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編輯器: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它離不開調整勞動關系的核心內容。
澄清以下幾點:勞動法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它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
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從狹義上講,中國勞動法是指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4年7月5日通過並於1995年10月0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勞動法
《勞動法》作為保障人權、體現人文關懷的基本法律,甚至被稱為西方第二部憲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關於員工就業的勞動就業政策和法規;勞動合同訂立、變更和解除程序的規定;簽訂和執行集體合同的辦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安全技術規程等。
上述內容在壹些國家以各種單行法律法規的形式出現,在壹些國家以勞動法的形式頒布。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壹個重要而獨立的法律部門。
工人權利:
(1)平等就業權。勞動法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有就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實際保障參加社會勞動並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和就業權利無法實現,所有其他權利也將促進基礎。
②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素質、能力、興趣愛好和市場信息選擇適合自己才能和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有自由擇業的權利。擇業權有利於勞動者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不僅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3)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依照勞動合同和國家有關法律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繼續行使勞動權利不可或缺的物質保障。
(4)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享有勞動權利的最直接保護。
(5)有休息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開發了工人休息和療養的設施。
(6)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為了在勞動者生病和年老時提供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再生產的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教育既包括普通教育,也包括職業教育。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其勞動權利的基本條件,因為勞動者必須具備壹定的職業技能才能實現其勞動權利,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有權將爭議提交解決,即勞動者有權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有監督權。
雇主的權利:
(1)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由於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都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種規章制度,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取得壹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為勞動者設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勞動定額,勞動者在無特殊情況時應當完成。
(三)勞動者職業技能評估權。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考核結果安排合適的崗位和獎金。
(4)有權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有權根據《勞動法》中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自己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合法工作和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依法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這是組織社會勞動的基礎和必要條件。職業道德是勞動者在勞動實踐中形成的相同的行為準則,也是對勞動者的職業要求。當然,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七)其他權利。包括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和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3]
基本原則:
中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個有工作能力的公民都有同樣的工作權利:
(1)對公民而言,意味著工作權,包括就業權和擇業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身特點的職業和用人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來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這意味著平等地雇用合格的員工,並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的責任。對於國家來說,應該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壹要求源於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中的第壹位以及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
4.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1)強調保護和優先保護:勞動法在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同時,重點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標準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標準,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2)平等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受到勞動法的平等保護,所有類型的勞動者都受到平等保護,特殊群體的勞動者受到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存在於勞動關系訂立前、訂立後還是訂立後,都應納入保護範圍;
(4)基本保障:對勞動者的最低保障,即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
5.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
(1)雙重價值取向:分配是否合理基於效率和公平的雙重價值取向。勞動法的任務是調節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
(2)勞動力資源的宏觀配置:即社會勞動力在全社會雇主之間的配置;
(3)勞動力資源的微觀配置:處理好勞動者利益與勞動效率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