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事關國家建設、民族復興、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子孫後代的幸福,具有全局性、戰略性的地位和意義:環境保護法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環境保護法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環保法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環境保護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符合世界發展趨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損壞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壹人以上重傷、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以上,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因環境汙染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汙染擴散和消除汙染而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