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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奮劑首次被寫入刑法的罪名是
第壹條運動員、運動員助理走私列入興奮劑目錄的物質,或者其他人走私列入興奮劑目錄的物質,用於在體育競賽中非法使用,且所涉物質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二)用於或者擬用於未成年運動員、殘疾運動員的;

(三)用於或者擬用於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的;

(四)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情形。有前款行為且所涉物品不屬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壹萬元以上或者壹年內兩次以上因走私受到行政處罰後又進行走私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走私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經營列入興奮劑目錄的物質和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經營的物質,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三條未成年人、殘疾人監護、看護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規定的“情節惡劣”,以虐待被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罪定罪處罰:

(壹)強迫未成年人和殘疾人使用;

(二)引誘或者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長期使用的;

(三)嚴重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形。第四條組織考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項目中非法使用興奮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的規定,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犯前款罪而提供興奮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五條生產、銷售含有列入興奮劑目錄物質的食品,符合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依法行使反興奮劑管理權或者受其委托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所涉物質為毒品、毒品等的。,構成相關犯罪的,應當按照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第八條是否屬於本解釋規定的興奮劑、列入興奮劑目錄的物質、運動項目、國內外重大體育比賽等專門性問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反興奮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認定。第九條本解釋自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司法實踐,明確了《興奮劑目錄》所列走私物質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規定,非法經營列入興奮劑目錄的物質,且涉案物質為法律、行政法規限制交易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組織、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應當以濫用監護、看護權罪定罪處罰。明確組織考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項目中非法使用興奮劑的,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確生產、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符合刑法相關規定,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危害食品定罪處罰。明確依法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能或者受其委托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能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當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經營列入興奮劑目錄的物質和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經營的物質,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未成年人、殘疾人監護、看護人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規定的“情節惡劣”,以虐待被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罪定罪處罰:

(壹)強迫未成年人和殘疾人使用;

(二)引誘或者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長期使用的;

(三)嚴重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組織考生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項目中非法使用興奮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的規定,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明知他人犯前款罪而提供興奮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生產、銷售含有列入興奮劑目錄物質的食品,符合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依法行使反興奮劑管理權或者受其委托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所涉物質為毒品、毒品等的。,構成相關犯罪的,應當按照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