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制度是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延伸,是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生產經營中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是保障安全生產各環節的標準和規範;安全生產制度是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最基本規定,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紀律”。“沒有規章就沒有方圓”,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制度,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章可循。根據管理對象,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通常可分為以下四類。1.綜合管理綜合安全管理體系綜合管理綜合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通則、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三同時”審批、安全檢修管理、事故隱患管理與監控、事故管理、安全消防管理、合同安全管理、安全值班等規章制度。2.以安全技術為導向的安全技術管理體系以安全技術為導向的安全技術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特種作業管理、危險作業審批、危險設備管理、危險場所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廠區運輸管理、各生產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等。3.職業病危害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管理、有毒有害物質監測、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管理。4.其他相關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女職工保護、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從業人員體檢等管理制度。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具備和保持安全生產條件的工作貫穿於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安全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保障。因此,安全投入也應貫穿生產經營的全過程。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活動之前,需要進行安全投資,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開始生產經營後,為保持生產經營條件的持續安全可靠,仍需持續投入安全資金完善安全設施,更新安全技術裝備、設備、儀器儀表,為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責任確保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充分發揮投入資金的作用;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安全生產投入資金必須設立專門賬戶或科目,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挪用;要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安全生產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有效使用。安全生產投資主要用於以下方面:①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建設,如消防工程和通風工程;(2)更新安全設備、器材、儀器、儀表等。以及這些安全設備的日常維護;(3)為員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④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費用;⑥研究重大安全生產問題;⑦安全生產所需的其他資金。
(3)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除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制度保障外,還應從組織和人員上予以保障。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是指使安全管理小組的每個成員擔任不同的職務,承擔不同的責任並賦予不同的權力,並相互合作以實現相同的安全工作目標的安全管理系統。在安全管理活動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通過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組織本單位內部安全檢查、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類隱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等方式實現本單位的安全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當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從業人員數量、生產經營規模等因素確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見表7-1。表7-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
㈣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加強和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預防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本法規於2006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7日頒布,並於2006年3月65438日+0日生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明確規定了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和其他從業人員崗前培訓的內容和時間;對其他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培訓的內容和時間、培訓的組織實施、培訓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是法定義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的法定權利。工傷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遭受事故或職業病的員工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病患者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單位的工傷風險。廣義上講,是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事後保障。工傷保險實施後,員工可以安心工作,也可以促進生產經營單位確保其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提供安全可靠的勞動條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材料、設備、設施和工藝的要求以及中間產品和成品的性質,提供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要求的安全作業場所,選擇安全的生產工藝和可靠的安全設施設備,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
(七)積極防治職業危害職業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產生職業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的各種危害因素。生產經營單位不僅應當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還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又稱風險評價,是指運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價。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狀況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1.安全預評價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分析和預測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設計和安全管理建議。2.安全驗收評價在建設項目竣工並試生產正常運行後,通過對建設項目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的檢查和調查,找出建設項目投產後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對策。3.安全狀況綜合評價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整體或局部安全狀況的綜合評價。4.專項安全評估對某項活動或場所,以及特定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專項安全評估。通過安全評價,可以確定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可能性或者事故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根據安全評價的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進行改進,從而降低風險,提高建設項目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可靠性。安全評價是安全決策和安全管理的壹項基礎性工作。
(9)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和監控措施及應急預案。廣義上講,重大危險源是指系統中存在的、可能意外釋放能量或危險物質超過臨界量的設備、設施或場所。重大危險是災難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事故壹旦發生,將伴隨著大量能量或危險物質的釋放,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從而引發災難性事件。為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生產經營秩序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識別重大危險源,對重大危險源逐壹登記建檔,定期檢測,掌握危險源的動態變化。同時,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分析和辨識,選擇合適的評價方法,對危險源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並在此基礎上劃分風險等級,確定管理要點。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並定期檢查和評估其有效性,必要時進行修訂。同時,應通過演習、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向員工和相關人員告知相關應急救援知識,以便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應急措施。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壹旦發生事故,政府和相關部門可以調動相關力量進行救援,從而減少事故損失。
(十)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記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由於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具體情況不同,其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也不完全相同。因此,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機關在詳細審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時,應當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的規定,審查生產經營單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主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安全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相關人員培訓和考核、作業環境、生產設備、安全設施、技術和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障,並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