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破產案件處理流程
破產案件處理流程
壹。關於管轄權的壹般規定

⑴區域管轄權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處的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由債務人註冊地或者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破產案件。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轄區內的破產案件。

③派生訴訟管轄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後,訴訟或仲裁將繼續進行。

2.破產申請受理後,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關於債務人的民事訴訟。

二、破產申請

⑴申請人

1.債權人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或者重整;

2.債務人可以申請企業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3.企業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可以對已經解散但尚未清算或者尚未清算的企業法人申請破產清算;

4.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5.債務人在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二)申請破產需要提交的材料。

1.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破產申請;

(二)債務人的資格證明;

(三)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和財務會計報告;

(4)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包括職工安置的基本情況、解除勞動關系後對職工的補償方案等。);

(五)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六)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當提交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評估材料;

(七)債務人申請和解的,應當提交和解協議草案;

(八)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破產申請;

(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資格證明;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四)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當提交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評估材料。

3.清算負責人申請破產的,除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提交1-5項材料外,還應提交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財務報告。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正或者補充有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

三。破產受理

(壹)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的受理條件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和破產和解申請: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二、破產重整的受理條件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受理破產重整申請: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3.明顯喪失償付能力是可能的。

四。管理員的指定和職責

1)管理人的指定

1.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采取隨機抽取、邀請競爭、指定清算組等方式指定管理人。

2.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㈡經理的責任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賬簿、文件和其他資料;

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並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五、債權申報

⑴聲明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2.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3.附息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停止計息。

4.債權人可以申報附條件和期限的債權以及訴訟和仲裁中未決的債權。

5.不需要申報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調查後,管理員將列出清單並進行公示。

②驗證和確認

1.管理人收到債權申請材料後,應當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審查並編制債權表。債權表應當提交債權人會議核實。

2.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確認。

3.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員工對經理記錄的清單有異議,可以要求經理更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及物動詞債權人會議

(壹)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檢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並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主管;

4.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選任和更換;

5.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業務;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采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采取變更破產財產價格的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⑵投票權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債權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可以臨時確定債權數額供其行使表決權的除外。

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對本條第壹款第七項、第10項規定的事項無權表決。

七。破產財產的處置

(1)計劃的確定和實施

1.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2.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管理人應當將該方案報送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管理人執行。

㈡清算順序

1.破產費用和* * *利息債務由破產財產隨時清償;

2.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3.破產財產先清償上述第1、2項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八。破產程序的終止和終結

(壹)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根據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完成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償還責任。重整計劃未獲批準或者重整計劃無法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宣告債務人破產進行破產清算。

(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認可,終止和解程序並予以公告。根據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完成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償還責任。和解協議不被認可或者和解協議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宣告債務人破產進行破產清算。

(三)破產清算後,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或者破產財產已經全部分配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辦理債務人註銷登記。

九。相關法律責任

(壹)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導致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絕向人民法院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三)債務人違反破產法規定拒絕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賬簿、文件等資料,或者偽造、毀滅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致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4)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破產法規定擅自離開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拘留,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五)管理人未按照破產法規定勤勉盡責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②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支付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資產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隱匿財產、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