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道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道。
鄉道是指連接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道路,以及不屬於縣道的連接本鄉與外界的道路。
村道是指為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服務,連接建制村和居住區的道路,不屬於縣道、鄉道。第四條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建養並舉、暢通協調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籌集建設和養護資金,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建設,指導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的養護和管理。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鄉道的建設和養護,指導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第七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國道、省道規劃相協調,與當地國土資源開發和城市建設相結合。
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鄉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村道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級公路發展規劃並結合實際需要,對備案的縣道、鄉道、村道規劃進行調整,保證不同地區之間公路網的銜接。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確需修改的,原編制機關應當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節約用地,保護環境,保證質量,註重安全。新建、改建縣道為二、三級公路標準;鄉道為三、四級公路標準;村道為四級或低於四級公路標準。
縣道、鄉道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批準。
縣道和鄉道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第九條三級以上縣道、鄉道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進行設計,其他縣道、鄉道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農村公路建設有關規定》進行設計。
二級以上的縣道、獨立橋梁和中長隧道的工程設計,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審批;其他縣道、鄉道由設區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村道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縣道、鄉道、村道設計的變更,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路、現有橋梁和隧道,減少拆除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縣道、鄉道建設確需新增占用耕地,拆除地面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協調解決。村道建設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完善防護、排水和安全設施及標誌。有條件的應設置客運站和衛生服務設施。第十壹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立技術負責人,並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當根據不同技術水平、不同路面要求,實行專業養護和群眾養護、常年養護和季節性養護,實行養護招標、養護承包、養護承包等制度。
未實行養護招標、養護承包、養護合同制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的養護管理,按照10至15公裏、1人的標準配備養護管理人員。鄉道應當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養護管理。交通量大的鄉道或者偏遠地區的農村公路,應當建立或者委托專門的養護組織承擔養護管理工作。村道由村民委員會負責養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