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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關於
保險單不是保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必要條件,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有所不同。

壹、合同成立及生效分析

(壹)保險合同及其成立條件

我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約定權利義務的協議。”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就保險合同的內容達成壹致意見時,保險合同成立。從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來看,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歷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也稱為投保和承保。壹般來說,保險是要約;承保是指保險人同意承保,這是壹種承諾。承諾生效時,保險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理論,所謂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壹定要求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是將要約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壹致表示。保險合同符合成立要件就會被宣告成立,但成立的合同必須滿足壹定的生效要件才能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的成立解決了保險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但沒有解決保險合同是否生效的問題。換句話說,即使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根據這壹規定,保險合同成立的壹般要件有三個:第壹,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投保人的保險請求是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實踐中表現為投保人主動要求填寫投保單,或受保險代理人要約引誘填寫投保單,即投保人向保險人發出書面要約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第二,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人收到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後,經逐項審核,認為符合保險條件,願意接受投保人。

保險要求並同意。在實踐中,這種同意承保主要表現為保險人的言語和信件,或者保險人向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收據,也表示同意承保。第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在保險合同的成立過程中,無論是以投保單的形式,還是通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面對面談判,或者以其他形式,保險合同的訂立都是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不斷談判的過程,是要約、反要約、再要約和承諾的過程。需要明確的是,投保單雖然是要約,但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或者保險費收據載有其他條件且必須經投保人同意的,該保險單或者保險費收據應視為保險人向投保人發出的新要約,保險合同只有在投保人反承諾後才能成立。因此,保險合同成立的關鍵在於保險人與投保人是否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協議,協議成立。

(2)保險合同生效及其生效要件。

保險合同的生效意味著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相應地,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具有約束力,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那麽雙方協商壹致後,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即成立。具體來說,保險合同生效有三個條件:壹是主體合格,即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申請人而言,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就保險人而言,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必須在其營業執照核準的業務範圍內訂立保險合同。二是意思表示真實,即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其真實的內心意思。如果投保人故意謊報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隱瞞保險標的的真實情況,保險人被騙取,但其雖與投保人就保險合同達成壹致意見,但未反映當事人的真實內心意思,即意思表示與真實意思表示不壹致,由此產生的保險合同應屬無效。三是合同內容合法,即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保險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眾* * *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保險合同而言,要求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嚴格遵守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否則保險合同將無效。例如,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從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和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不難看出,保險合同的訂立是壹種約定。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只需審查雙方是否通過意思表示確立了彼此之間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這只是壹種事實判斷。保險合同生效,即保險合同的內容已經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並受法律保護。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是法律對已成立的保險合同的評價,是對保險合同法律價值的評價。它已經超越了保險合同當事人各自的視角,而是從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角度和全社會的利益出發對保險合同進行評價,從而維護保險合同的安全性和公信力。因此,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更為重要。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間的區別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壹般來說,合同生效的起始時間不能獨立於合同成立的時間而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是合同生效的時間。筆者認為,合同本身不是法律,它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協議,因此它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不存在未成立合同生效的問題,已成立的合同也不自動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總的來說,它們之間的差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它們處於兩個不同的階段,屬於兩個不同的機構類別。雖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概念,人們往往很難區分起始時間,但從邏輯分析的角度來看,它們畢竟處於兩個不同的階段。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後才能談合同生效。

2.它們的組成元素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應當符合成立條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生效條件。合同的成立是締約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3.它們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只是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如果雙方之間的協議符合國家的意願,它將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不僅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還要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條件達成壹致意見。並不意味著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不僅在於它們處於兩個不同的階段,屬於兩個不同的體系,而且在於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的本質區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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