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管的主體是國家。與微觀經濟管理行為不同,宏觀調控和主體是國家而不是經濟活動的具體主體。
2.調控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政策,是宏觀調控政策的法律制度化,是壹種“政策法”。
3.監管的效力,大多是引導和鼓勵。因為宏觀調控大多以政策的形式出現,政策的有效性在於引導和鼓勵,而不在於強制或懲罰。
4、調控以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全面性。
宏觀調控法的調控領域
1,關系國家整體經濟布局和國計民生的重大領域。
凡是涉及國家整體經濟布局的,都是宏觀調控法應該幹預的問題。此外,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行業,或者關系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也是宏觀調控法要幹預的領域。
2.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經濟領域
將宏觀調控界定在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經濟領域,體現了宏觀調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勢力不願意進入的領域。
在私人力量不願意進入或者單個私人力量難以做好的領域,政府需要直接進入或者以適當的方式推動私人進入。
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
1,國家統壹決策原則
2、社會經濟發展綜合平衡原則
3、協調的原則
4.指導和鼓勵原則
5.預期原則
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
壹、頒布和實施宏觀調控基本法
只有憲法的根本規定顯然是不夠的,必須實施憲法的規定。因此,制定全國統壹的宏觀調控法或單邊的宏觀調控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制定臨時措施法
《暫行辦法法》既使政策具有了法律的強制效力,又使法律吸收了政策的靈活性。
三。出臺指導性政策,落實優惠政策
四。提供信息服務和說服服務
動詞 (verb的縮寫)懲罰違法行為並予以糾正。
雖然政策是引導性的,但是違反政策也要受到懲罰。這種“懲罰”可以體現為得不到國家給予的鼓勵或實際優惠,也可以體現為因為不符合宏觀調控方向,沒有優勢而在競爭中失利。
采取宏觀調控的理由
主要原因如下:
第壹,公有制決定了社會各部門、企業和勞動者利益的壹致性,使國家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
二是國有經濟起主導作用,控制和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
第三,執政黨有能力統壹全國人民的意誌。
宏觀調控的手段通常有:
(1)法律手段和經濟政策,如稅率調整、財政和財政補貼等。
(2)規劃引導,如:國家投資規劃,或某些行業、領域實行配額制。
(3)行政手段,如利用工商、商檢、衛生檢疫、海關等部門禁止或限制某種商品的生產和流通。
宏觀調控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國家合理制定各項經濟政策和措施,如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和產業政策,控制總量平衡,規劃和調整產業布局;制定財政和貨幣政策,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系,實現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平衡,控制貨幣發行,制止通貨膨脹;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
國家正確運用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調節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從經濟利益出發誘導、協調和控制社會再生產的各個環節。
(3)科學編制各種經濟計劃,使經濟計劃建立在充分的科學基礎上,使其在中長期資源配置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彌補完全依靠市場配置資源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