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 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根據這種情況,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該法於6月25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頒布的第壹部關於土地資源管理和土地關系綜合調整的法律。它的頒布是中國土地管理的壹個重大轉折,是管理體制的壹次根本性改革,標誌著中國土地管理開始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1988首次修訂《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本次修訂的壹大變化在於對土地有償使用的解釋,更加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這次修改取得了歷史性進展,深刻踐行了從實際出發、大膽改革的原則。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修訂並通過了《土地管理法》,該法於2008年6月29日生效。在這份文件中,中央提出了壹系列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措施,決定在凍結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同時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訂,還提出了修訂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則。
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訂,進壹步明確了征地制度的內涵。8月28日,NPC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壹是將《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二是將其他條款中的“征用”改為“征收”。
2012《土地管理法》於12年6月第四次修訂,規定在補償落實之前不得征收土地。2012 6月土地管理法的修訂5438+02主要修訂了第47條。建議刪除征地補償“30倍上限”,明確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禁止無償征地,同時增加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
土地法是指國家調整土地所有權、占有、經營、使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幫助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統治。
這個概念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土地法》是國家制定或承認的規範,並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2)國家制定或承認的有關土地法規對全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必須依法懲處違反土地法規的人,以確保國家土地法規的實施。
(3)土地法調整的對象是人們在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土地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土地關系,包括土地所有權關系、使用關系、收益分配關系、權利義務關系等。
(4)廣義的土地法是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土地法是指特定的土地法,如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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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實施監督。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和有關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