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報告的意思是:
備案是指將原因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存檔備查。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備案主要是在《立法法》和《規章備案條例》中規定的。國務院部門法制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的規章備案工作。
安全許可管理條例?
提交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資料的說明:
1,名稱驗證通知;
2、三級安全師資質證書及資料;
3.註冊場所的產權證明和租賃合同;
4.安保服務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5.法人、股東和主要管理人員簡歷;
6.申請和其他材料。
提供下列城市保安服務公司許可證:
北京1
2.陜西Xi安
3.山東省青島市
4.遼寧沈陽
5.浙江杭州
6.福建廈門
7、內蒙古包頭保安分局備案。
綠色通道審批,高效辦證,省心省時省;安心,安心,多年經驗,成熟市場,已成功服務新成立的數十家保安服務公司。
此外,為國內城市保安服務公司提供持牌股權收購轉讓服務,及時對接多個渠道,讓您放心接收轉讓。
個體戶保安的備案要求是什麽?
自謀職業保安員,單位備齊全部材料後,填寫《自謀職業保安員登記表》到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受理點(窗口)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備案材料接收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受理備案材料錄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備案單位保安員人數超過20人的,需自行申請安裝安保管理信息系統,並在3個工作日內自行將其數據錄入安保管理信息系統。上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報市局行政審批改革部門確認。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要求,並制作《行政備案材料補正通知書》提交申請人。
安全使用規範管理規定?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5438+00 2009年6月國務院第564號。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165438+2020年10月29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保安服務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壹)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由保安員向客戶單位提供的警衛、巡邏、守護、押運、貼身護衛、安全檢查、安全技術防範、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本單位的保安、巡邏、警衛等安全保衛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為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國家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簡稱保安從業人員)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依法保護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就業、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人員和保安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二)擬任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相關工作經歷,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開除公職或者退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保安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武裝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
(二)國有獨資或國有資本占註冊資本總額的0%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規定》要求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和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新增武裝押運服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核發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現有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設武裝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後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無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的公安機關審查,並持審查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聘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人和安全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保安管理制度。
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聘用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人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和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壹)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行政拘留三次以上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書未滿3年的;
(四)保安員證書被吊銷兩次的。
第十八條保安經營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並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人員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人員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和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危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負傷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犧牲的保安員被批準為烈士的,按照國家關於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壹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服務項目和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後,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保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請求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實,拒絕非法保安服務請求,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用外商投資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派遣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行業的服務標準提供規範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安全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監控設備的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監控設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應當至少保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人員和客戶單位不得刪除或者傳播。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對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信息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人員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應當穿著保安員服裝,佩戴國家統壹的保安服務標誌。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誌應當明顯區別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由保安服務經營單位在推薦款式範圍內選擇。保安服務標誌的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必要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的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了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和物品;
(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使用槍支,按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
(五)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人員或者客戶單位的非法指令。保安經營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不得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不得停繳或者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安全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安全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具有安全培訓所需的教師,其中安全專業教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10年以上治安管理工作經歷;
(三)具備安全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表和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押運服務的保安員應當接受人民警察院校和人民警察培訓機構的槍支使用培訓。承擔訓練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和訓練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大綱制定教學計劃,對受訓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訓練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人員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保安警衛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人員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人員、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人員、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人員和保安培訓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並由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人員、保安經營單位和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接受公眾對保安從業人員、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調查結果。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從事保安服務和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備案或者註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或者未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保安服務要求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和保管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保安服務客戶單位明確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二)利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除或者擴散保安業務中形成的監控視頻資料和報警記錄;
(四)指使或者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
(五)疏於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造成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客戶單位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或者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保安經營單位與保安員解除勞動合同的,對保安經營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
(五)刪除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視頻資料和報警記錄;
(六)在保安服務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提供的信息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從事武裝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條例》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保安經營單位支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經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和保安員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和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經保安員所在單位培訓,並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保留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