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教授經過20多年的學術探索和追求,在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領域做了大量開拓性的研究,在許多問題上為後人奠定了基礎,拓寬了研究視野,尤其在知識產權基礎理論、無形財產權理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始終走在學術研究的前沿。
知識產權基礎理論
20世紀80年代以來,吳教授在《法學研究》、《法律評論》、《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了壹系列文章,首次提出了知識產權的理論範疇,系統地研究了知識產權的基本理論,其觀點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認可。
(1)知識產權的本體、主體和客體體系
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壹種無形的精神財富,客體的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這也是這種權利與財產所有權最根本的區別。對於這種新型權利,在理論上很難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來解釋,在立法上也不可能簡單適用保護有形財產權利的方法。基於平等精神,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原始取得、派生取得、國民待遇等方面不同於壹般民事主體制度。此外,吳教授主張在知識產權法領域設立知識產品的範疇,以概括科學、技術、文化等精神領域的各種權利客體。同時,他對前蘇聯法學家對“創造性活動成果”等客體的統稱和中國法學家對“智力成果”的傳統看法進行了批判性分析,並以比利時法學家皮卡迪的理論為基礎,對知識產品的概念、特征和分類進行了描述、解釋和總結,認為其類型主要包括創造性成果、商業標記和商業信用。
(二)知識產權的法律地位
吳教授對知識產權法做了詳細的定位分析,並探討了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他認為知識產權是民法將知識形式的無形財產合法化和權利化的結果,屬於民事權利的範疇。他通過對各國立法體例的考察,認為在立法史上,任何壹部範式民法典中都沒有知識產權法典,任何壹部規定了知識產權法典的民法典都不是範式。他指出,當代知識產權法是壹個全面、開放和最具創新性的法律規範體系。但考慮到現代知識產權法包含了程序法和公法的規範內容,其權利範圍是不斷變化發展的,這種制度可以單獨立法,采用專門民法的體例較為妥當,不必整體納入民法典。吳教授認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應在民法典中原則規定,但同時應保留專門民法的體例。
(三)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
關於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我國理論界還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80年代的教科書和相關著述中,知識產權多表現為壹體兩權,即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20世紀90年代,知識產權理論普遍將知識產權與財產所有權區分開來,對無形財產權進行了定性分析。但是,這種對知識產權的理解還是不完整的。吳教授以《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借鑒經典理論,從歷史考察和現狀分析的角度,提出了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和人權屬性。世界貿易組織《知識產權協定》在序言中宣稱“知識產權是私權”。在眾多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知識產權協議》首次明確了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即以私權的名義強調私人知識產權的法律形式。以《世界人權宣言》為代表的主要國際人權公約賦予知識產權以人權意義。這個權利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創作者對自己智力創作的權利,二是公眾分享智力創作活動帶來的收益的權利。吳教授認為,這壹規定揭示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平衡保護理念,即保護知識產權的專有權和合理分享知識產權利益,構成了現代知識產權法的完整內容。
吳教授認為,私權與人權在本質上是統壹的。就人權體系而言,私有財產權是人權的基本權利;就知識產權本身而言,它不僅具有私權的屬性,而且直接構成基本人權的內容。在私權和人權的統壹範疇中理性地把握和認識知識產權,有助於全面考察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理念和社會功能。
無形產權理論
在現代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推動下,無形財富已經成為社會中壹種重要的財產類型,無形財產法律制度也在不斷變化。吳教授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等文章中提出了無形財產權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並在《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壹書中作了詳細的闡述和論證,引起了學術界的極大關註。
(壹)無形財產權的基本理論
財產是公民權利的重要客體,是社會經濟運行的基礎。吳教授仔細考察了從古羅馬到近代產權制度產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重點分析了當代無形產權制度的四大發展變化: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不斷擴大;新的知識產權層出不窮;商業商標的財產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被納入知識產權制度。
在中國的法律和經濟著作中,經常使用事物、財產甚至無形財產,它們大多用於轉化的意義上。因此,學者們有許多含糊之處。吳教授對“物”和“物”這兩個術語進行了細致的分析,指出在概念的內涵(即權利的客觀性)中,“物”和“物”具有與“物”相同的含義;在外延上(即對象的指向範圍),屬性和事物所包含的元素是不壹樣的;物作為壹切財產關系中最基本的要素,是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客體,因此不應過於狹隘地解讀物的概念。吳教授不同意將智力成果和創造性成果稱為無形成果,他認為作為客體的產權是壹種制度產品,而作為客體的智力成果是壹種精神產品。吳教授在對知識產權、無形財產和知識產品進行比較的基礎上,認為知識產品不僅概括了知識產品的本質含義,而且清楚地表明了物的無形性。而且突出了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商品性質和財產性質,所以知識產權的客體應該表述為知識產品,而不是實物或智力成果。
作為現代商品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產物,無形財產權是壹種不同於傳統財產權的新型民事權利,很難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來解釋。吳教授以民法學為理論基礎,對無形財產權的本體、主客體體系等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物的無形性是無形財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這種權利與傳統所有權最根本的區別。他總結了無形財產主體制度的三個重要特征:第壹,無形財產權的原始取得是基於被創造的身份資格,以國家承認或授予為準;第二,無形財產權的繼承性獲得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的,造成幾個權利主體分享同壹知識產品收益的情況;第三,外國人無形財產權制度的主體資格主要奉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不同於壹般物權法所采取的“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
吳教授通過對無形財產權的利用、限制、保護、管理、經濟分析及其與反不正當競爭關系的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成功構建了無形財產權的基本理論體系。
(二)無形財產權的具體制度
吳教授認為,知識產權所統轄的權利並不都來自知識領域,也不都是基於智力成果。“知識”這個詞似乎名不副實。從權利來源看,主要發生在智力創造活動和工商管理活動中;從權利客體來看,它由創造性知識、商業標誌和名譽構成。所以“知識產權”這個詞在很多無形財產面前已經顯得力不從心了。由於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形態的變化,財產變得越來越“無形”和“無形”,我們應該越來越重視和保護傳統上不被視為財產或財產權的權利。有鑒於此,吳教授主張在民法學研究中,應建立壹個超越知識產權範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容納壹切基於無形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標記形態、商業信用形態)的權利。具體包括:
1.創造性成果權。包括著作權(包括相鄰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權利)、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包括技術秘密權和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等。
2.商業標記權。包括商標權(含服務商標權)、商號權、原產地標記權及其他與制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標記權。
3.經營信用權。包括形象權、商譽權、信用權和特許經營權。商事人格利益壹般是指商業領域的商譽、信用、形象等各種信用。信用財產本身沒有外在形式,它的客觀指向是壹種商業人格利益。這種商事人格利益在產權制度創新過程中被賦予了無形財產權的基本特征。
吳教授對商譽權、信用權和形象權提出了新的見解。他認為商譽是壹種特殊的無形財產,由此產生的權利應當是財產權。商譽權雖然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但與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具有不確定的地域性、違法的時間性、非恒定的排他性等明顯特征。建議在我國民法中將商譽權規定為壹項獨立的知識產權,直接予以保護,即直接確認商譽權及其侵權責任。吳教授通過對信用制度的歷史考察,從經濟學和法學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語義,將其定義為對償債能力的社會評價。他認為,在民事權利體系中,信用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信用利益,是不同於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和人身權的無形財產權,建議在民事立法中確認信用權的獨立地位。吳教授關註到,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知識圖像的某些特征具有“二次開發利用”的價值。這種利用的目的並不局限於形象本身的知名度和創意,而在於形象與具體商品相結合所帶來的良好影響,這就是“形象的商業化”。在商業化過程中,知名形象產生了壹種特殊形式的私權,這種私權不是人格權意義上的壹般形象權,而是具有財產價值的(商業化的)形象權。形象權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但真實形象不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虛構形象不完全符合專利權和商標權的保護條件。肖像權是壹項獨立的無形財產權。
產權制度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新的物權類型不斷湧現,舊的物權制度也在逐漸發生變化,這給傳統私法制度帶來了巨大的沖擊,也為民法學者提供了認真反思如何重建物權制度的空間。吳教授在總結無形產權理論的基礎上,主張對當代產權制度進行新的安排,並提出了自己獨特的見解。
(壹)產權類型擴張與制度變遷
財產權與人身權的二分法和財產權與債權的二元結構是傳統財產制度建構的基本範疇。吳教授精辟地指出,產權的基本分類和制度建設的壹般理論雖然有其合理的意義,但不能將其視為壹種僵化的分析模式,要適應產權類型擴展的時代需要,創新和變革產權制度。
他關註的是,由於所有權各種權力的分離,出現了不同於所有權的財產權——股權和信托權;本文考察了在客體對象的利用渠道不斷擴大的條件下,其他物權體系被重新規範,出現了環境物權、區分地上權、空間役權等新的用益物權。對債權“物權化”和“證券化”的把握,使得物權和債權的界限日益模糊,租賃權和票據權有了新的法律屬性;分析了各種知識形態的新財產不斷湧現,導致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不斷擴張;本文探討了從壹般人格利益到商事人格利益的漸進演變,從而在現代法律框架下建構了不同於傳統人格權的商事人格權。
(二)產權制度的理論構建
吳教授認為,在物權的法律建構中,既要遵循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又要註意內在邏輯的聯系,即實現歷史與邏輯的統壹。在構建物權體系時,可以沿襲大陸法系的傳統,繼續使用物權和債權的稱謂,但不必拘泥於所有權絕對中心的觀念,也不必拘泥於物權和債權的二元結構。現代產權制度應該是壹個多權利類別的開放體系。
他認為,中國的產權制度包括以下三部分: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有形產權制度,以知識產權為主體的無形產權制度,以債權和繼承權為內容的其他產權制度。在有形財產權利範疇中,除所有權外,還應包括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空間使用權、典權、居住權、相鄰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在無形財產權範疇中,除了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誌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業秘密權等知識產權外,還應包括商譽權、信用權、形象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權利。其他物權包括債權、繼承權以及壹些獨立的物權,如股權、信托權、票據權等。這些權利有的是強制性財產權,有的是兼具財產權和債權的特殊財產權。
(3)財產權立法和民法典編纂
自羅馬法以來,經過許多立法者和法學家的培育,物權制度已經形成了成熟的概念,產生了風格各異的制度。吳教授認為,我國的物權立法必須采取經驗與理論相結合的建構方法,遵循嚴密的邏輯概念和制度要求,將各種物權制度納入民法典的框架之中。
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編纂有兩種模式,即法律階梯模式和潘德克頓模式。他們對物權制度的構建在19世紀的《範式民法典》中取得了非常經典的表現,但各有各的弊端。吳教授認為,中國未來的民法典可以借鑒20世紀的範式民法典——新荷蘭民法典,並設立壹部物權法或物權總則。他主張首先要對財產進行界定,從而為構建開放的產權制度提供基本概念。其次,規定“物權總則”,抽象概括適用於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擔保權的壹般規範;第三,規定“債權通則”以指導單獨編纂的合同法和侵權法,涵蓋不能單獨歸類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第四,規定“知識產權通則”既能解決知識產權制度的“入典”問題,又能保留其特殊的民法風格。吳教授認為,到目前為止,民法典沒有專門規定知識產權,這壹點已經得到大多數學者的認可。知識產權制度雖然沒有平行移植到民法典中,但還是要在民法典中作出總則規定;最後,規定了其他財產權包括不能涉及的其他財產權,如財產權、知識產權、債權、繼承權等。
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2001中國入世後,吳教授指出知識產權戰略是中國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是中國實施市場競爭的戰略重點,是中國開展對外貿易的戰略舉措,成為當時最早提出該戰略的學者之壹。新的國際貿易體系的形成、新技術革命的興起和新的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現,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改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此,他指出,知識產權法應不斷修改和完善,順應歷史潮流,逐步步入國際化、現代化和法典化的戰略發展道路。
吳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體現了這壹制度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則在全球範圍內的普遍性。然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並不意味著在保護內容、保護標準和保護水平方面全球法律規範的統壹。根據“最低保護”原則,國家立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得低於國際公約規定的標準,這是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壹般要求。中國既是傳統的發展中國家,也是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在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進程中,應針對中國發展的不同階段規定不同的戰略措施。既要考慮實際利益,又要有前瞻性的眼光;既要遵守國際公約的規定,保護國外的高新技術,又要促進國際合作,保護國內的傳統知識。
在他看來,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表明這壹制度與時俱進。知識產權法的興起不過三四百年,其制度本身就是壹個法律制度創新與科技創新互動、相互創新的過程。從壹定意義上說,各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差異,本質上反映了各國科技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因此,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保持其先進性,即通過法制現代化來促進科技現代化。
立法體例的選擇不僅是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偏好,還涉及立法技巧和規則的運用,還應受到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科技等因素的影響。基於對各國立法案例的歷史考察和現狀分析,以及對知識產權制度定位的認識,吳教授認為,無論何時、以何種方式,法典化都將是中國知識產權立法的必由之路。
版權合理使用制度
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吳教授在博士期間就率先對著作權領域的壹大難題——合理使用制度進行了系統而具體的深入研究,成為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第壹個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專題研究的學者。他以民法理論為基礎,綜合運用法制史、法哲學、法經濟學、比較法、憲法學等研究方法,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多維度的分析研究,兼顧應對策略的實踐探索。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撰寫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1996)壹書受到學術界的高度評價。
(壹)合理使用制度的跨學科研究
追求方法創新和理論創新壹直是吳教授多年來不懈的學術要求。他從合理使用制度的發展歷史探索、哲學基石建構和經濟學品格視角入手,清晰勾勒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框架,動態反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內容,全面反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多學科研究軌跡。
吳教授深入探討了合理使用制度建立的立法動機——平衡精神,論述了該制度從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創制歷程;首次將價值法學理論引入合理使用制度並賦予其哲學意義;分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價值——“合理的公平正義原則”,指出該原則由公平、平等、公益和理性構成,得出“合理使用的價值目標在於協調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通過平衡保護促進文化和科學的發展”的結論;將經濟分析引入版權研究,也是吳教授研究方法創新的壹次大膽探索。他指出,在合理使用領域,效益價值和正義價值同等重要。信息公共產品理論表明,版權的設定使信息的生產者通過市場交易獲得成本補償;根據不相容使用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構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合理劃分創作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區域,減少額外的交易成本,實現信息資源優化配置的良好效益。同時,吳教授運用帕累托標準、市場均衡狀態、成本收益模型等理論總結和描述了合理使用規則的經濟品格,即公平使用、公平誠實使用和有限使用規則。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憲法學研究
吳教授率先將憲法學的討論引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他認為,合理使用與公民的憲法權利密切相關,是公眾利用作品進行信息交流和傳播的合法形式,是公民實現表達自由權的基本條件。他發現西方國家相關問題的立法和司法有兩大趨勢:壹是以有限的方式保護新聞作品的權利,從而阻斷合理使用;二是賦予合理使用準憲法權利的含義,優先保護合理使用所涉及的權益。通過論述合理使用制度的私法基礎,也凸顯了吳教授在這壹問題上的全新視角。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實證研究
吳教授通過對合理使用相關制度的比較分析,從內涵上準確界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地位。他對合理使用合理性判斷標準的認真研究,進壹步為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和構建提供了理論標準,從而找到了合理使用中這壹最大難題的基本解決方法。此外,吳教授還前瞻性地探討了現代傳播技術對合理使用制度的影響,具有理論發展意義和實踐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