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養父母、繼子女、公婆、姻親等親屬。第四條家庭成員應當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社會治理。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案件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信息。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應當給予特別保護。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內容,統籌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農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預防、制止和處置家庭暴力的工作。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宣傳和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
(三)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五)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部門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履職情況;
開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關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工作計劃,並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支持、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理論研究、宣傳教育、法律咨詢、心理疏導、糾紛調解等反家庭暴力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捐贈或者誌願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農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婦女聯合會應當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業培訓和統計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報送相關信息和統計數據,並將此項工作納入考核範圍。第十壹條自治區建立預防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宣傳納入普法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反家庭暴力的法制宣傳和家庭美德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傳和教育引導,並加強反家庭暴力的輿論監督。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第十二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對申請人進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並免費向其發放相關材料。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聚焦基層開展矛盾糾紛化解、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工作,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加強人民調解員專業培訓,引導人民調解組織加大家庭矛盾糾紛調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