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仲裁。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勞動者,由本人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提供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仲裁的,應當提供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其中,
(1)代理人是普通公民的,應當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關系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2)代理人為律師的,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函等證明材料;
(3)代理人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提供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復印件、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和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轄區的證明。
3.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如果被調查人是雇主,請提供:
(1)公司登記信息(註:用人單位為企業的,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下載打印《公司工商登記查詢表》;用人單位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應當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打印《組織機構代碼數據登記表》;用人單位為民辦非企業的,到民政局打印登記材料);
(2)公司地址和聯系電話。
如果被調查人是工人,請提供:
(1)員工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二)勞動者的地址和電話。
4.相關證據材料(A4紙復印件壹式兩份,如有多個被調查人,材料數量根據被調查人數量增加):
申請仲裁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是申請仲裁。申請書應當由個人簽名或者法人組織蓋章。
二是要有帶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或仲裁協議。把原件帶來檢查。
第三是要有帶有身份證明的證件。例如,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