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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托運人首先享有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安全運輸到卸貨港並移交給收貨人的權利;第二,承運人違約時向承運人索賠的權利。此外,托運人還有以下兩項權利。

1.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的權利

海商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收到貨物或者貨物裝船後,承運人應當根據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提單。”因此,貨物由承運人裝載後,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如果貨物已由承運人收到,但尚未裝運,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收貨提單。但是,如果托運人沒有要求,承運人不得簽發提單。據此,承運人有義務簽發提單,但以托運人的請求為前提。

當然,如果承運人和托運人同意簽發提單以外的運輸單證,如海運單,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簽發此類運輸單證。

2.要求承運人暫停運輸、退貨、變更卸貨港或收貨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運輸、退貨、變更到達地點或者將貨物移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中止運輸或退貨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變更卸貨港或收貨人屬於合同變更。因為在合同法中,托運人僅限於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第二托運人不具有上述權利。

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托運人的基本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向承運人支付運輸費。

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

托運貨物必須符合運單上記錄的名稱、重量和體積。計劃運輸貨物時,托運人還必須提出裝運計劃。

3按照規定包裝貨物。

對於需要包裝的商品,有統壹標準的,應當按照統壹標準進行包裝;沒有統壹標準的,應根據貨物性質,在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並附必要的包裝、儲存和運輸說明。

托運人應當對需要保險的貨物進行保險。

對於危險和特殊照顧貨物,托運人應履行特殊義務。

對於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放射性等危險貨物,托運人必須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對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貨物進行處理。托運人故意隱瞞或者未如實說明危險貨物的性質或者有其他行為,給承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責賠償。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