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服管理條例
第壹
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裝備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
文章
軍裝制度是由中央軍委批準的。
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監制。
第四條
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簡稱軍服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必要條件和能力,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信譽,並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檢查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生產企業備選名單。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應當根據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生產任務,從軍服生產企業候選名單中擇優選擇軍服生產企業,並與其簽訂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
第五條
軍服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範。
軍服生產企業不得轉讓軍服生產合同或者軍服技術規範,不得委托其他企業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
軍服生產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的生產工藝,不得泄露軍服生產數量、軍服專用材料、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條
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制產品,經軍需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檢驗合格的,為成品;軍服生產中的殘次品和軍服專用材料未經改制、染色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多余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條
承運軍服及軍服專用物資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事軍需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應與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合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數量、軍服專用物資、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條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應當對軍服生產企業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第九條
現役軍人和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著軍服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著軍服。
執勤軍事警衛人員應加強檢查和糾察,並及時糾正違規穿著軍服的行為。
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藝人需要穿軍裝扮演軍人角色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穿軍裝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拍攝或表演時不允許穿軍裝。
第十條
禁止擅自買賣、出租、出借或者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軍服和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嚴禁?軍需官?、?軍裝?、?軍工產品?和其他條款來吸引客戶。
第十壹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應當與軍服有明顯區別。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足以使公眾將軍服視為軍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生產軍服及其專用材料的;
(二)買賣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
3、生產、銷售軍服仿制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仿制軍服時,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條
軍服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壹)轉讓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範,或者委托其他企業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的;
(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或者染色的軍服及其殘次品的;
(三)未妥善保管和移交軍服生產過程中剩余的軍服專用材料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將其從軍服生產企業備選名單中刪除,不得列入軍服生產企業備選名單。
第十四條
軍服制造企業工作人員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或者軍服制造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運輸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的。軍需官?、?軍裝?、?軍工產品?等條款招攬顧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六條
穿軍裝或者仿制軍裝冒充軍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務員和現役軍人在軍服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擅自出租、出借、贈送軍服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對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獲的軍服仿制品的鑒定有爭議的,由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事主管部門鑒定。
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的軍服和軍服專用物資,交由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或者軍分區(警備區)軍需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軍服仿制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