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違約損害賠償可預見規則是什麽意思?《民法典》中的違約損害賠償可預見規則,是指合同壹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違約方只對簽訂合同時已經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違約方對超出可預見範圍的損失不予賠償的規則。我國1999年《民法典》第584條第1款但書是該規則的原則性規定。《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第1款: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損害賠償:指違約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違約方應依法或按合同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最常見的連帶責任形式之壹,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壹種主要救濟方式。從性質上來說,違約損害賠償實際上是法律強制違約方給受害人壹筆錢,目的是彌補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損害賠償1的特點。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壹種民事責任。合同生效後,債權人因債務人違約而遭受損害,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合同債務關系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關系。損害賠償作為違約責任的壹種形式,不同於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合同無效後的損害賠償和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在於它只能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則不適用違約損害賠償。2.原則上,損害賠償只是補償性的,不是懲罰性的。違約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的壹種,與其他民事責任壹樣,從法律性質上講,應當只具有賠償功能,而放棄懲罰功能。再者,從民法的等價賠償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壹旦造成損害,都必須以同等數額的財產賠償他人。壹方違約後,違約方必須賠償另壹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壹切損失。違約損害賠償原則也是完全適用的,即損害賠償應當是補償性的,其主要目的是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壹加壹”賠償。因為賠償金額已經超過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屬於懲罰性賠償。這種賠償只適用於欺詐行為,只是違約賠償的例外,而不是損害賠償的壹般原則。3.損害賠償的原則是賠償受害方因對方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害。如果壹方不履行或不能正確履行合同,另壹方不僅會遭受現有財產的損失,還會遭受預期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應該得到全額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4.損害賠償是任意的。《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事先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這樣就可以約定違約賠償的範圍和金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同時,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免責條款,免除其未來的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當然,這種約定僅限於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秩序。5.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違約責任形式,其他任何形式的責任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將損害賠償列為壹個專門章節。我國民法典雖然沒有專節,但在違約責任壹章中也有關於損害賠償的專門規定。貨幣作為壹種普遍等價物,任何損失壹般都可以轉化為貨幣補償。特別是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具有根本性的救濟功能。這完全符合民法中等價有償和補償的補償性和金錢的壹般性質,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獲取經濟利益的主要目的。因此,作為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和補救措施可以轉化為損害賠償。6.損害賠償是壹項嚴格的責任。損害賠償是壹種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要存在違約行為,並且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其違約是否有過錯,我不問。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來看,民法典在違約民事責任中沒有提及過錯,也沒有明確規定過錯責任原則。事實上,我國民法典法律體系中的損害賠償應當是壹種嚴格責任,原因如下:第壹,我國法律沒有規定違約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甚至沒有提到過錯二字。第二,違約是客觀存在的。是指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義務的狀態,不包括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第三,民法典和民法典只規定了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第四,《民法典》第593條規定,當事人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違反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本文突出了無過錯違約責任的特征。因此,壹方當事人能夠證明另壹方當事人構成違約並造成損害的,違約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其違約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這就涉及到舉證責任。壹方要想讓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必須證明對方有違約行為並造成了損害後果。違約方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希望能幫妳解決相關問題。如有疑問,歡迎在本網咨詢律師。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