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納粹法
25點計劃是1920年2月制定並公布的法律文件。它是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的綱領性文件,是納粹黨的行為指南。

程序內容如下:

首先,基於民族自決權,我們要求德意誌人統壹為大德意誌帝國。

第二,我們要求德意誌民族享有與其他民族平等的權利,廢除《凡爾賽條約》和《聖日耳曼條約》。

第三,我們要求我們的國家和領土(殖民地)足以養育我們的民族和移植我們多余的人口。

第四,只有德國同胞才能獲得德國公民的資格;任何具有德國國籍的人,無論其職業如何,都可以成為德國公民。因此,猶太人不能成為德國國民。

第五條。在德國的所有非德國公民只能被視為外籍人士,應根據管理外國人的法律對待。

第六條。只有德國公民才能決定德國國家的領導人和法律權利。因此,我們要求所有公職,無論是何種公職,無論是聯邦、州還是城市公職,都必須由德國公民擔任。我們反對腐敗的議會制度,因為議會政治只根據黨派利益任命個人,而不顧道德和能力。

第七,我們要求國家把為公民提供工作和生活作為首要任務。如果該國無法養活其全部人口,就應該將外國人(非德國公民)驅逐出德國。

第8條:禁止非德國人進入德國。我們要求驅逐所有在2004年8月2日之後移居德國的非德國人。

第9條:所有德國公民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每個德國公民的首要職責是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個人活動不得損害所有人的利益,而應受到所有人的制約並有利於所有人。

因此,我們要求:

第十壹條。不勞而獲的收入應予禁止,利息奴隸制應予廢除。:

第十二條。鑒於每次戰爭都給人民帶來巨大的生命和財產犧牲,戰爭的暴利必須被視為對人民的犯罪。因此,我們要求完全沒收所有戰爭利潤。

第十三,我們要求所有信托機構(壹個壟斷組織)國有化。

第十四條:我們要求分配大企業的利潤。

第十五,我們要求大規模重組養老設施。

第十六條:我們要求建立和維持壹個健全的中產階級。我們要求將大型百貨商店立即國有化,並以低價出租給小企業,國家或州在采購商品時應特別照顧所有小企業。

第17條:我們要求建立符合國家需要的土地改革制度,制定無償沒收土地用於公共福利的法律,取消地租並停止壹切土地投機行為。

第十八條:我們要求嚴厲鎮壓那些危害公眾利益的人。危險的種族犯罪、高利貸者、投機者等。,無論他們的信仰和種族如何,都必須被判處死刑。

第19條:我們要求使用德國教科書,而不是為物質主義世界秩序服務的羅馬宗教權利。

第二十,為了使所有有能力和勤奮的德國人接受高等教育並有機會擔任領導職務,我們要求改革現有的教育制度。所有教育機構的課程都必須符合現實生活的需要。孩子壹旦有了理解能力,就應該從他們的民族觀念中得到啟發。我們要求特別優秀的貧困兒童,無論其父母的職業和社會關系如何,都應享受國家免費教育。

第二十壹條。國家必須保護母親和兒童,禁止雇用童工,頒布法律獎勵體育運動和體育鍛煉,並大力支持所有增強年輕人體力的組織,以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二條。我們要求廢除雇傭軍並建立壹支國家軍隊。

第二十三條。我們要求制定法律禁止惡意政治謠言及其在報紙上的宣傳。我們要求德國當局必須:

1.德國報紙的編輯和工作人員應該是德國公民。

2.任何非德國報紙只有得到德國的特別許可才能出版,但不允許用德語印刷。

3.必須依法禁止任何非德國人參與資助德國報紙或試圖對其施加影響。違反者應關閉此類報紙,並立即將與該報有關的非德國人驅逐出境。違反公眾利益的報紙必須堅決取締。

我們要求制定法律,堅決禁止對我國人民生活產生負面影響的藝術和文學作品,並關閉與這壹要求相沖突的機構和團體。

第24條:我們要求在不危及國家生存或違反德意誌民族習俗和道德的範圍內承認所有宗教和信仰的自由。

我們黨主張積極的基督教,但它不受任何宗教的約束。

我們黨反對國內外猶太人的唯物主義思想。我們黨堅信,只有采取“先公後私”的原則,我們才能為我們民族的永久復興做出貢獻。

第25條:我們要求在聯邦內建立壹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政府,以實現我黨倡導的壹切。中央委員會和國會對全體及其各機關應具有絕對權力;為了執行聯合會頒布的法律,應設立各種專業會議。

我黨領導人誓言為實現上述目標而奮鬥,必要時甚至不惜犧牲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