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綜合權衡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實施類似違法行為、行使綜合衡量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當事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的規範和監督。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對本機關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進行規範和監督。第二章總則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細化、量化其負責實施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法律、法規、規章新設定或者修改行政處罰規範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改相應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上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下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參照執行。
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由委托機關制定。第八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條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劃分不同等級,明確適用不同幅度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的,應當規定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第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程序和要求,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案或者進行合法性審查。第十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定期對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結案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分析、總結和評估,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和效果評估制度。第三章實質性規定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不得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壹)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初次實施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 * *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五)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八)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