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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訴訟流程梳理(審判階段)
在將書附在文章上並將案件歸檔後,

首先,時間安排

法院立案後,立案法院會根據案件類型將案件分配給特定的業務法院,業務法院再根據順序分配給特定的執法法官。首先拿到案件的是法官的書記員,書記員會根據法官的日程安排確定開庭時間。壹般這個時間是立案後壹個月左右,取決於每個法院和每個法官的業務情況。

第二,交付

壹些法官在收到案件時會向被告和第三人(如果有)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但大多數法官通常在確定開庭時間後向當事人送達傳票和上述材料。大部分送貨方式都是EMS。如果妳能聯系到被告,妳也會讓被告主動來法院領取。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官會直接送上門。如果聯系不到人,無法送達,只能公告送達。除了幾百的公告費外,公告將延遲3個月左右。因此,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訂立司法地址服務條款。在訴訟中,法院可以根據該條款發送郵件,即使郵件因各種原因被退回,也視為送達。

第三,開庭

⑴人員

根據合議庭成員的人數,法官將分為終身制和合議制。在終身職位制度中,壹名法官將坐在法官席,壹名書記員將坐在書記員席。合議庭中,法官席坐了三個人,審判長在中間,普通人民陪審員在兩邊。如果案件很復雜,法官和書記員仍然是壹體的。人民陪審員壹般是在自己的行業內有壹定聲譽和貢獻的老年人。法律專業人士很少,更多的是對事實進行評論,但壹般不會影響案件的發展。法官就是法官。審判長是本案的負責人,比法官高壹級。如果合議庭全部由法官組成,審判長只能是庭長或副庭長。書記員負責在開庭時打字,並記錄各方的話語。

⑵審判

審判準備階段

1,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宣讀完畢後全體起立,邀請審判員或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2.進入法庭後,法官請大家坐下,然後敲小錘宣布庭審開始;3.法官核對雙方身份信息;4.法院宣布了本案法官和書記員的組成,並告知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5、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員或者書記員回避;6.詢問是否有證人,證人不能出席;7.詢問雙方是否收到傳票和舉證通知等文件。這些固定流程完成後,將正式進入案件審理階段。壹些法院可能會簡化甚至跳過上述過程,直接開始正式審判。

正式審判階段

1.原告閱讀起訴狀時,只需闡明訴訟請求,然後簡要陳述事實和理由。如果事實和理由與起訴狀壹致,則沒有必要再讀壹遍。2.被告對原告的陳述做出了回應。在這個階段,辯護更多的是壹種全面而重要的反駁。除非特別重要,壹般不適合在這裏過多贅述。

3.雙方舉證質證。順序是原告先舉證,被告和第三人(如有)質證,被告舉證,原告和第三人(如有)質證,第三人舉證,原告和被告質證。證據壹般需要原件,可以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也可以接受。證據的目的圍繞著自己的觀點。質證壹般針對證據是否真實、相關、合法,能否達到證明目的。舉證、質證環節可能是整個庭審乃至整個案件最重要的階段。壹般來說,許多法官在完成舉證和質證後會有壹個大致的心理判斷。所以有句話說,打官司就是為了爭證據。這句話並不完全準確,但它確實反映了證據的重要性。盡管法律規定民事審判是主導性的證據規則,即雙方當事人都有義務證明自己的積極觀點,誰擁有更好的證據將被接受,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法官越來越重視證據的閉環,即證據所反映的內容能夠形成完整合理的事實過程,盡管它無法達到合理懷疑的水平,但它不能違反正常的事實邏輯。

4.事實調查。根據證據,法官向當事人詢問了壹些案件的關鍵問題。

5.辯論。圍繞事實和法律。特別是在有爭議的案件中,辯論可以發揮重要作用。此外,司法實踐中特別註重案件辯論,本院或上級法院對同類型案件的裁判思路和裁判結果會極大地影響案件的裁判。

6、最後申明。結束語。

整個庭審最重要的是證據的出示和雙方的陳述。復雜的案件可以通過視覺圖標或其他方式更清晰地呈現案件事實。庭審結束後,也可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發送補充意見。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序,壹個案件可能審理幾次或只審理壹次。

⑶判斷

15天上訴。上訴期過後,無人上訴,判決生效。

壹般壹個壹審50萬元以下的案件,是簡易程序,從立案開始,3個月審理完畢。普通程序更復雜,金額更大,找不到人宣布。6個月後審判完成後,也從案件開始。公告期不計入試用期。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