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為形成的金融關系可以從許多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如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和財政平衡;內部財務關系和外部財務關系;金融實體和金融程序之間的關系。根據國家財政活動的範圍,國家財政關系還可以分為財政收支管理關系、財政管理權限關系和財政活動程序關系。在國家財政關系中,國家與各種社會組織和公民之間因籌集和取得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財政資金而形成的財政收支管理關系,是國家財政活動中形成的最重要、最廣泛的社會關系,包括財政收入管理關系和財政支出管理關系。這是財政法調整對象的主要方面。其次,根據憲法原則,需要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管理權限,從而形成財政管理權限關系,這是《金融法》的調整對象。此外,在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管理中形成的財政活動程序關系也是財政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壹般情況下,根據立法的現實和理解的方便,根據財政收支關系內容的不同,財政法的調整對象可以進壹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財務管理系統關系。財政管理體制關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財政管理權限時發生的財政關系,包括財政立法權限、財政收支權限、財政管理權限之間的關系。
2.預算管理關系。預算管理關系是各級國家機關在預算活動和預算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財務關系,包括權責關系、總預算和單位預算的關系以及收支分配關系和預算活動的程序關系。此外,與預算管理密切相關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與國庫管理的關系,也屬於《財政法》的調整對象。
3.稅務關系。稅收關系是在稅收征管過程中發生的財政關系。包括稅收管理權限關系、稅收征繳關系、稅收征管程序等。
4.國家信用管理關系。國家信用管理關系是國家作為政權主體在參與信用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壹種金融關系。包括國債管理和財政融資管理的關系。
5.金融監督與管理的關系。財政監督管理關系是指國家對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活動和財政收支進行監督和制約過程中發生的監督關系。
6.財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主要是實物和勞動,在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是貨幣。
與此相關,就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而言,國有資產的管理關系只能納入財政法的調整範圍,而財務管理關系和會計管理關系不是財政法的調整對象。
二、金融法的作用
(壹)金融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作用
1.財政法是規範市場經濟主體、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稅收、預算管理等方面的財政法律是規範市場主體活動的重要標準。金融法通過規範金融經濟秩序,為市場經濟主體創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財政法是調節社會分配、調節財政收支的法律依據。在國家財政分配過程中,金融法以其確定性、穩定性和規範性為調節社會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依法組織財政收支,保障國家職能的實現;其他分配單位和個人也要求財政分配合法化,使他們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處於穩定和規範的狀態。同時,財政法以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公平稅負和財政轉移支付來調節社會分配。
3.財政法是發展對外經濟合作的重要條件。要吸引外資,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必須有壹個良好的法制環境。《金融法》中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立法將中國的實際情況與國際慣例相結合,成為促進對外經濟交流的可靠法律保障。
(B)金融法在振興國家金融方面的重要作用
1.深化財稅體制改革,規範財稅管理,離不開財政法的確認和指導。從某種意義上說,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廢除、改革和建立金融法的過程。
2.完善財政職能,理順分配關系,需要金融法的規範。財政職能的健全、完善和充分發揮,離不開金融法的規範、確認和保障。
3.金融法是加強金融監管、維護金融秩序的重要手段。金融法規定了金融監管的程序和方法,有利於國家實行多種形式的金融監管,發揮金融監管的重要作用。金融法也通過其明確的定位和承擔責任的確定性來維護金融秩序。
4.加強國家宏觀調控需要財政法的保障。財政作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處於各種利益分配的焦點,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沒有強有力的財政法作為保障,財政的宏觀調控作用就無法充分發揮。
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金融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金融法制建設和金融管理活動全過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準則,是金融法本質的具體體現。金融法治建設的各個方面,包括金融立法、金融執法、金融司法、金融守法和金融法律監督,壹切金融活動都必須以金融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財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會公平,包括縱向公平和橫向公平。財政分配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
公平與效率既統壹又對立,二者必須兼顧。但在實際執行中,根據某壹時期的政治經濟形勢,難免側重壹方面,兼顧另壹方面。對於中國這樣壹個發展中國家來說,註重效率,兼顧公平是壹個恰當的選擇。
值得註意的是,公平不等於平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要註意兩個傾向:壹是克服平均主義,二是調節收入差距。
2.經濟學原理
經濟學原理要求我們從發展國民經濟的角度考慮財政收支;財政收支的方式和數量必須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在微觀經濟方面,國家財政充分利用財稅杠桿調節經濟,引導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在宏觀經濟上,國家財政通過制定財政政策和財政法規,調節國民收入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以及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比例,制約著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
3.財政平衡的原則
在確定壹定時期財政分配總規模時,壹方面要考慮政府實現各項職能所需的資金,另壹方面也要考慮國民經濟的承受能力,在兼顧量入為出和量入為出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財政分配規模。在實踐中,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是壹對矛盾,保持財政平衡是不同歷史時期解決這壹矛盾的基本途徑。
第四,金融法的起源
金融法的淵源是指金融法律規範的具體表現。
1.憲法中關於金融的法律規範
在中國現行憲法中,有基於財政立法的原則,也有與財政直接相關的條款。例如,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第六十七條規定“NPC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編制和執行國家預算”,第六五四三八+。根據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壹切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和使用”。
2.金融法律
在中國法律淵源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即狹義的法律,僅次於憲法。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如果內容具有規範性,也應視為狹義的法律。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80多部財政法律和法律文件。
3.財務管理條例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可以制定、批準和發布財政行政法規和決議、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這些法律文件次於憲法和法律,但卻是金融法的重要形式。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制定和批準了400多部與金融有關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此外,在國務院制定和批準的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如果有金融法規,也屬於金融法淵源。
4.財務管理條例
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職能部門發布與財政有關的規章、決定、命令、細則等規範性文件。,屬於金融法規,是金融法律、行政法規的補充、發展和具體化。它們在整個金融法中所占比重最大,涉及範圍最廣,具有時效性、靈活性和針對性的特點,但其效力和地位低於金融行政法規。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有關財政工作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3000多件(部),目前仍然有效的有1000多件(部)。
5 .地方性金融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地方性金融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的相關金融法規也是我國金融法的淵源。
6.特別行政區的金融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特別行政區金融法包括特別行政區保留的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特別行政區金融法的重要淵源。
7.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締結的主要規範國家間財稅關系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
8.金融法律解釋
金融法律解釋是指對金融法律規範的確切含義和真實意圖以及金融法律規範中使用的概念和術語的解釋。金融法律解釋壹般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術解釋,能夠成為金融法淵源的金融法律解釋主要是立法解釋。在金融法律解釋中,國務院財政部門結合金融法律規範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所作出的解釋為行政解釋。
動詞 (verb的縮寫)金融法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我們認為,財政法律規範包含壹定數量的行政法律規範是不爭的事實,財政政策立法現象無疑是客觀存在的。金融法的法律性質和地位面臨三種選擇。壹是歸類為行政法;第二,將其納入經濟法;再次,分為兩個部門法,行政法律規範歸入行政法,經濟政策法律規範歸入經濟法。如果選擇第壹種方案,必然導致整個宏觀調控法轉向行政法,經濟法的體系將難以維系。這個研究理論上還不夠深入,改變人們的思維習慣還需要時間。如果選擇第二種方案,顯然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尷尬。因為強行把那麽多行政法律規範帶入經濟法,只會讓經濟法失去本來的色彩,被行政法同化。因此,當務之急是第三種方案更加現實可行。當然,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完全沒有必要嚴格區分,由國家財政機關統壹執行即可。金融法研究者完全沒有必要把自己僵硬地定位在某壹個部門法中,應該把整個金融法律現象納入自己的研究視野。因此,財政法完全有可能跨越財政憲法、財政行政法、財政經濟法,甚至財政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