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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武裝沖突法律案例的評論
(1)2015 3月2日下午14時,甲(男,15歲)試圖搶奪同學乙(男,15歲)隨身攜帶的手機(價值400元),乙用腳將甲踢開,致甲摔倒,造成輕微傷。事後,甲方邀請丙方(男,18歲)壹起教訓乙方。他們把乙方堵在學校附近,丙方要求乙方支付醫藥費,並用木棍指著乙方說:“如果妳不支付,妳就會被殺死”。B不同意,A立即給了B幾拳,但B沒有還手。

問題:1。甲、丙、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有什麽措施?多重違法行為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b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法律責任。

a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和毆打他人。

丙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a的兩個行為應分別裁定並共同執行,但未被行政拘留。

c某的行為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並可處以1萬元罰款。

當地警察局進行了巡邏,並將三人直接傳喚到警察局。在下午15到達警察局後,甲和乙要求聯系他們的父母,但警方沒有給予許可。警方分別詢問三人後發現他們的陳述大相徑庭,於是將三人叫到壹起當面對質,繼續詢問調查情況。當晚22時,A的母親聽說兒子在派出所,前來要求見兒子。警察局的警察拒絕了,因為A正在接受調查。次日下午16時,警方結束調查。三天後,派出所對甲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並於當日執行,但未對丙作出處罰..

問題:2。公安機關及其幹警在本案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做法?請說明理由。

1.行政拘留不適用於未成年人。2.警察局已調查三人的拘留時間超過24小時,傳票不應超過24小時。。3.作為未成年人,應允許甲方會見監護人,作為未成年人,甲乙雙方接受詢問時應有監護人在場。。4.如果甲方是初犯,應指導家長嚴格管教甲方的搶劫行為..5.乙方推開張某是正當防衛,不承擔責任。6.丙方可以治安罰款。

(2)段(男,25歲)與李(女,24歲)確立戀愛關系後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2014 8月6日晚,李和段又發生了壹次激烈的爭吵。段打傷李後,鄰居趙、韓、王趕來制止,並將李送往區醫院並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鑒定,李某為輕微傷。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段某立案,並將段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訊問。12小時期滿後,公安機關將傳喚期限延長至24小時。第壹次訊問後,公安機關決定對段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間,段某逃往其他地方。公安機關決定對他的電話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進行監聽,然後逮捕了段某,並將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改為逮捕。段被捕後再次接受訊問時,公安機關告知他有權聘請律師。段某的父親為其聘請了律師徐某,但當律師要求會見段某時,公安機關以律師不是段某聘請的為由拒絕。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李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公安機關拒絕並告知其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後,李和段主動和解。

問題壹:公安機關對段某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不正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四條,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3.群體性、系列性、跨區域重大刑事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侵害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可依法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公安機關可以對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壹個都沒有

問題二:公安機關將對段某采取的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是否正確?請說明原因。

不正確。段逃走了。逮捕要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只能執行,不能變更。

問題三:除上述問題外,本案中公安機關辦案還有哪些錯誤做法?請指出並說明理由。

1和12小時期滿後,公安機關將傳喚期限延長至24小時。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除案情特別重大復雜外,傳喚、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段某的父親為其聘請了律師徐某,但當律師要求會見段某時,公安機關以律師不是段某聘請的為由拒絕。公安機關違法。

3.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李某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公安機關駁回,並告知其在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後,應當在第壹審判決宣告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違法。

問題四:李、段自願和解,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訴的;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3)甲因搶劫罪3月被判刑1999,2014年3月刑滿釋放後,甲不思悔改。2015,1 6月的壹天,A用萬能鑰匙在某小區開了壹輛價值30萬元的豪車,然後找到朋友B告訴他車被偷了,要求幫他保管。乙方要求甲方將車開到其在郊區的倉庫,並要求甲方將車鑰匙交給乙方保管。壹天,B在車裏發現了壹個公文包,裏面有三份印有某國家機關絕密字樣的文件、壹張信用卡(背面有密碼)和壹條金項鏈。為了炫耀,B將上述文件的內容發布到網上,並將金項鏈據為己有並使用信用卡在商場購物2萬余元。後來,B以每月5000元的價格將車租給了他的表弟C,利潤為1 000元。

提問:1,甲、乙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量刑情節有哪些?並說明原因。

a構成盜竊罪,屬於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乙方明知車輛系甲方盜竊而提供存放場所,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私自將車內物品據為己有屬於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使用盜刷的信用卡構成盜竊罪;第二,將國家機關在公文包中印有絕密字樣的文件內容發布到互聯網上,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應當數罪並罰。

公安機關接到失主報案後,將A某抓獲並羈押在看守所,而B某在逃。甲方律師C準備與甲方見面,看守所要求其提供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及C的身份證復印件。c按要求提供和滿足。兩天後,C找到辦案民警丁某,希望查閱案卷材料。在咨詢過程中,C允許丁復制部分案卷材料。之後,民警將A某關進看守所,再次前往公安機關審訊室進行審訊。根據A的供述,警察E和G搜查了B的住所,B的妻子拒絕搜查。E警官要求街道幹部將B的妻子帶走,並與g壹起搜查了B的住所。搜查後,沒有發現任何犯罪證據。警察E和G回到單位,向領導口頭報告了搜查情況,但沒有做檢查記錄。

問題:2。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存在哪些錯誤,並說明正確做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存在以下問題:

(1)要求律師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是錯誤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2)丁方要求丙方查閱案卷材料,在查閱過程中對部分材料進行了錯誤復制。刑事訴訟法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警察把A關進看守所,再次到公安機關審訊室審訊。《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對其進行訊問。

(4)對B住所的搜查未依法批準搜查令的,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令;

5.當B的妻子拒絕搜查時,E警官要求街道幹部將B的妻子帶走,並與耿壹起搜查了B的住所。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搜查的時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應當在場;

(6)對於不制作搜查筆錄的錯誤,刑事訴訟法規定,搜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