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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日耳曼法的主要特征。
(1)基於組的法則。根據日耳曼法,法律保護的中心和出發點是團體和個人行使權利,而他們的義務受到團體的約束。

(2)人文主義法學。日耳曼法只適用於日耳曼人,這是在原始社會遵循部落習俗只適用於本部落所有成員的慣例而形成的原則。

(3)具體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律,也沒有壹般的原則,只有壹些解決各種糾紛的具體方法。

(4)註重法律行為的形式和外在表現。在各日耳曼王國,各種法律行為,如轉移財產、結婚、索債、脫離民族關系等,都必須遵循遵守的形式和程序,講固定的語言,配合壹定的象征性動作,並有符合法定條件和在場人數的見證人,否則不發生效力。

(5)世俗法。日耳曼法中雖有壹些體現宗教信仰的制度,如宣誓、神判等,但法律本身與宗教教義沒有直接關系,其內容也不包括宗教法規。

擴展數據

5-9世紀,日耳曼各王國根據自己的習慣,相繼編纂成文法律,即“蠻族法典”。比如5世紀末西哥特王國的《尤裏克法典》,5世紀末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典》,7世紀倫巴第王國的《倫巴第法令集》。

其中,Salik碼最為重要,也是研究最多的。除了盎格魯-撒克遜法和北方日耳曼部落的法律,這些法典大部分都是用拉丁文寫成的,還使用了壹些羅馬法術語。它們沒有規定社會成員應該遵守的壹般規則,只是記錄了壹些具體案件的判決。此外,還出現過國王頒布的法令,如法蘭克王國的查理大帝(768 ~ 814),頒布了大量法令,適用於全國居民。

9世紀以來,隨著封建制度的逐漸形成和查理曼帝國的分裂,個人主義逐漸轉變為領土主義。這些在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相結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封建方法,適用於這壹地區的所有居民,不分民族和國籍。

按照日耳曼部落習俗,社會成員壹般分為貴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隸四個等級。在入侵羅馬的過程中,部落聯盟的最高軍事長官組建了壹個名副其實的國王,他同時擔任首席祭司和人民大會主席。

羅馬入侵前,人民代表大會是真正的權力機構,由所有自由人組成,決定壹切重大問題,進行審判,進行宗教儀式;羅馬入侵後,其作用日漸式微,越來越被下層軍事首領和新貴族所控制。

在財產法方面,羅馬入侵之前,只有房屋旁邊的花園和柵欄屬於家庭,而森林、牧場和水流屬於公社,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給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少取決於他們的社會地位。到了日耳曼成文法時期,土地已經被家族長期占有,不再定期分配,可以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