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關系中的鄰近並不意味著在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導致損失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主導或主導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和損失結果的形成,必須具有直接後果關系,保險人才有責任對損失進行賠償。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指只有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換句話說,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應限於作為近因的保險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沒有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重要標準。對於單壹原因造成的損失,該單壹原因為近因;對於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近因是持續起決定性或有效作用的原因。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人身保險理賠案例——責任認定與近因原則(二)——藥物過敏可以賠付嗎【案例介紹】某被保險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意外傷害附加醫療保險。壹天,被保險人因支氣管發炎前往醫院治療。醫院按照醫療規定操作,首先為被保險人進行了青黴素皮試,結果為陰性。然後按照醫生開的劑量註射青黴素。治療兩天後,被保險人出現過敏反應,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黴素過敏。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憑醫院證明和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案例分析】保險人收到受益人的申請後,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壹種意見認為,被保險人在接受醫療期間死亡,不屬於“意外傷害”的範疇。由於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不是疾病、死亡和醫療保險,保險人不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壹種意見認為,雖然被保險人在治療疾病的過程中死亡,但遲發性青黴素過敏對醫院和被保險人來說都是突發事故,特別是對過敏體質的人來說,不能因為對某種物質過敏就認為身體亞健康。因此,青黴素過敏引起的死亡可以按中毒死亡處理,但不能按疾病死亡處理。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因病死亡的可能性被排除,它只能被視為意外死亡。因此,保險人應當按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案例結論】壹般來說,後壹種意見更為合理。首先,就“意外傷害”的定義而言,它是指外部的、突然的、非故意的客觀事件導致被保險人遭受嚴重傷害。對於被保險人來說,醫院根據醫療法規註射的青黴素類藥物可以認為是“外來”物質,即具有“外來”因素;因為皮試正常。被保險人在治療兩天後突然出現過敏反應,不僅被保險人自己無法預料,而且在被保險人出現過敏反應後被醫院知道。雖然醫院知道人群中有些人會發生青黴素過敏反應,但具體是誰、何時會發生,尤其是那些首次使用青黴素並有延遲青黴素過敏反應的人,醫院也不得而知。因此,該事件對被保險人而言具有“突然性”因素;被保險人去醫院治療的目的是治療支氣管炎癥,但他沒有想到會因青黴素過敏反應而死亡。顯然,被保險人有“無意”的因素。基於以上三個因素,被保險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再者,就“意外傷害”的因果關系而言,只有在意外傷害與死亡、傷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成立。即當意外傷害是導致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時,即構成保險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使用其他藥物而不是青黴素,就可以治愈支氣管炎,並且是安全的。但是因為被保險人不知道自己對青黴素過敏,醫院也認為青黴素可以正常使用,所以在這個前提下就發生了悲劇。顯然,青黴素過敏反應是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傷害的原因。這是因為中國的醫療衛生部門沒有統壹確認對某種物質有過敏反應......>;& gt
近因原則是什麽
論保險的近因原則
(1)什麽是“近因”?
經過幾個世紀的爭論和辯論,保險中的近因原則被普遍接受。這壹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但大多數解釋和確立這壹原則的訴訟都與海上保險有關。界定近因概念的重要案例是1918中的利蘭航運有限公司訴諾威奇聯合火災保險協會有限公司案。在這種情況下,壹艘名為“Ikaria”的船只於2005年6月5438日+0965438日+10月30日被敵人的潛艇魚雷擊中。該船的海上保險單承保海上風險,但“所有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為的後果”除外。船體被炸開了兩個大洞,壹號艙裏裝滿了海水。這艘船仍然駛入法國勒阿弗爾,停泊在壹個碼頭,那裏正在進行繁忙的軍事運輸。如果這艘船停泊在這裏,本可以獲救,但港務局擔心這艘船會沈沒並阻礙碼頭的使用。因此,港務局命令該船拋錨或在港口外搶灘,或在防波堤外拋錨。當時船長只能服從命令,選擇在防波堤外靠岸。由於海底不平和被魚雷擊中後頭重腳輕,船頭在退潮時擱淺,而船的其余部分仍在水中。這導致船體嚴重扭曲,最終在2月2日漲潮時沈沒。
保險人認為損失的近因是魚雷,屬於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主張時間上的最後壹個損失原因是近因,因此船舶沈沒是由防波堤處反復擱淺造成的。
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勝訴,並拒絕使用時間標準作為衡量近因原則的方法。
在這個案例中,蕭伯納勛爵對近因原則進行了精辟的闡述。他說,真正的決定性原則是將保險合同視為壹個整體,確定合同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什麽造成了損失、事件、災難和事故?這不可能是想象出來的,而只是合同雙方在談論損失原因時應該想到的。將近因視為時間上最近的原因是不正確的。說原因就像壹塊面包,彼此之間沒有聯系,或者像壹條鏈條,這並不完全正確。因果鏈只是壹種方便的表達方式,但其形象並不準確。因果關系不是鏈條,而是網絡。在每壹個點上,影響、力量和事件都曾經和正在交織在壹起,它們從每個交叉點徑向無限延伸。在各種影響匯合時,法官有必要根據事實宣布哪個原因是近因,哪個是遠因。他接著說,近因是什麽意思?接近並不意味著時間上的接近,而是效果上的接近,這是承保損失的真實有效原因。接近度是影響結果的最有效因素。如果多種因素或原因同時存在,要選擇其中壹個作為近因,必須選擇能夠歸因於損失的現實、決定性和有效的原因。
②近因的認定
損失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第壹種是幾種原因同時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們是並排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損失的近因必須歸因於決定性和有效的原因。即這個原因是現實的、主導的、決定性的和有效的。其他原因不是保險風險,它不能決定損失的發生,而只能決定損失的程度和大小。
第二,幾個原因不可避免地與最初的原因依次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近因是最接近實際損失的原因,而不是最接近時間損失的原因。
第三種是幾個原因相繼發生,但因果鏈被新的幹預因素打斷。如果這個新的幹預理由是現實的、主導的和有效的,那麽之前的理由將被新的幹預理由所取代,它將變得遙遠而不會被考慮。遠程原因是否是保險風險並不重要,沒有遠程原因就不會有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因於主導和有效的新幹預。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壹種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結果和延伸。......& gt& gt
近因原則是什麽
論保險的近因原則
(1)什麽是“近因”?
經過幾個世紀的爭論和辯論,保險中的近因原則被普遍接受。這壹原則適用於所有保險,但大多數解釋和確立這壹原則的訴訟都與海上保險有關。界定近因概念的重要案例是1918中的利蘭航運有限公司訴諾威奇聯合火災保險協會有限公司案。在這種情況下,壹艘名為“Ikaria”的船只於2005年6月5438日+0965438日+10月30日被敵人的潛艇魚雷擊中。該船的海上保險單承保海上風險,但“所有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為的後果”除外。船體被炸開了兩個大洞,壹號艙裏裝滿了海水。這艘船仍然駛入法國勒阿弗爾,停泊在壹個碼頭,那裏正在進行繁忙的軍事運輸。如果這艘船停泊在這裏,本可以獲救,但港務局擔心這艘船會沈沒並阻礙碼頭的使用。因此,港務局命令該船拋錨或在港口外搶灘,或在防波堤外拋錨。當時船長只能服從命令,選擇在防波堤外靠岸。由於海底不平和被魚雷擊中後頭重腳輕,船頭在退潮時擱淺,而船的其余部分仍在水中。這導致船體嚴重扭曲,最終在2月2日漲潮時沈沒。
保險人認為損失的近因是魚雷,屬於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主張時間上的最後壹個損失原因是近因,因此船舶沈沒是由防波堤處反復擱淺造成的。
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勝訴,並拒絕使用時間標準作為衡量近因原則的方法。
在這個案例中,蕭伯納勛爵對近因原則進行了精辟的闡述。他說,真正決定性的原則是將保險視為壹個整體,並確定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什麽造成了損失、事件、災難和事故?這不能憑空想象,而只能是當事人在談論損失原因時心中應該有的想法。將近因視為時間上最近的原因是不正確的。說原因就像壹塊面包,彼此之間沒有聯系,或者像壹條鏈條,這並不完全正確。因果鏈只是壹種方便的表達方式,但其形象並不準確。因果關系不是鏈條,而是網絡。在每壹個點上,影響、力量和事件都曾經和正在交織在壹起,它們從每個交叉點徑向無限延伸。在各種影響匯合時,法官有必要根據事實宣布哪個原因是近因,哪個是遠因。他接著說,近因是什麽意思?接近並不意味著時間上的接近,而是效果上的接近,這是承保損失的真實有效原因。接近度是影響結果的最有效因素。如果多種因素或原因同時存在,要選擇其中壹個作為近因,必須選擇能夠歸因於損失的現實、決定性和有效的原因。
②近因的認定
損失的原因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
第壹種是幾種原因同時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們是並排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損失的近因必須歸因於決定性和有效的原因。即這個原因是現實的、主導的、決定性的和有效的。其他原因不是保險風險,它不能決定損失的發生,而只能決定損失的程度和大小。
第二,幾個原因不可避免地與最初的原因依次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近因是最接近實際損失的原因,而不是最接近時間損失的原因。
第三種是幾個原因相繼發生,但因果鏈被新的幹預因素打斷。如果這個新的幹預理由是現實的、主導的和有效的,那麽之前的理由將被新的幹預理由所取代,它將變得遙遠而不會被考慮。遠程原因是否是保險風險並不重要,沒有遠程原因就不會有損失也不重要。損失的近因歸因於主導和有效的新幹預。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壹種分析近因的方法,即近因是指對損失的發生具有現實性、決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損失是近因的必然結果和延伸。如果某種原因只是增加了損失的程度或擴大了損失的範圍,那麽本》》》gt;
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鄰近性原則鄰近性: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和決定性因素。相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和決定性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適用具有普遍意義。近因原則:處理賠償案件時,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的,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另壹方面,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會構成保險人支付賠償的條件。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是什麽,是如何確定的?
妳好!近因原則是指保險標的損失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直接造成時,保險人將予以賠償。換言之,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保險賠償的條件。
近因原則如何確定?(多種原因交替。在因果鏈中,涉及到壹個新的獨立原因,打破了原有的因果鏈,直接導致損失。所涉及的新的獨立原因是近因。
(二)各種原因相互獨立,無重疊。損壞可以分原因,保險公司負責承保風險。
(3)各種原因相互延續。在各種原因連續發生造成的損失中,如果是前因直接造成的必然結果,或者是前因的合理延續,或者是前因的自然延伸,那麽前因就是近因。
(4)多種原因相互重合,* * *共同作用。由於各種原因之間的相關性,很難判斷某個原因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原因,甚至強行從中分離出主次原因也會產生相互矛盾的結論。
近因原則對保險管理有何意義?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壹項基本原則。它是保險當事人在辦理保險案件或審理與保險賠償有關的訴訟案件、調查事件原因和確定事件責任歸屬時所遵循的壹項原則。近因是指風險與損失之間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決定性的損失原因,而不是時間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根據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承擔賠償(給付)責任。長期以來,它是保險實踐中處理索賠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之壹。意義不大,只是壹個判斷標準。
近因原則是什麽?適用近因原則應註意哪些問題?
近因原則是保險當事人在處理保險案件時,或法院在審理與保險賠償有關的訴訟案件時,在調查事故原因和確定事故責任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根據近因原則,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承擔賠償(給付)責任。保險中的就近原則:保險關系中的就近不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最接近損失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主導或支配性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和損失結果的形成,必須具有直接後果關系,保險人才有責任對損失進行賠償。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指只有導致保險事故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換句話說,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應限於作為近因的保險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雖然我國現行保險法沒有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重要標準。對於單壹原因造成的損失,該單壹原因為近因;對於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近因是持續起決定性或有效作用的原因。近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近因原則——損失與近因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要確定近因,首先要確定損失的因果關系。確定因果關系有兩種基本方法:從原因推斷結果和從結果推斷原因。從近因和保險責任的認定來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損失是由單壹原因造成的。
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單壹原因造成的,該原因為近因。原因屬於保險責任事故的,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原因屬於免責項目,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造成損失的原因很多。
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原因造成的,應區別分析。?
1.多種原因同時造成的損失。多種原因同時發生,但沒有先後順序,都是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應區別對待。如果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同時發生,保險人應對所有損失負責;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同時發生並免除責任的,保險人對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同時導致損失的多種原因並不都是保險責任,則應嚴格區分。對於能夠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保險人只對保險責任範圍內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果無法區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則不予賠付。
2.各種原因連續發生造成的損失。
如果損失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原因和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並且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那麽首先發生並導致壹系列風險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保險中的近因原則是什麽?
鄰近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和最具決定性的原因,而不是時間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保險近因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風險與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保險風險,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近因是除外風險或未投保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
壹架飛機在飛行中被閃電擊中,導致其尾部嚴重受損。為了機上乘客的安全,飛機不得不緊急著陸。但由於機尾受損,緊急降落時機身劇烈搖晃,機上壹名乘客突發腦溢血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因果關系是:
雷擊→受損尾翼→緊急著陸→震動→突發腦出血→死亡。
從這個因果鏈來看,乘客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雷擊,而突發腦溢血只是雷擊造成的壹系列後果之壹,所以這起事故的近因是雷擊。
保險事故中近因原則如何判斷?
1.什麽是近因?近因不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距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原因。例如,壹艘船被魚雷襲擊時沈沒了。以時間距離沈船最近為由,判定海水進入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當造成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且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中斷時,發生並造成壹系列損失的第壹個原因為近因。
二、近因原則的含義:近因原則確定了保險責任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人賠償損失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近因”的基本原則之壹具有以下基本含義:壹是規定近因的認定方法;第二,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保險風險,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近因是除外風險或者未投保風險,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近因的認定方法:(1)從最初的事件出發,根據邏輯推理判斷下壹個事件可能是什麽;然後,從第二個可能的事件中,根據邏輯推理判斷最終的事件,即損失是什麽。如果推理和判斷與實際事實相符,那麽最初的事件就是造成損失的近因。(2)從損失開始,按順序從後往前追溯,在每個階段,根據“為什麽會發生這壹事件?”想找出以前的事件。如果不間斷地追溯到最初的事件,那麽最初的事件就是近因。例如,暴風雨刮倒了電線桿,電線短路產生火花,點燃了房屋並造成財產損失。在這方面,無論我們使用哪種方法,我們都會發現暴風雨,被吹倒的電線桿,電線短路,火花和本案中的火災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