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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租賃的法律基礎
法令號。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15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於2004年6月25日經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持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但是,少數能夠通過流通過程中的常規管理確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可以不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無需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目錄由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條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推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標準化管理體系。醫療器械質量管理標準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六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業務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資格或職稱;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和業務範圍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倉儲條件,包括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倉儲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包括采購、進貨驗收、倉儲、出庫審查、質量跟蹤體系和不良事件報告體系;

(五)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後服務能力,或者同意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必須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驗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並報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範圍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載明的管理類別和類別代號確定。

第三章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程序

第九條申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申請。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示範文本在本行政機關網站或者申請受理場所予以公示。

第十壹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證明;

(三)擬任企業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復印件及簡歷;

(四)擬設企業的組織結構和職能;

(5)擬設企業註冊地址和倉庫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面積)及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六)擬建企業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七)擬設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向擬開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區縣委托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核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應加蓋受理專用章並註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對擬申請企業進行現場核查,並按照本辦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放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頒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布審批過程和結果。申請人、利害關系方可以就與其重大利益直接相關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已核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公眾有權查詢。

第四章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變更和換發

第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項目變更分為許可變更和註冊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包括質量管理人員、註冊地址、經營範圍和倉庫地址的變更(包括增加或刪除倉庫)。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除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發生變更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並提交加蓋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質量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提交新任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者職稱證書復印件;企業註冊地址變更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和倉儲條件說明;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時提交所經營產品的註冊證書復印件和相應儲存條件的說明;倉庫地址變更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後倉庫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和倉儲條件說明。

第十九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申請變更許可項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許可項目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按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驗收標準進行審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現場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變更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載變更內容和時間;不予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企業登記變更手續。變更後,醫療器械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曾因違法經營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案件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處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設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受理或者審查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變更申請,直至案件處理完畢。

第二十壹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後30日內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變更後,醫療器械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三條企業分立、合並或者跨原轄區遷移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換證申請進行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換證並辦理相應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符合要求的,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換發許可證,並撤回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時註銷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遺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遺失聲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企業發布虧損聲明之日起65,438+0個月後,按照原批準換發《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換發的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與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發放、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工作檔案,並於每季度第1周向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上季度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發放、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失效和依法撤回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建立檔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以及質量管理人員的變更;

(二)企業註冊地址和倉庫地址的變更;

(三)經營場所、倉儲條件和主要倉儲設施設備;

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化情況;

(五)企業產品質量管理體系的執行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壹)上年度新設立的企業;

(二)上壹年度檢查存在問題的企業;

(三)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企業。

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換證年度內,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可以壹並進行。

第三十壹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經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存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現場檢查結果在《醫療器械企業許可證》復印件上予以公告並記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壹)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者不予換證的;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或者依法關閉的;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撤回、撤銷、撤回或者宣告無效的;

(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經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自註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註冊地址、倉庫地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範圍、降低經營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並處654.3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放《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吊銷其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載明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

第三十九條在《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應當置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姓名、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證編號、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等事項。

第四十壹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印制。《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樣式及編號方法由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制定。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醫療產品管理局令。19《醫療器械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因為字數太多,我不能壹壹列舉。

/laws/index_3.html網站上有詳細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請自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