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X,男,1940年5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原X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被告答辯如下:
被申請人不同意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要求的賠償數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無需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並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第壹,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被申請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2010 8月20日06: 00,原X在開車?綠色?南陵縣吉山鎮沒有依靠該品牌電動車。
十字路口中興點右側左轉時,沿稷山路由西向東與X同向行駛的皖G/X是什麽?黑豹?輕型貨車相撞造成原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見: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意見、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和調查。
交通事故時間:2065438+8月20日00時55分。
交通事故地點:南陵縣吉山鎮吉山路與經壹路交叉口
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1,前X,男,1940年5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X。
2.被X,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銅陵市X鎮,電話:X鎮東西走向,山路。事發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
責任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原X駕駛的車輛在轉彎時未在路口中心右側轉彎,負事故主要責任。X疏忽大意、未能確保安全是事故的次要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錯誤。
1.被投訴人事發時正常行駛,未違反交通法規。
2.原X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事故,存在嚴重過錯。
3.事故認定書上的過失造成事故沒有事實依據。而且其所依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是壹般條款,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有失偏頗。
4、被申請人在事故中應無責任。
二是被申請人主張的賠償數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傷殘賠償金根據當地居民上壹年度收入和年齡結合傷殘鑒定意見等相關證據確定。被申請人認為,應根據被申請人的戶籍情況認定其為農村居民,吉山鎮石浦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只能說明被申請人已失去土地並申請了低保,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連續居住壹年並有相對固定的收入。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壹條規定,他應當按照事故發生時上壹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5285元計算殘疾賠償金。綜上,殘疾賠償金為31,710元。請法院依法不主張超出部分。
2、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第二次住院治療受到質疑。根據第二次出院記錄,第二次住院的原因是什麽?左大腿外側損傷後皮下積液?。我出院時第壹次沒有出現這種情況,我在第二次住院前去了當地醫院治療。因此,被申請人對積液的產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應由被申請人承擔。綜上所述,該醫療費用應為第壹住院費用。請法院對超出醫療費用的部分不予支持。
3.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被申請人認為,首先,被申請人對XX電氣公司提供的固定收入的證明沒有提出異議。二、對於被投訴人提供的診斷證明?休息兩個月?反對,根據《人身傷亡事故損失每日評定標準》,兩個月的休息時間太長,不屬實,壹個月的時間是適當的。而且,在休息時間之後,被調查人應具有勞動能力,不應算作鑒定日期的前壹天。綜上,損失時間為133天,損失時間成本為8865.78元。對於不合理的誤工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請求。
4.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護理費用不合理。首先,對於護理天數,被申請人提出的天數超出了合理要求。被告提供的出院記錄顯示,他們出院後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不需要護理。被申請人要求的護理期應為兩個住院期和休息時間,即123天。其次,關於護理費,因被申請人未提交聘用護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關於發布安徽省2010年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及相關規定,護理費為75.55元(27576/365)。綜上,護理費為9292.65元。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多支出的護理費。
5.住院夥食補助費是對受害人住院期間的夥食費用給予壹定的補助。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住院夥食補助費符合上述規定,由原證據認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營養補償缺少醫療機構?加強營養?答辯人不需要加強營養的證明。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請求。
7.交通費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壹致。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能提供與運輸費用相關的發票和其他票據,無法證明該費用的真實發生。請法院依法不予主張。
8.貨物損失根據受害人貨物的相關損失確定。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貨物(電瓶車)的損失由修理單證明符合規定,並由原始證據確定。
9、司法鑒定費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確定。被申請人認為被告的司法鑒定費符合上述規定,由原證據確定。
10,精神損害賠償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和精神痛苦程度確定。被申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被申請人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案被申請人對自身受傷存在嚴重過錯,應適當減少數額。同時,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鑒定請求數額過高。綜上,精神損失費3萬元為宜。對於超出部分,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為維護法律尊嚴和公民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我在此傳達
南陵縣人民法院
被調查人:XX年X月X日
被申請人:吳某,女,1968 165438+10月1,漢族,魯大鎮郭家村,身份證號碼:510xxxxx。
被申請人:劉,男,1951 7月20日,漢族,a市大興鎮山王村人,身份證號:510xxxxxxx。
被申請人現就其起訴的身體權糾紛壹案提出如下意見:
第壹,關於本案的責任問題。
1.被告對事故有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
2065438年3月11日,駕駛員陳某駕駛事故車輛為某市嘉裕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史聖榮成第六建築工地運輸建材,被投訴人系該公司建材配送員。正常的程序是司機卸下貨物,被告的驗收結束。由於司機走錯了方向,被申請人要求司機開車到另壹個地方卸貨,但被申請人覺得路有點遠,懶得自己走,於是要求坐在車裏和司機壹起走,這導致了被申請人受傷的事故。此外,事故車輛側翻的原因並非因車輛超載所致,這壹點在被申請人對保險公司的調查筆錄中也得到了認可。但由於發生事故的道路崎嶇不平,而且有壹條很大的護城河,因此工地上的工作人員應該熟悉工地上的路況。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需要司機開車過來。受訪者無緣無故要求坐在車裏,路況非常糟糕。這兩個原因結合在壹起導致被告受傷。雖然大渡口區灞橋派出所認定肇事車輛為肇事車輛,但這只是派出所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並不影響被申請人的實際民事過錯,也不能免除被申請人的民事責任。因此,被告在這起事故中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也有過錯,
能夠減輕侵權人責任的規定,由被申請人自己承擔部分責任。
2.關於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衛龍某城運輸有限公司的責任..
肇事車輛屬於衛龍某市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從事經營活動的車輛,該公司每年向運輸公司支付管理費和其他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解釋及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的規定,可參照公司掛靠的機動車造成的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掛靠人和掛靠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衛龍某城運輸有限公司應與被申請人承擔連帶責任。
3.關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的保險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造成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之壹是被告第二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應由交強險範圍內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因此,法院應尊重被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根據本案證據和事實作出合理判決。
2.對被申請人索賠項目的異議。
1.殘疾賠償金異議。
被申請人屬於農村戶口。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法定條件:第壹,他在事故發生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
居住壹年以上,第二,有合法收入來源。根據《城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第十條,暫住人口應當在到達暫住地後3日內主動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登記站(點)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在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他在該鎮居住了壹年以上。
因此,被申請人主張按照城鎮戶口計算殘疾賠償金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於法無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被申請人應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即7383元/年*18 *0.2=26579元。
2.對被申請人主張的104406.53元醫療費的異議。
2065438年3月11日至2065438年3月19日,被申請人在某市第壹中醫醫院住院8天,醫療費用* * * 5,324.2元;本人於03月19日至04月13日在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25天,已支付醫療費93986.43元。兩項* * *均為99310.63元。至於其他時間,被申請人在其他醫院的費用僅為門診費用收據,並無相關病歷佐證。而且還有壹張消化內科的收費收據,與本次事故造成的骨折無關。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因此,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合理醫療費用為99,365,438+00.63元。
此外,被申請人還支付了654.38+0萬元醫療費。其余醫療費用也已由被申請人的工作單位嘉裕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
根據“某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出的通知”二、目前,由於第三人原
工傷職工或者因工死亡職工的遺屬選擇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予以支持,但醫療費用除外。
因此,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醫療費已經支付,故請求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3.對後續醫療費用有異議。
被申請人主張的後續醫療費用10000元是以某市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為依據,但該意見中後續醫療費用的計算標準是以某市三級甲等醫院的收費標準為依據。被申請人認為這壹計算標準過高,應當降低。請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後續醫療費用。
4.反對損失時間。
被申請人2013月1日至2013月19日在某市第壹中醫醫院停留8天;2013 2019 3月至2013 4月在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25天,治療後出院,住院33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費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由於被申請人的誤工時間未得到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的確認,其主張的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傷殘日期的前壹天。但是,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計算到傷殘日期前壹天的損失時間。壹是連續誤工,被申請人傷殘等級為九級,屬於較低程度的傷殘。治療結束後,不壹定導致持續的誤工時間,被申請人已經正常上班。因此,計算被告的損失時間。
上訴至2013年7月30日是錯誤的,誤工費只能按照實際治療時間計算為33天。根據被申請人的收入3500元/月,即117元/天,33天的誤工費應為3850元,而非被申請人主張的16450元。
5.反對護理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1條、第2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因被申請人傷殘等級為九級,屬於較低程度的傷殘,未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出院後,醫療機構沒有就被告是否需要護理發表意見。因此,護理期只能按照住院時間長短計算,即按照50元/天、住院33天計算,合理的護理費應為1650元。
6.反對交通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壹致。?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官方交通票據,但被申請人出於人道主義,願意支付被申請人的交通費200元。
7.反對營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醫療機構對營養費提出意見。地方
因此,被申請人主張營養費沒有依據。
8.反對精神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10條規定:?侵權行為已經給人造成精神損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等多種因素確定?。據此,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殘疾程度低,被申請人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事故發生後,被申請人積極聯系醫院,對被申請人進行搶救,並主動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壹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在法律和道德上盡了最大努力。基於以上幾點,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不應予以支持。
上述事實及抗辯理由,望人民法院予以核實認定,經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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