的;
(5)具有排他性。
主導地位往往是確認行動的目標。
2.請求權是典型的相鄰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請求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其特征在於:
(1)是相對的;
②非公開性;
(3)大多數是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壹項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著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在這三種訴訟類型中,給付訴訟是民事訴訟的核心,給付訴訟的基礎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壹種權利的內容(權力)。
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請求權外還包括“選擇權、解除權和終止權”。此外,當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仍然存在,盡管其強制力受到損害。債務人仍給付履行款的,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主張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第173條)。既然請求權可以是權利的內容,說明它是以基本權利為基礎的,有了基本權利才有請求權。
民法上請求權的意義還在於它確立了訴訟時效制度的範圍,使訴訟時效與取得時效有了明顯的區別:壹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和繼承法上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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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辯護權
又稱異議權,是指反對對方訴訟請求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於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其消失。
(1)抗辯權的特征:
(1)其行使基於請求權的行使。不行使請求權,就沒有必要行使抗辯權。
(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產生,約定的抗辯只能產生合同權利,不能產生抗辯權。
(3)抗辯權是壹項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決定,不主動援引的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審查依職權抗辯權的存在。
(4)抗辯權的行使有壹定的期限,該期限或者由法律規定,或者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限,因為抗辯權依附於請求權。如果對方的主張在法律上成立,則抗辯權在法律上成立。如果對方的主張不合法,則沒有必要行使抗辯權。
(2)根據不同的標準,抗辯權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
(1)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辯護權:
(2)永久辯護權和延期辯護權:
註:抗辯權的功能在於“對抗”而不是否定對方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基於請求權的存在和請求。沒有請求權,就無法行使抗辯權。因此,當抗辯權已經消滅時,抗辯權不適用。如甲欠乙65438+萬元,壹年後已償還,乙要求甲再支付65438+萬元,甲拒絕並否認其欠乙65438+萬元。這在性質上可以稱為拒絕權,不屬於抗辯權。
4.形成權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單方意思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
形成權必須行使才能生效,否則,權利人雖然享有權利,但法律關系不會發生變化。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基礎,因此對相對人的影響很大。只有及時行使才能盡快明確法律關系,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規定預定期間。在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權利將導致權利消滅。如果法律規定了這壹期間,則為形成權的期限;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典當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權利消滅(《合同法》第95條)。
形成權的行使也應遵循兩個規則:壹是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二是形成權壹旦行使不得撤銷。因為形成權的行使意味著壹旦到達對方即生效,沒有必要取消。但在到達對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自然可以撤回。
形成權(1)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權的行使是單方的:
(2)單方思維是指壹旦到達對方即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權的意思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
(3)相對人不需要作出某些輔助行為或* * *配合行為的效力;
④形成權不能脫離其所附的原始權利而單獨轉讓;
⑤形成權的存在有壹定的期間(合同法第95條)。
②形成權的分類:
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形成上訴權;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銷訴訟、可撤銷婚姻)和不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簡單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的撤銷權、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違約解除權)
民權的本質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能夠實施壹定行為或者取得壹定利益的法定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內直接享有壹定的利益或實施壹定的行為;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有義務的人實施某種行為或不實施某種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保護。
公民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中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關的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看,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物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財產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的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是財產權又是人身權,如知識產權和繼承權。
行使公民權利
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實施壹定的行為以實現其權利。行使權利有兩種方式: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定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的行使應遵循以下兩個主要原則:
第壹,自由運動原則。權利的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應當由當事人決定,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權利人應當根據權利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